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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英花法官:案件牛步化及裁判品質不當傷害司法威信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洪英花表示,社會大眾齊對司法的公正及一致性有所質疑,必須嚴肅檢討。在司法方面案件牛步化與裁判品質不當、司法不公,傷害正義跟人權。

 

  2016年總統辯論,公民最關心的首要議題,就在於司法改革。2015年12月10日聯合國國際人權日當天,由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單位舉辦之「論事實之認定原則與人權保障─ 以刑事、行政爭訟議題為中心」研討會,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洪英花與談表示,社會大眾齊對司法的公正及一致性有所質疑,必須嚴肅檢討,而國家帶給人民兩大痛苦,一個是刑罰,一個是稅賦。洪英花指出,在司法方面也帶給人民兩大人民不可容忍的事情,第一個案件牛步化,拖延訴訟,浪費人民的生命;第二是裁判品質不當、司法不公,傷害正義跟人權,這兩者都是人民無法忍受的,也都牽動到認定事實及法律適用問題。

  近來諸多事件讓被害人、被告、社會大眾齊對司法的公正及一致性有所質疑,必須嚴肅檢討,這樣的司法是否已善盡照護人民之生命、自由、身體、財產?或是變成侵犯人權之怪獸?洪英花表示,從刑罰跟賦稅而言,如果國家在行使這一部分公權力,沒有受正當法律程序節制,而且也沒有實質的公平,這樣對人民無異是加諸無端的苦痛,也是國家不負責任之行為。

  在程序面,洪英花指出,司法史有二大最長訴訟悲劇,「流浪法庭三十年」以及太極門刑事案件歷經十年纏訟,稅務訴訟纏訟迄今近二十年等,皆因案件牛步化,以致當事人付出慘痛代價。至於太極門稅務案件至今還遲而未決,洪英花認為,遲到的正義就不是正義,審判程序的牛步化,是不是代表法令有應該修正卻未及時修正的地方;也應檢討前面的刑事與行政判決見解有沒有不一致的地方,這些都是司法本身要檢討、要自律的,不要任憑程序的不正義,甚至實質的不正義來侵害人民的權利。洪英花呼籲,基於程序正義,法院應該加快腳步,而且判決應該要有一致的見解,這是一般抽象的法則,都應該遵守。

  關於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問題,洪英花法官以陳致中解職案為例表示,陳致中的解職案牽涉到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地制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地方首長及民意代表解職及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跟易服社會勞動,兩個法律體系比較觀察的問題,一定要將兩個法律做比較觀察,最後才有辦法回到地治制(請確認)法立法的真正的目的,根據地制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地方首長或是地方民意代表,只要所受的刑責,沒有觸犯到內亂、外患或是貪污以及組織犯罪條例這些罪嫌,雖然受到有期徒刑的宣告,但是只要不需要坐牢,亦即被判緩刑或是說可以易科罰金,這樣子是不用解職的,因為不會影響這個議員或是市長他的職權的行使,故不影響人民的地方公共利益;但行政院卻抓住地制法在這一條上沒有明列易服勞動也不用解職,就判定要解職。

  洪英花認為,探求法律的解釋方案首先要對文字解釋忠於法條的文義,但是畢竟法律千萬條,有時候會趕不上社會的脈動,這時候就必須要把整個法律體系拿來做一個整體完整的探討,才有辦法恢復立法之原意。如地制法第79條第一項,它的精神要件就是,不用入監服刑,就不會影響選民服務及職權的行使;而刑法第41條由於易服勞動的修法在後,當時趕不上易服勞動把它放在法條中,但一般同業應該知道,易科罰金跟易服勞動一樣都是不用入監服刑,都是替代刑的處分,以去除短期自由刑的流弊,讓受刑人可以兼顧工作。洪英花表示,陳致中這個案子最後也判決是准易服勞動,不必入監服刑,也不會影響他的選民服務,但是最後行政法院以及行政院卻做違背法規和目的的解讀,令人遺憾。

  洪英花認為落實司法對人權的保障,除了事實的認定外,也要兼顧法律的適用,而法律適用除信守文義之外,也要去做正確的解釋,不可拘泥法條文字,反而違反法律所要實踐的目的,如陳致中這個案例中法院只拘泥於文字解釋,反而大大的傷害了人權,也阻卻了民主的進步。洪英花再次強調司法人員在適用法律時不可緊抓單純的字義解釋,如果有疏漏趕不上時代的內容一定要加入法律的規範目的來做思考,這樣能落實保障人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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