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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人權 全民覺醒 2
2015世界公民日人權論壇 證據法則呼籲司法良心

焦點儀式由各界貴賓以正義之槌打掉「黑箱作業」、「偽造證據」、「黑心稅單」等公權力的侵害,重新建構保障人權的司法支柱。

 

  21世紀,人權有何進展?臺灣又將在人權史上留下什麼?4月1日為「世界公民日」,特別舉辦紀念活動,隨世界公民意識抬頭,藉由國際法治觀念相互激盪,喚起法治良心,真正尊重人權,落實良心良政、造福人民。

  在臺大霖澤館舉辦的「2015世界公民日人權論壇」,以「探討證據法則之理論與實務—證據法則在行政及審判程序之運用」為主題,專家學者從學術、實務角度提供良心建言。

  遠在法國的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主席瑞內.瓦德羅特別捎來祝賀與鼓勵,他表示,身為世界公民,我們知道世界正處於一個無國界的巨大變革之中。在今日這樣特殊的時刻裡,需要有特別的創意,來產生好的觀點、體制及政策,以符合現今的需求。

「2015世界公民日人權論壇」,吸引許多關心賦稅人權的學生與民眾,全場爆滿。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長洪道子博士致詞表示,人權雖然為上天所賦予,但還是需要人民努力去爭取,尤其當公權力過度擴張以致失衡之時,受害的往往是無權、無勢、無辜的人民。世界公民的權利與責任,即在引導並喚醒大眾正確的人權觀,並勇敢發聲,期以風起雲湧的公民力量,主導社會的思維,落實人權的保障。

  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大法官致詞指出,北美的法律重視事前的程序與證據法則,尤其二戰後很快制定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APA),這是美國進步的人權。我們長期文化的關係,很多執法者不重視也沒有這方面的常識。他指出,沒有證據,就沒有事實的呈現。

  「2015世界公民日人權論壇」與談代表手持正義之槌打掉「黑箱作業」、「偽造證據」、「黑心稅單」,呼籲政府重視證據法則,重新建構「程序正義」、「證據法則」、「有效救濟」保障人權的司法支柱。(文/林芯瑩)

建立證據法則 改變「官權至上」思維

   
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 城仲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 蘇友辰  
   
臺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葛克昌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暨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陳志龍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陳清秀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 吳景欽  
   
高雄大學法律系教授 張永明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 黃俊杰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李惠宗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胡博硯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講師 蔡孟彥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人權觀察員 翁意茹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葛克昌指出釋憲聲請案當中很多是稅法案件,但經常是作成限時違憲,也就是法令已經宣告違憲,卻還要一、二年後才失效。而很多解釋令函違反憲法,法官本於獨立審查,可以拒絕適用。葛克昌呼籲,稅法案件就是憲法案件,不管是大法官或一般法官,明白指出來哪裡違憲,就是給人民最大的教育,如果不做,賦稅人權就沒有改善的一天。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強調,證據法則的認定很重要,我們的法官都還搞不太清楚。他呼籲要成立稅務的專業法庭,並加強法官的職前教育,「我們不可以知識的傲慢、權力的傲慢。」談到韓國每年派遣好幾百個高級公務人員到國外進修一、兩年以上,這是對知識的尊重。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暨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志龍指出,租稅法實務出現所謂的「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觀察」,這種不符合證據法的判斷規則,形成恣意認定,造成冤案、假案與錯案的罪惡淵藪,成為「侵害人權」的恐怖工具。陳志龍認為租稅實務與法治國家的證據法律思維脫離,需要確立「待證事項」、「構成要件思維」及邏輯的「證明」為基本。他呼籲要改變「官權至上」「民權至下」的統治思維,建立清晰的證據法規則。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副教授也以1990年代被列為宗教掃黑的太極門案為例,探討「毫無證據的濫訴」,談到當年承辦的檢察官侯寬仁,僅憑藉毫無可信性的所謂線報,即大舉搜索道場,並立即在媒體散佈。台灣最不遵守偵查不公開者,竟是最懂法律的檢察官,實顯得相當諷刺。針對侯寬仁將相關資料移給稅捐機關來要求課稅,吳景欽進一步解析,若屬刑事不法所得,必須沒收,怎還會有課稅的問題?如此絕對不能兩立的手段,乃屬檢察官最基本的法律知識。「此案就像是一面照妖鏡,反映出我國司法與稅捐黑幕,面對國家機器的違法濫權,人民不能選擇沈默,只有不斷的對抗,才能實現真正的公平與正義。」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講師蔡孟彥表示,我國稅捐稽徵機關跟國外不太一樣的是,以處罰為原則,輔導為例外,而且處罰比人家重,他並指出,假設法官是站在幫納稅人把關的角度,且真的服膺憲法第80條依據法律獨立宣判,就沒有道理對國稅局的東西照單全收,起碼法官可以用自己所受的法律訓練來判斷國稅局講的話到底對或不對?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張永明表示,民事跟刑事案件我們一輩子可能可以避開,但是人民沒有辦法自外於行政體系當中。他指出,談人權保障,證據法則在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的審理程序當中的適用,應該是非常的必要。

萬年稅單 長期侵蝕台灣法治與人權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大律師指出不是根據「邏輯」,單憑行政裁量做出來的行政命令,毫無所本。訴願、復查可以撤,原處分還是不動如山,造成「萬年稅單」無止盡侵害人權。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以太極門案當作研究對象。黃俊杰指出,太極門案刑事法院已經於96年7月13日判決全案無罪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而「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然而稅捐機關卻仍然用檢察官違反證據法則的起訴書作為課稅依據,違反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釋,起訴書不能作為課稅依據之規定。稅捐機關應該參照刑事法院的判決結果,如果要本於職權自行調查,行政機關要指出刑事判決哪邊有錯,要指出為何需要再自行調查的原因。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指出,檢察官的起訴書經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無罪判決確定,起訴書所記載的任何的數據,根本一點證明力都沒有,不可以作為稅務案件的證據,如果國稅局拿來當證據,沒有自己依職權調查,這在程序上站不住腳的。太極門蒙冤十八多年,是非常重大的人權侵害案件,足以作為反省制度上的缺失與進步空間。

全民呼籲 終結冤案實現正義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胡博硯指出,我們引進德、美、日等外國制度,「空有外國的法律制度,卻沒有外國的實踐力。」他談到德國的觀念,起訴書只是檢察官的陳述而已,還要提出證據給法院,證據要有證據力、證據能力。實際上,財政部已經有規定不得以調查機關移送案件或其他類似移送書、起訴書,來作為補稅處罰之依據。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人權觀察員翁意茹律師發表觀察報告,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規定,國家有提供「有效救濟」之義務,而讓「證據」成為法院裁判的根本,做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基礎,才能避免行政機關的濫權與司法機關的恣意。太極門案於104年3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相關事證之後,認定國稅局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決撤銷臺北國稅局違法課稅處分。翁意茹呼籲,「稅務機關,應正視法院無罪、無稅的判決,正視太極門師徒門派的贈與本質,依據公告調查7,401份百分之百表明贈與之證據,撤銷原始課稅處分,徹底終結18年來對太極門的冤稅、錯稅,還給人民遲來的正義! 」

  蘇友辰大律師為這場論壇做總結,提出五點呼籲:

  一、行政機關應依法行使職權,嚴守行政正當法律程序,並符合比例原則,調查及認定事實應憑證據。
  二、稅務機關應遵守租稅法定主義之原則,重視賦稅人權,依稅捐稽徵法第12-1條就課稅事實盡舉證責任,於發單課稅前應確實落實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尤其應保障納稅義務人陳述意見、閱覽卷宗及請求提供書面的機會,落實資訊對等之權利。
  三、司法審判機關應嚴守證據法則,特別是行政法院應要求行政機關善盡其舉證責任。
  四、改革現行稅務行政救濟失靈沉痾,依據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有效救濟」規定,提供人民真正有效的救濟管道。並立即修法解決租稅實務原處分不撤銷之萬年稅單問題,終結納稅義務人無盡輪迴的稅務災難。
  五、針對已延宕18年的太極門冤案,嚴正要求國稅局依據調查所得之證據,撤銷違法稅單,徹底終結冤案,實現正義,還予人民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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