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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祥法官:
執法者維護人權是榮譽,應立法租稅妥速審判法保障納稅人權

基隆地方法院陳志祥法官以法律、人權守護者為終身職志,他懇切的表示,大法官是憲法守護者,法官是法律守護者,都是人權維護者,能有機會擔任人權維護者是一種榮譽,官場得失是一時,不足為慮。

 

  呼應2015聯合國人權日,12月10日在台北科技大學國際會議廳舉辦了一場「論事實之認定原則與人權保障-以刑事、行政爭訟議題為中心」,在第二場論壇中,與談人基隆地方法院陳志祥法官以「法律與人權」為題,指出一個人權法官應以維護人性尊嚴、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與事實認定原則做判決。

  人權要在小地方落實,陳志祥以親身經歷為例,碰到例假日值班,他告訴法警,收到案件就通知他和書記官,他看完案件就立刻開庭裁定,該關就關,該放就放,不會發生早上9點的案件,累積到晚上8點才開庭,以免嫌疑人被延長羈押時間。陳志祥表示,如果能把別人看成自己,就會愛人如己;把動物看成人,就會推己及人;心中有人的法官就有人權,目中無人,就沒有人權。他說,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障是國家對人民應盡義務,法律規定重在保障人權,若法律無法保障人權,則無論行政、立法或司法都應檢討改進。

  要如何做到人性尊嚴,重視人權?陳志祥認為最重要的就是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在行政上,立法院通過國際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具有國內法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赦免法為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款之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陳志祥認為,應該修改赦免法,讓死刑犯有機會請求赦免,如果程序都走完仍未獲得赦免,執行死刑才有話講;若赦免法未修正前即執行死刑,就是違法。

  在立法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條:「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第5條:「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陳志祥建議,基於公正、合法、迅速,在租稅案件也應該制定《租稅妥速審判法》,作出類似規定,或者增訂《稅捐稽徵法》第21條之1:「納稅義務人不服課稅處分而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發回主管機關重為處分者,自原課稅處分作成之日起,已逾八年仍無法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前項規定,對於修正前已繫屬行政法院之案件,亦適用之。」以解決延宕多年的「萬年稅單」案件,落實賦稅人權。

  在司法上,大法官任期為8年。以後每屆八年而重疊四年,建立大法官交錯任期制,以便於經驗傳承,且使任何總統只能提名一半之大法官。倘若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陳志祥指出,馬總統竟直接在派令上註明該大法官自派任之日起,任期八年。結果造成目前所有15名大法官全是馬總統所提名,顯然破壞憲法「大法官交錯任期制」之設計,陳志祥呼籲,所有繼任之大法官都應該發揮道德勇氣,自動辭職,才能留下典範。

  因應亂世用重典,舊《懲治盜匪條例》於民國32年4月8日公布施行一年,至33年4月7日晚間12時應自動解除失效。如欲延繼續使用1年,應於33年4月7日晚間12點前批准才生效。該法卻在4月16日才批准延用,陳志祥表示,批准時效逾期,法律早已失效。然該法卻一再被延用,直到88年經蔡兆誠律師發現其已失效而引發爭議。陳志祥在閱讀蔡律師有關失效之文章,以及法務部檢察司陳檢察官認為並未失效之文章後,率先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42號刑事判決,認定其已失效而拒絕適用,並回歸刑法之強盜罪而為判決。其後,雖法務部、最高法院皆認並未失效,然各地方法院法官支持失效說者,如雨後春筍,已近半數。在司法獨立原則下,形成第一審「一國兩制」見解不同之判決。法務部見勢不可為,乾脆提出該條例廢止案,並經立法院正式於91年廢止該爭議性條例。

  陳志祥以親身司法實務為例,說明警察執法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案例一,A將車停放在大樓汽車出入口,走到旁邊吃飯。警察據報到場時,剛好B受A之託,拿著鑰匙要來開車離開。警察要求B交付鑰匙,B拒絕,警察拿出手銬威脅,並動手去搶鑰匙。B退到牆邊,並揮手隔開警察之手。警察逮捕B並移送檢察官,檢察官起訴B妨害公務。陳志祥表示,道路管理處罰條例只賦予警察拖吊汽車之權, 並未賦予警察強取鑰匙之權。警察之強取及逮捕行為,均屬非法。因此他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認為B可以行使抵抗權而判決無罪。

  案例二,警察路過一民宅,從窗戶向內看見客廳茶几上有毒品及吸食器,就直接衝入房內進行搜索,並查扣毒品及吸食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只有人在內而情況急迫時,才可以無搜索票而逕行搜索。陳志祥表示,本案發生在住宅而非公共場所,當場也無現行犯,顯然欠缺急迫性。因此認為警察違法搜索,宣告該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進而判決被告無罪。
案例三,警察走去風化區,A女邀其入內,講好價格, 準備進行性交易。在A女脫去衣服時,警察表明身分而加以逮捕,並移送A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拉客」行為。陳志祥認為,執法警察可以抓現行犯,但不應進行陷害人民犯罪之教唆行為。開庭時,陳志祥請該名警員要記得,「我們是白道不是黑道,白道要遵守正當法律程序,這是很重要的。」在排除證據能力後,裁定A女不罰。  

  陳志祥以法律、人權守護者為終身職志,他懇切的表示,大法官是憲法守護者,法官是法律守護者,都是人權維護者,能有機會擔任人權維護者是一種榮譽,官場得失是一時,不足為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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