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經貿與人權:以ECFA為例

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博士南華高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梁銘華

壹、緒論

  近來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議題不斷,馬政府將ECFA定義為屬於兩岸特殊性質的經濟合作協議,在不違背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精神下,只規範兩岸經濟合作事項,如同兩岸已簽署的海空運等九項協議,不涉及主權或政治問題。看來,ECFA似乎是一經貿議題,為何與人權有關呢?

  根據《華爾街日報》的報導,中國商務部要求臺灣的宏碁、華碩等廠商銷售中國的電腦中,加裝名為「綠壩」(Green Dam-Youth Escort)的軟體,而廠商為能順利進入中國市場,不得不答應配合。依規定,2009年7月1日以後,所有在中國銷售的電腦在出廠時必須安裝「綠壩」,美其名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人在上網時免於接觸「有害」內容,實則是中國政府利用「綠壩」阻止人們瀏覽政治上不利中國的網站。此行為不但鉗制言論自由,剝奪人民知的權利,也引來國際輿論批評。

  中國大陸以其龐大市場經濟利益,脅迫世界各國企業若要進入中國,就必須「與其一同迫害」人權的做法,是一種非民主國家的行為。而臺灣是一民主深化的國家,是否應該在高度涉及商業貿易和經濟生產活動時,思考這些違反人權的行為。

貳、中國的人權紀錄不良

  美國國務院每年都會公布「年度各國人權報告」,在2008年度的人權報告中揭示,中國政府加強了對西藏、新疆少數民族的文化與宗教迫害,同時也加強了對異議分子和請願者的羈押與騷擾。對於言論自由與網路也嚴格控制,在北京奧運和西藏暴動等重大事件發生時,這些違反人權的事件達到高峰。在今(2010)年3月份公布的2009年的中國人權報告中提到,中國政府經常封鎖他認為有爭議的網站,特別是那些討論臺灣和西藏獨立、地下宗教和精神組織、民主活動人士以及1989年天安門鎮壓事件的網站。中國政府有時還有選擇地封鎖由國外主要新聞機構、衛生組織、外國政府、教育機構和社交網絡運營的網站,以及可以讓使用者迅速聯絡並組織起來的搜尋引擎。

  從1948年通過的哈瓦那憲章(Havana Charter)、關稅暨貿易總協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到WTO,全球化的國際經貿秩序準則雖是逐步消除貿易障礙以達成市場開放,但另一方面,由於世界人權宣言肇始,國際人權規範與架構亦在相近年代同步興起,各國也逐漸認為國際貿易及經濟發展,與法治、人權及民主有密切的依存關係,因為缺少這些重要體制要素的經貿體質,很容易因為專制腐敗而阻礙發展。馬總統經常提及的兩人權公約之一《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1早已要求締約國應使用一切適當方式逐漸實踐公約所訂權利。一九九○年代的歐盟則已形成共識,認為永續發展需要尊重人權並實施民主法治的制度條件,並以此作為內部擴張與對外經貿關係的必備條件。由此觀之,如果兩岸簽訂某種形式的架構協定已屬不可避免,那ECFA除經貿內容外,更應該要加入「人權保留條款」。2
參、人權條款在國際貿易法的規範

  人權條款於一九九○年代以後,系統性的對外經貿及發展協定出現於歐盟。將人權與貿易乃兩個不同概念相連結(linkage)。貿易主要是涉及商品跨國性移動與交易,而人權則是個人所應享有之基本權利。所以國際貿易組織或規則所規範對象是政府,國際貿易關係之主體是政府。人權則為個人在一國之內所享受之基本權利,各國基於主權擁有最後權利決定本國人權標準或待遇。所以人權本質上屬於主權國家國內法律規範之內部問題。

  惟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在聯合國體系下,各國加深相互依賴關係,各國政策也日益國際化。人權本質上雖然屬於國家內政問題,但也愈來愈具國際性,受到國際社會關心與重視。因為,人權本身具有普遍性及共通性,人權是一種普世價值,這是人權國際化之內在因素。另外,大部分國家皆參與聯合國及國際人權組織或簽署國際人權公約,一方面必須限制部分主權與國際體系接軌整合;另一方面也使本國法律與國際規範在人權領域逐漸趨同一致。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各締約國承擔盡最大努力個別採取步驟或經由國際援助合作?以使用一切適當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漸達到本公約中所承認的權利之充分實現。」歐盟就曾透過人權條款對開發中國家人權保障之普遍關切及堅定支持,搭配經貿優惠與金融、技術援助,得以滿足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與人權基礎建設之部分需求。歐盟經貿優惠措施及援助,以加強與人權、勞工、社會條件等搭配使用,來促進受惠國家政經、社會結構改革,朝向市場經濟、政治民主、社會多元等方向發展。

  而在國際公約上,GATT第二十條(e)款就監獄勞工產品(products of prison labour)規定會員得採取限制措施。這是與人權最直接關聯之條款,也被某些國家使用,用以採取貿易限制的措施。另外,GATT/WTO協定針對重大人權侵犯事件,會員得依據聯合國決議或依據GATT第二十一(b)款第三段「其他國際關係緊張情勢」(other emergenci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對人權侵犯國家採取貿易限制,甚至經濟制裁或貿易禁運等措施。所以,GATT/WTO雖係經貿政策性質,惟部分條款仍與人權議題相關,富有高度政治性質。因此,人權條款在一九九○年代以後,普遍規定於歐盟對外協定,屬於必要條件,以往人權條款主要是資本、技術、市場規模、民主制度各方面皆為強勢的國家,對於弱勢國家採取政策干預影響的貿易障礙手段。不過這些國家彼此之間並沒有軍事衝突或併吞威脅,而兩岸之間卻正好有此風險。且臺灣相較於中國更是個弱勢國家,此等強弱易位關係,使得臺灣不太可能透過人權條款對中國進行強力干預,相反的需要寄望於條款對臺灣民主的守護作用。

肆、結語

  最後借用臺大法律系顏厥安教授的觀點來說明:3

  由於人權與貿易發展的相互依存性,積極來看,人權條款可以支撐臺商不受中國不合理要求威脅,協助臺灣與中國之民主及公民社會聯繫發展,長期而言也將更有效促進兩岸經貿交流(毒奶粉案可為殷鑑)。消極來看,要是中國抗拒,更可顯示兩岸在重大價值觀念方面的巨大差距,臺灣可藉此拉出一道防衛民主主權的戰略縱深。吳介民教授曾經提出,強大之非民主國家可透過經貿手段形成壓抑周邊國家民主發展的槓桿理論。人權保留條款的機制,則不無可能協助弱勢國家獲得一支防衛性的民主人權逆槓桿。

  現階段,臺灣與中國各個層面正積極的互動接觸,基本上是無可迴避的政治現實。以ECFA為例,除了公投這種無法經常舉行的動員式策略外,亦應設法在建構兩岸未來新關係的各方面積極出擊。其實,人權條款中的民主原則與良善治理(good governance),在還沒有對兩岸經貿或中國發生拘束力前,就應該先拘束臺灣政府本身。所以將把ECFA的內容對外公開讓全民瞭解是「知的基本人權」;將內容交付國會審議,更是民主政治運作的常規,是權力分立與主權在民的體現。以民主的方式操作兩岸關係,人權條款與民主原則更應是未來ECFA簽訂過程中無可規避的準則。

  1. 馬總統於2009年5月簽署施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使其成為國內法,讓我人權保障與世界接軌。
  2. 參考:顏厥安,「ECFA應加人權保留條款」,中國時報,2009年7月28日。
  3. 同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