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包工程業主與承包廠商互相尊重達成雙贏目標

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副總經理 劉吉雄

  所謂統包工程(EPC/Turnkey Project)係由承包廠商負責整個工程之設計、採購和施工(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即EPC),提供一套設備完善的設施,轉動錀匙"(Turn of the key)"時即可營運。

  目前趨勢,許多統包工程,尤其公共工程領域,業主之意向,將某些風險高的工作項目轉嫁給承包廠商,故承包廠商必須清楚明白承擔這些高風險工作項目所必須付出之成本與應負擔之責任,致承包廠商必須提高標價來反映這些風險成本。

  統包工程之契約條款由業主自訂或業主委託顧問工程師代為研訂,契約條款多包括下列列舉之關鍵議題,這些議題經常造成業主與承包廠商之爭議,包括:
(1) 承包廠商應負責逾期罰款,每逾期一日逾期罰款之單價,從每日罰款為契約總額之萬分之二(0.02%)到每日罰款為契約總額之百分之一(1%)不等,高低相差達50倍;罰款責任上限,從契約總額之百分之五(5%)到契約總額之百分之百(100%),更有甚者,有些契約居然要求罰款責任無上限。
(2) 承包廠商應負責取得所需各項證照,並負擔所需費用。
(3) 承包廠商應負責取得輸配線路所需路權與地權(指電力工程而言),並負擔所需費用。
(4) 承包廠商應負責解決民眾抗爭,並負擔所可能發生之費用。

  就眾所知,一個統包工程能否確保工程品質及是否如期完成,不但要有陣容堅強並有履約能力的承包廠商,而且要取決於業主管理該統包工程之心態,即業主是否願意分擔部份高風險工作項目。若業主願意分擔這部份高風險工作項目則不但可以降低承包廠商的風險,而且可以降低整個工程之成本。
上述所提關鍵議題之協商建議如下:
I. 逾期罰款
承包廠商應負之逾期罰款責任,推薦採用頗具公信力的FIDIC's Recommendation on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即每逾期一日罰款單價以契約總額之萬分之二(0.02% of the Contract price)計,並以契約總額之百分之十(10% of the Contract price)為罰款責任上限。
II. 所需各項證照之取得
統包工程所需各項證照,由業主負責取得較為方便,因為業主比承包廠商更熟悉政府相關機關的繁鎖的申辦手續,故業主較可能透過政府機關取得。
III. 輸配電線路之路權與地權之取得
若為電力工程(含有輸配電線路) 之統包工程,該工程所需之路權與地權宜由業主負責取得較為方便,因為業主比承包廠商更熟悉政府相關機關的繁瑣的申辦手續,故業主較有可能透過政府相關機關取得,再者該路權與地權還涉及到土地價金與地上物補償金,這些費用勢必墊高承包廠商之估價,而較高的標價勢必造成業主決標的困擾。
IV. 解決民眾抗爭
若發生民眾抗爭事件,均非業主或承包廠商所能掌控,此種事件宜明文列入「不可抗力」。
V. 結論與建議
業主若願意承擔如前述之風險,則不但可以減輕承包商之風險,而且可以節省工程成本,但承包廠商必須願意貢獻其專業與經驗來履行工程契約責任。
業主與承包廠商若能彼此互相尊重,各負應負的責任,則統包工程必可順利如期完成,並確保工程品質。
為達成此一雙贏的目標,前述之關鍵議題必須在契約簽訂之前應在合理公平的基礎上洽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