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公民應重視世界公民的人權發展」

婦女法律人權報告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創會理事長 尤美女律師

•  前言

  我國婦女團體自 1971 年,呂前副總統秀蓮 (Anne Lu) 播下婦運種子,使女性意識在台灣萌芽,歷經 80 年代「婦女新知」 (Awakening) 接棒,鼓吹女性意識覺醒及解嚴後婦女團體的興起,孕育與深耕,而至 90 年代的開花結果,婦女團體聯手推動一波又一波的法律、教育、政治制度的改革,而有所斬獲,諸如憲法增修條文婦女權益入憲,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制定,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增訂、民法親屬編之修正、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之制定等等,保障婦女在參政、工作、教育、婚姻家庭、人身安全等權利。茲詳述於后 :

•  參政權

  台灣婦女經由上一代婦女的努 力 而於 1947 年公布施行的憲法,女性有參政權,且有保障名額。 2005 年的修憲,其中關於立法委員的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對於政黨推薦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2007 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因應修改,讓女性在國會的影響力增加, 2007 年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女性立委人數占 30.1% 較 2004 年第 6 屆立委僅占 20.9% ,增加達 10% 。「地方制度法」亦早於 1999 年明定地方議會的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讓女性參政及當選率得以增加。

•  工作權

  台灣婦女團體自 1987 年大規模爭取工作權,並主動立法。而於 2002 年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女性的工作權,不得再有禁婚、禁孕條款,亦不得有職場性騷擾,且為使婦女將育兒責任自肩上卸下,而有母性保護的規定,包括生理假、產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並鼓勵企業托兒及顧用二度就業女性,以保障女性之工作權。

•  婚姻家庭權

  我國攸關婚姻家庭之權利,規定於民法親屬編(Family Law),於1931年公布,雖然其內容已經脫離過往的封建制度,但是仍然深受傳統男尊女卑的思想影響,規定妻從夫居、妻冠夫姓、子女從父姓、子女隨父居、夫妻結婚之後,婚後財產均歸夫所有,夫對妻婚前財產亦有使用、收益、處分權;離婚時子女監護權歸夫、父母對於子女親權之行使以父優先,嚴重違反男女平等!

  經過婦女團體的努力,終於改成 夫妻各自保有本姓,亦可互相冠姓;夫妻住所由雙方共同約定;子女姓氏由父母自由約定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監護權及父母對子女之親權行使,以子女利益為依歸;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離婚或死亡時,夫妻婚後財產平分,以保障女性在婚姻家庭之權利。

•  人身安全

  以前婚姻暴力被視為家務事,但自 1994 年起,台灣婦女團體透過個案的聲援,自主立法,而於 1998 年國會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保障婦女的人身安全,只要任何人在婚姻家庭中遭受暴力,均可打 110 或 113 通報電話,並可申請保護令,各地均設有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且各級中小學每學年均應有 4 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  性自主權

  以前婦女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只能暗自隱忍,即使出來申訴,亦可能遭受二度 、 三度傷害,經過婦女團體 20 多年的努力,終於 1997 年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999 年修改刑法,增訂「妨害性自主罪章」,明文保障性自主權, 2005 年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並於全國各地設有性侵害、性騷擾防治中心,結合醫療、社工、醫護、法律,以協助被害人,保障婦女之性自主權。

•  受教權

  台灣女性隨著經濟的發展,受教育相當普及, 2004 年並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保障女性的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發展權。所有學校 ( 包括小、中、大學 ) 均應設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以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之申訴案件。

•  健康權

  我國刑法雖有墮胎罪,但自 1984 年通過優生保健法,即有條件放寬墮胎合法化,只要因遺傳、疾病、被性侵或該生育會影響身心健康者,均可在合法醫院墮胎,以保障女性的子宮自主權。

•  結語

  近 30 年來,台灣女性在法律地位的變遷,均有大幅提升,但人權的觀念與需求與時俱進,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如何普及性別意識,檢視傳統習俗中隱藏的性別歧視,破除家庭內刻板性別角色分工,卸下女性家庭照顧者的重擔,增強女性經濟實力,建立普及平價的托育、長照制度,使「幼有所長、壯有所用、老有所終,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實為下個階段的浩大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