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受侵害時法律真的可以幫助人民嗎?

新竹縣竹東國中幹事 柯賢明

一、案例如下:

   以下為我家發生的真實狀況:貸與人(下稱甲方)、共同借貸人(下稱乙方,二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茲因乙方約於民國(下同)95年起陸續向甲方借貸新台幣(下同)共計壹仟壹佰參拾捌萬肆仟伍佰元整。(均已交付乙方收訖,未另立收據,其中包含乙方冒標甲方之互助會款金額)之清償事宜。但借貸人當初不知道用何種方法來騙貸與人,還把騙來的錢讓她女兒買車子、買房子、開飲料加盟店;現在借貸人故意不還錢、還把房子和田契讓姑丈做設定,藉以逃避不還錢(在今年三月初才去設定的)。

(一)貸與人手頭上現有資料:
  借據一張共同借貸人乙方、甲、乙雙方約定內容如下:
1.乙方共同簽發交付面額各為參佰萬元整之本票三紙、貳佰參拾捌萬肆仟伍佰元本票乙紙與甲方收執作為憑據。
2.乙方二人應自99年04月起,於每月底償還新台幣肆萬元整,至清償全部債務為止,但99年04月至同年07月期間可每月僅還新台幣貳萬元整。
3.乙方之連帶保證人(○○○、×××、□□□)同意負擔乙方相同之清償責任。
二、事情發生狀況:

   整件事件我媽去年一直都一個人去跟對方要錢,但都要不回來。對方一直推拖連借據、本票和支票都沒有。直到今年過年前、對方又不知道用什方法又騙了一筆五十二萬,到今年三月多對方見瞞不下去、才說沒錢還,可是卻還是逍遙的過日子。直到我家人都知道這件事,對方才願意開借據跟本票(在今年三月十五日才開的)。

三、現在的困難處:

   對於這種人,和他走法律途徑又要花一筆訴訟費;有去請教過律師、但律師的說法都是能不訴訟就不要訴訟。教我們直接找對方談,可是對方不跟你談,還口出惡言,那這樣唯有走法律途徑才可能叫對方還錢。雖然目前有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設置,但仍須支付律師費。如果關係不夠好,找民代、或里長,亦未必同意幫忙,現在家中經濟狀況不是很好,連訴訟費用都付不出來,如聲請訴訟救助,條件頗嚴苛,連走法律程序都很難,根本無法真正保護債權人。

四、問題癥結點:

   『但問題來了,人民身為最基本的的財產權受侵害,如果走法律訴訟途徑動不動就要付一筆可觀的訴訟費用。我也知道借據可以聲請支付命令,但如果對方抗告勢必要走訴訟的途徑。』

   如擔心脫產,就要先走假扣押程序;因為債權、債務糾紛有時候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為了避免債務人動輒要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造成債務人的損失,所以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依原告主張之事證審酌,必要時,裁定原告須先提供「擔保金」,一般的行情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以上,但通常縱使原告已提出被告親筆之借據、本票,已算釋明被告確有積欠款項事實,應可以不用擔保金,現實上,法官還是會裁定要求繳擔保金,換句話說,如果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財產一千萬元,則必須先向法院繳交擔保金三百三十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以上,這筆擔保金是為了避免日後敗訴造成債務人受損時,債務人也求償的擔保,在設計上是為了求取公平。但真的公平嗎?萬一對方脫產你假扣押有用嗎?難道不懂法律的百姓就要自認倒楣嗎?

   法律本來就是為了保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計的;但法律最終傷害了人民,那這種法律真是身為台灣人的我們所樂意見到的嗎?

   台灣身為一個法治國家,卻有太多法律無法保護人民、還傷害人民。那這樣要這些法律幹嗎用的ㄋ?

伍、結語:

   我相信這案例不止只有發生在我家,相信台灣其他地方也有和我家類似的情況;希望藉由這篇小小的文章,喚起更多人對於民事訴訟法不合理的地方。藉此來修改法律,讓人民的基本財產權能更有保障。不要再讓善良的百姓一直受到法律不合理的對待和欺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