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煎何太急

幼教學校教師 葉金茵

  在大家的眼裡,從事幼教的老師,都是具有愛心、耐心並且熱衷幼教的一群人,平日我們所看到的幼教師都是熱情活潑、任勞任怨地為孩子們服務,為家長照顧好孩子的安全,然而有誰了解其實幼教師是社會上最弱的族群,因為不懂法律,常常只要是聘請人寫出的簽約條例都會欣然接受,管它合不合理,只要不是作姦犯科,或是為非作歹的事情,就算對簽約條例有所不滿,也不會提出自己的想法,往往只要是大家相安無事就好了或是看其他幼教師也沒有反應,就當是允諾條約並理當遵守了。然而當事件發生在自己身上時,雖然不能接受園方的條約---二等親的喪假只有兩天,事後又因與園所理念不同,最後選擇離開園所。其實大家有沒有想過,就是聘請人看準幼教師的單純和不懂法規或是不懂勞基法,才會明目張膽的寫出一些不合理的條約並要求幼教師遵守,令人心酸的是園方竟責罵對方的不懂事,不遵守園內制定的教師守則,而在離職前扣除許多不合理的費用,以勞基法而言---二等親的喪假是6天,到底誰對誰錯呢?園方有沒有好好檢討與反省呢?還是要等當事者到勞工局去告發它,它才會有所警惕呢?到底要欺負幼教師、壓榨幼教師到什麼地步呢?這世間還有公道與正義嗎?人怎麼會這麼無助呢?

  更有一些園所為了自己的利益,要求懷孕的幼教師簽訂生完孩子後,不可以回來園所工作的切結書,一般在幼教界工作的主管大多都是幼教師,同樣都是為了共同的理想在一起為幼教打拼的一群人,為何要對這些懷有身孕的幼教師做這些不合理的要求呢?難道她們都不會結婚生子,就算沒有要結婚生子,應當也要給予孕婦尊重與對生命的尊重,不能因為你個人不婚,終身奉獻給幼教而來欺負這些即將要當媽媽的幼教師呀!坐月子也不過花了45天的時間,比起幼師為園所的付出又算得了什麼呢?合理的推論是當生完孩子後的幼師為了感念園方的禮遇,相信將會更樂於為幼教付出才是,雙贏是一件很棒的事。但玩味的是,園方都以簽訂切結書以了彼此的約定,深怕生育後的幼師為園方帶來不必要的困擾,而幾乎每個遇到相同事件的幼教師最後的選擇都是簽訂切結書,為的是不想傷了彼此的和氣(好聚好散)、為的是不想因此而被扣領當月月薪和勞保的生育給付金。

  想想做人有必要這麼對待同是身在幼教界的人師嗎?其實園所若能以公正公開且符合法律規定,尊重幼師以及符合女性各種權利,例如:生產假、生理假等等,相信幼教師當會更加地為園所付出、為孩子和家長們服務。然而相對地到底受害者又是為何要如此姑息養奸呢?幼教師應該站出來為自己的權益說話,幼教師應該為自己的人權去爭取才是,因為唯有如此幼教界才會更加落實人權,才會讓更多從事幼教的老師,心甘情願無怨無悔的付出,幼教界才會發光發亮。這個世界會因為人人為他人著想、愛別人和愛自己而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