遲來的正義─台灣的轉型正義

前總統府國策顧問 謝聰敏

  台灣曾經有過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令統治。 一九四九年五月十九日 ,台灣省主席兼台灣省警備司令陳誠宣佈戒嚴令。依照憲法第三十九條戒嚴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陳誠必須按照程序呈送上級,提交立法院追認、總統公佈。 一九四九年七月七日 ,蔣介石辭去總統、陳誠的戒嚴令未曾提交立法院追認,繼任總統李宗仁也未公佈。陳誠的戒嚴令未經立法院追認,也未由總統公佈。台灣實施長達三十八年的違憲戒嚴令。

  根據法務部在立法院的報告,這違憲戒嚴期間,受軍事法庭審判的政治案件共二九四 O 七件。根據國防部在二 OO 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給陳水扁總統的『戒嚴時期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報告,審判有二七三五 O 人,剔除重複後有一六一三二人。但是故保密局組長谷正文告訴我,許多人秘密囚禁在保密局 , 沒有報案,囚糧則以谷組長名義欠帳。他說他欠了保密局三萬多公斤的囚糧。 到現在為止,我們還看不到真正的案件數目。

  轉型正義就是國家從獨裁政權或戒嚴狀態轉移到民主政治或正常狀態時,對過去發生的違法或侵犯人權行為的彌補,追究加害者的犯罪行為、賠償犯罪行為所得的財產或權利。轉型正義的目的就是在保障基本人權的普世價值,對人權嚴重受到傷害的人明確規定給與賠償的國際標準。世界人權宣言第八條規定『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上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做有效的補救。』

  馬英九總統是以人權政策挑戰,批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力國際公約』作為政績。長達三十八年的長期戒嚴未提交立法院追認,未呈送總統公佈,根據國史館發表之資料,政治受難人發現軍事法庭誤審。 該公約第十四條規定『因這種定罪而受刑罰的人應依法得到賠償。』大法官會議拒絕解釋,盜名欺世,已由政治受難人向監察院控訴瀆職。馬總統以人權政策挑戰,應該就『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力國家公約』第十四條的政績檢驗,賠償人權受到侵犯的受害人。

  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十四條規定,受害人享有『獲得公平和充分賠償』的強制執行權利。 聯合國『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第八條又明確規定:『這種賠償應包括歸還財產、賠償傷害或損失,償還因受害情況的費用,提供服務和恢復權利。』該宣言第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分別列舉『罪行受害者』的賠償、補償、援助,以及對『濫用權力行為受害人』要求提出適當權利和補救辦法。

  大法官會議盜名欺世,拒絕解釋『戒嚴時期不當審判』之違憲,已構成瀆職。多數五十年代倖存的政治受難人在獄中被打得遍體鱗傷,長期受到冷嘲熱罵。他們被捕的時候都是美少年,現在或已不在人間、或被折磨而憔悴,為等待遲來的正義,生命之火逐漸熄滅,敬請大會伸出援手,轉送聯合國 , 為三萬『不當審判』冤獄伸張轉型正義,歸還財產,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