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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正義從遵守正當法律程序開始 創政府人民雙贏

 
黃麗蓉表示,法治國原則重點政府機關能落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這是最基本的人權保障前提。  

  

  近日社會矚目案件如關廠工人、大埔、洪仲丘、服貿案等,突顯攸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自由權、生命權與生存權等基本人權,政府機關絕不能在正當程序上面打折扣,一旦違反正當程序,往往是難以回復的人權侵害,政府與人民兩敗俱傷。今(103)年4月1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延續國際公益的「良心時代」運動,與海內外各公益學術單位及民間團體合作舉辦「世界公民日 良心良政 國際論壇」。台灣世界公民總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麗蓉律師以「落實法治國原則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並提供有效救濟」為題,就政府如何建立公平、公正及專業之行政稅務救濟制度,勇於落實撤銷違法處分,使人民之權利得到救濟,保障人民訴訟權,真正達到司法正義提出建言。

  黃麗蓉開宗明義指出,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且大法官釋字第574、591號揭示,人民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但值得省思的是,人民期待實現公平正義的行政法院,為何被稱為敗訴法院、駁回法院?稅務案件佔行政法院案件近六成,人民的勝訴率卻低於一成,又有纏訟十數年以上的「萬年不死稅單」,人民的訴願權、訴訟權有獲得實質保障嗎?兩公約規定的公平審判、有效救濟是否落實?

  黃麗蓉表示,憲法雖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但稅捐稽徵攸關人民財產權,形成對人民財產權的剝奪,政府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確保人民的權益。「人權保障才是稅捐正義的基本核心價值。」她指出,目前的稅務行政救濟,明顯存在違反憲法、兩公約所保障的訴願與訴訟權,如禁止人民閱覽卷宗檔案、訴願委員組成欠缺公正性、行政法院法官缺乏財稅專業素養等,導致人民無法受到公平審判,獲得有效救濟。

  黃麗蓉指出,在稅務訴訟中,稅捐稽徵機關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33條等為由,限制納稅人閱覽與課稅要件事實有關的卷證資料,已違反憲法第16條、兩公約之公政公約第14條第一項「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之「暢通徵納雙方溝通管道 以減少訟源」。她強烈建議,法官應嚴格審核行政機關禁止閱覽、不公開當事人資料的法令依據與理由,才能暢通徵納雙方溝通管道並減少稅務爭訟。

  針對為人詬病已久的「萬年不死稅單」,黃麗蓉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明文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為5年或7年」,但目前實務上稅務行政訴訟,竟認為應以「復查決定」為標的,造成稅務案件即使由行政法院、或財政部訴願會撤銷後,仍回到稅捐機關復查程序,重新開出稅單。「原處分一直未撤銷,導致納稅人輪迴在行政救濟程序的折磨中,纏訟多年仍無法確定。」黃麗蓉表示,萬年稅單違背稅捐程序正義,浪費無數行政、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危及司法威信,更已嚴重侵害人民的財產權、訴願權、訴訟權,應儘速修法解決,才能符合公政公約第2條人民權利如遭受侵害,應獲有效之救濟的原則。

  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取決於國家權力的運作,是不是能夠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黃麗蓉表示,法治國原則重點政府機關能落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這是最基本的人權保障前提。她呼籲政府改善龐大的稅務紛爭與民怨,當務之急在建立公平、公正及專業之行政稅務救濟制度。

  黃麗蓉提出,行政機關應落實訴願法相關規定,訴願委員的組成應更具公正客觀性,且務必迴避利害關係,並建議司法院成立專業稅務法院或法庭。「稅捐訴訟案件具有財稅專業性與大量性的事務特性,先進國家都設有專門法庭,由確實具有相關背景的專業法官負責審理,並要求稅務專庭審判人員應每年進修財稅法律知識達一定時數以上,以維持專業能力,提升人民對稅務裁判之信賴。」黃麗蓉呼龥,不管是訴願委員會或法官等,皆應勇於任事,對於違法課稅之案件,應撤銷原處分且不得再開出萬年稅單,惟有如此才能解決稅務救濟失靈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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