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向光明的權利與掃除黑暗的義務

林口長庚醫院眼科部主治醫師 陳宏吉

  一般人對視障者的刻板印象就是戴著墨鏡、拄著手仗,說到其工作不外乎就是按摩、唱歌作曲、或卜卦算命等工作。個人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我的銀幕偶像-艾爾帕西諾(Al Pacino, 1940-)在電影《女人香》中以爐火純青的演技精準詮釋自大又自卑的眼盲越戰落難英雄(註1)。他用時而迷離恍惚、時而遙望遠方、時而沉鬱哀傷的一雙大眼睛傳神地演活了中途視障者(突遭眼疾者)的內心戲,讓觀眾目睹身於此處境下的盲人落入情緒激盪起伏和嚴重自我質疑的漩渦;尤其是雙目失明卻又能不失優雅而風度翩翩地跳起探戈的經典畫面,實在讓人回味無窮。

  長期作為一位眼科學臨床工作者暨視覺科學研究者,自然而然地常以細隙燈、眼底鏡的臨床表徵,或者是以數據化的萬國視力、視野檢查去評估或面對視障者;尤有甚者,則是將病患(病灶檢體)解剖成組織切片、細胞染色,或更進一步簡約為蛋白質體、分子電泳。生硬聱牙的臨床數據,又或是黑白單調的分子圖譜是否足以描繪出視障者的形象呢?若否,試圖從其他角度,諸如文學、社會、法律等面向解析視障者又會是如何?

  公布於1980年06月02日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實施之後,國內視障就業者大量從事按摩業有其特殊背景,主要由於長期立法保障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的權益,按摩技能遂成其傳統上最重要的職能訓練項目;然而,政府的美意固然維護了視障者的就業機會,卻也使其選擇職業的範圍受限,進而造成一般社會大眾根深蒂固的刻板印象,認為視障者難以從事按摩以外的工作。保障視障者的這項「按摩」工作權,也使得多數理容院及理髮院都涉嫌違法兼營按摩業,因而頻頻抗爭要求政府開放明眼人按摩。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49號解釋,自2011年11月開始,明眼人也可以光明公開從事按摩業了(註2)。那麼,明眼人是否剝奪了視障者的工作權?

  我覺得與其在最高法令-憲法保障「人人都有工作、生存的權利」的框架之下做牽強附會的解釋或抗爭,不如審慎地思考為視障者開發新職業種類的可能性。其實有些視障者在音樂(註3)、文學(註4)、數學(註5)等領域相當具有潛力,甚至比正常人更傑出。他們的就業發展很難持續、穩定,是因為社會大眾並不完全了解他們的狀況。是故,澄清一般大眾對視障者的偏見和誤解是重要的;經過深入瞭解後,會讓大眾與雇主更瞭解、體恤並願意幫助視障者。而影響普羅大眾此一任務尚須依賴大量、長期的媒體宣導與適當、配套的法令政策。當年「飢餓三十」活動發起者以其命名,希望參與者親身感受飢餓、體會遭逢不幸者的感覺;準此,我們不仿也發起一項「黑暗三十」的活動,藉此喚起常人對視障者的支持與同理心(註6)。

  在2004年轟動一時的日劇「再見了可魯」裏,我們都目睹日本街道的無障礙;見識他們訓練導盲犬的專業;也體會其整個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尊重。例如:影片中視障者向政府申請有聲紅綠燈,而這個設施的發明著實令人讚嘆,其對於視障者的行路安全確有莫大的幫助。同時,我覺得視障人士本身的自覺與努力也是需要加強的。從教育程度面提升視障者的知識是當務之急,目前視障者人士可以藉由輔具讓學習、工作更順利、生活更方便;也可以利用軟硬體設備幫助學習,使視障者能擁有更高的競爭力,我相信視障者是可以有能力和明眼人競爭的!

  身為拯救兼改善視力工作者,吾人應對國內相關法規具有基礎認識。《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明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至於「前條」(75條)則規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限制其自由。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回想醫學院時期有位女同學曾經為情所困,課餘閒聊時她不經意地向我傾吐一句令我至今仍玩味再三之言:「愛比不愛更寂寞。」相對地,我卻深信「愛與被愛都值得學習。」能夠為別人服務與奉獻是一種快樂,並非單純只為了金錢方面的成就感,而工作也可以是展現生命之意義與價值的一種方式。到底,生命的核心價值與終極目標是什麼呢?

  是的,開業眼科醫師也可以有所作為。就以甫入選美國《時代》雜誌公佈2010年百大最具影響力人物榜「英雄」類的印度眼科醫師為例:南皮魯馬薩米(P. Namperumalsamy)帶著他的團隊,以每15分鐘完成一例白內障手術的速度,造福超過360萬人。這些人中有70%都是窮人,其中更有30%獲得免費或低收費的醫療服務。南醫師在接受專訪時,振聾發嘳地說:「所有人都有權力迎向光明。(All people have a right to sight)」(註7)

  本身為視障者的醫師呢?台北市立療養院就有一名盲眼醫師,試圖走出一片天地。蘇建銘認為,「這是個明眼人的世界,所有模式與定義理所當然都是為明眼人而設定的。」他只期望這個明眼人的社會,可以用更寬容的視野與令另類思考模式,重新詮釋盲眼人的世界。對於視障醫師的訓練,市療也在探索與實驗,期盼透過蘇醫師個案,對盲眼執業障礙多些認識。從黑暗中一路走來的蘇建銘說:「車禍改變我的一生,未來希望團隊的摸索,可以改變國內視障醫師的執業型態與環境。」

  至於身處白色巨塔,醫學中心的眼科醫師呢?由於此類醫師(筆者即為其一)身負研究教學之責,特別是學術研究的基本精神在於創新,而創新的一體兩面經常就是「高處不勝寒」,或是「雲深不知處」。吾人嘔心瀝血地撰寫了計畫,完成了實驗,也發表了論文;卻不無可能地自我懷疑,甚至於遭人嫌棄,認為研究成果對病患視力健康並無「立即功效」。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的徐敏雄助理教授最近在網路小品文「比一百分的論文更好的東西」中表示,他發現很多人都會擔心自己的論文沒創見、很表淺、沒什麼貢獻。然而,當看到他的學生在論文寫作過程中懂得關心其他同學,並且願意從錯誤或失敗中重新站起來,其實相當感動於他們的生命力(註8)。

  誠如亦入選《時代》2010年百大人物榜「思想家」類的哈佛大學醫學院布萊根婦女教學醫院(Brigham and Women Hospital)外科醫師兼暢銷作家葛文德(Atul Gawande)表示,他認為做到better(精益求精)要有三個基本要素:第一個是勤勉不輟(diligence),第二個是從善如流(doing right),第三則是要具創造力(ingenuity)(註9)。綜上所言,從事「光明的事業」如眼科醫師這門專業及其相關產業者,應當經常反躬自省、客觀批判,在協助視障者「掃除黑暗的義務」方面,我們是否做到匠心獨運、是否堅持擇善固執。

附註

1. Scent of a Woman:1992年奧斯卡最佳男演員之電影。

2. 2008年10月31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49號解釋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7條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與憲法平等權、工作權與比例 原則規定不符,法條相關規定應自釋憲公布日起,最遲三年失效。

3. 如安德烈·波伽利(Andrea Bocelli, 1958-)。

4. 如海倫·凱勒(Helen Keller, 1880-1968)。

5. 如李奧納多·尤拉(Leonhard Euler, 1707-1783)。

6. 來自聖經中禁食禱告的原意,世界上第一個飢餓三十活動,是1971年一群加拿大 的青少年,在亞伯達省卡加利市的一所教會中,體驗36小時禁食,來為衣索匹亞 的飢民募款。

7. 筆者按:南醫師的印式英文或可修正為(All people have rights to sight.)。

8. Available from. Accessed 25 May 2010

9. 出版於2007年的第二本書《Better:A Surgeon's Notes on Performance》(中譯本 :『開刀房裡的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