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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太極門冤案是毫無證據的濫訴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於2015世界公民日人權論壇中表示:太極門冤案是毫無證據的濫訴,是司法與租稅的一個照妖鏡,人民面對這些問題要勇敢的去對抗,才能實踐真正的公理正義。

  2015年4月1日(三)上午9:00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舉辦「2015世界公民日人權論壇」,以「探討證據法則之理論與實務—證據法則在行政及審判程序之運用」為主題,與談人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吳景欽在了解太極門事件後表示, 太極門這個案子的原點,就是到底侯寬仁檢察官有沒有證據法則的概念?甚至可以說他有沒有法律的常識?跟學生講述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原則,覺得有點沉重,因為在現實裡面根本不是這樣!

  民國85年三大宗教掃黑案件中,最後都判無罪,太極門是第一個三審無罪確定,吳景欽回想,當初一開始搞得沸沸揚揚的,媒體每天在播報,侯寬仁檢察官還上媒體,當主持人問檢察官怎麼知道被告有沒有用詐術?有沒有養小鬼?他竟回答:我從被告眼神就可以感應到了。吳景欽說:「各位都知道偵查不公開,但是檢察官不知道真的讓我很驚訝!」「真沒想到現在檢察官還有這種靈通的能力啊?拿一把桃木劍說這個是養小鬼的證據?」吳景欽說他家有七星劍,那他是不是也在養小鬼啊?檢察官有什麼證據法則啊?

  吳景欽感慨的指出,每次講到刑法第125條第一項第三款濫權追訴罪的時候,就跟學生講,此罪已成具文,根本用不到,因為要證明檢察官故意入人於罪,真的蠻困難的。現行的司法實務,遭檢察官濫行起訴的被告,在經長期訴訟的折磨後,好不容易獲得無罪確定,本來可以對起訴者究責,但由於司法實務認為,這種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被害人是國家而無具體的被害人存在,受冤屈的被告竟然無法提起告訴或自訴,導致追究責任困難重重,刑法的濫權追訴罪也形同具文。吳景欽認為這種藉由司法解釋來限縮法條文義的作法,不但已經逾越了司法權的界限,更突顯出司法體系自我防護、自我掩飾的弊端。在刑事已無法追究責任,只剩下行政懲處的手段時,又必須受限於法定十年的懲戒時效,但是在我國審判期間動輒超過十年,這樣的懲戒時效,無異是司法人員違法濫權行為的保護傘,在太極門案裡顯露無遺。太極門案歷經10年7個月,一、二、三審都無罪,最後要追究侯寬仁的責任時,法務部就是以超過十年懲戒時效為由,拒絕懲處被監察院調查列出八項重大違法的侯寬仁。

  吳景欽覺得離譜的是,太極門案無罪確定,沒有究責也就算了,竟然後續還有這個稅的問題,當初刑事案件如果真的有罪,就把它沒收,結果竟交給國稅局去課稅,很奇怪,國稅局竟然還認為要課稅,事實上一行為不二罰,一旦確立是刑事的話,怎麼可能又課稅?合法才有課稅所得。後來檢察官的起訴也被推翻了,稅務怎麼還能繼續再走,真的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非常的荒謬至極,已經不知道該用甚麼來形容!

  太極門案件是司法與租稅的一個照妖鏡,吳景欽認為,人民面對這些問題不能沉默以對,要勇敢的去對抗,才能實踐真正的公理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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