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人權的理念與實踐

國立中央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助理教授 石慧瑩


  環境人權(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常被簡稱為環境權,是一個結合「環境」與「人權」的複合概念,在環境議題被高分貝討論的今日已是人人耳熟能詳的概念。然而,環境人權做為一種普世性的公民道德權利,在實踐的過程中仍困難重重。如何避免環境權的理念不流於陳義過高的空談,本文主張,環境人權可結合環境正義理念,關注國內外所發生的環境不正義事件,以環境正義中的環境平等主張改善環境利益及負擔分配不公平的現象,使環境人權落實為具有行動力之社會實踐。

  本文論述環境人權的理念與實踐,擬分四節,第一節概述環境人權的起源與發展;第二節論述環境人權的實踐契機在於結合環境正義理念,並說明以環境正義作為建構平等社會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第三節探討唯有消弭環境不正義才有可能確實落實環境人權的理想;第四節總結全文。

關鍵字:環境人權、環境正義、分配、環境不正義

本文
一、環境人權的起源與發展

  「人權」(Human Rights)是近代以來十分普遍的政治觀念,它不僅是維持人類生存的基本價值和權利,也常被用來做為評價一國政治自由化、民主化的指標之一,甚至成為國際間政經互動的重要影響因素。這個概念的訴求起源於十七世紀,西方政治思想家為反抗君主專制,揭櫫人生而有生命、自由、財產等諸項權利。其後隨著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種條件的變遷,人權不論作為一種「政治象徵」,或被視為「普世價值」,都隨著時空背景的改變而衍生出更豐富多元的內容。「環境人權」(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正是其中一項影響每個人生存權益甚鉅的重要新興權利。

  環境人權常被簡稱為環境權,是一個結合「環境」與「人權」的複合概念。十七世紀以來建立的第一代人權概念,著重於保障相對國家的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權等等個人消極之權利。十九世紀末發展出第二代人權概念,以積極人權為訴求,要求國家以積極作為增進人民各項社會福利。二十世紀中期以來,由於諸多的族群對立問題,族群平等的要求應運而生,同時,隨著科技的發達以及經濟的迅速發展,全球開始面臨許多新的問題,包括核子戰爭的威脅,環境污染,自然資源的耗盡以及人口爆炸等問題,嚴重威脅人類生存與發展。因此,衍生出了集體權、自決權、經濟與社會發展權、健康環境權……等種種新興權利概念,這些權利通稱為第三代人權。其中,有關健康的環境人權概念,在實務上,強調充分的健康照護、族群、工作保障,以及環境品質(不管是環境善物或環境惡物)的公平分配;在理念上,則融入二十世紀以來受到普遍重視的正義理念,要求環境平等對待,每位公民在環境領域都應獲得平等關懷與尊重(equal concern and respect)。這些堅持正與人權主張中的人道關懷不謀而合。

  其實,國際間有關人類生存環境的討論,早在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中,就已揭示了人們享有免於匱乏、失業、疾病及老弱的威脅等社會權,這些權利的維護都仰賴一個健康環境的維繫,只是當時尚未能明確地將環境權的保障列入條文中。但在宣言中的第3條「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的安全之權利」及第22-27條關切的經濟安全、社會福利、和文化自由權利,都已為日後的「環境人權」奠下良好的基礎。二十世紀六○年代之後,關心公害議題的環境論述興起,人們開始警覺到,要在良好的生活品質,不只需要有自由權利和社會福利,環境更是不可或缺的條件。

  因此,1972年聯合國針對環境議題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首屆「人類環境會議」(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通過「人類環境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宣示「人類具有在足以生存、保持尊嚴及福祉的環境中,享受自由、平安及充足之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並且負有為現在及將來之世代保護環境之嚴肅責任。」(UN, 1973;中譯-中國人權協會,2002) 1983年聯合國決議成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WCED),並於1987年出版《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廣泛討論全球環境急速惡化的問題,並試圖尋求解決之道。該書收錄了「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環境法專家組通過的關於環境保護和永續發展法律原則建議摘要,其中第一條「總原則、權利和責任」明確指出「全人類對能滿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環境擁有基本的權利」,重申環境權之為基本人權之屬性。其後,許多國際公約皆將環境人權的保障列為重要的指導原則,特別是1994年的「人權與環境原則宣言草案」(Draft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on Human Rights and the Environment),是當前有關環境人權最詳細與深入的重要文件。

二、環境人權的實踐契機──環境正義理念

  儘管自二十世紀七○年代以來,國際社會便不斷地倡導環境人權的重要性,並明訂各項公約加以保障。然而,環境人權做為一種普世性的公民道德權利,在推動的過程中仍困難重重。如何使環境權的理想不流於空談或陳義過高的命運,除有待政治與社會中環境政策法規的訂定與執行之外,亦可結合環境研究中意涵清晰且明確之相關理念,落實為具有行動力之社會實踐。

  環境正義是眾多環境研究領域中最具環境人權意涵的理念。環境正義強調平等的環境權,對所有個人、團體或社區給予平等的保護,使免於環境之危害。然而,經由無數案例發現,環境利益與負擔從來不是公平地被分配,特別是環境惡物的部分,明顯地依循著社會既有的不平等軸線(如種族或社經地位)而分配。在追求健康、舒適環境的目標上,優勢族群總是挾其豐厚之政經權勢,主導環境利益與負擔的分配,一方面享有絕大多數的環境利益,消耗社會中大量資源來享受奢華生活,營造出乾淨、舒適的環境;另一方面,則把環境中不可欲的設施及廢棄物等環境負擔丟給弱勢群體。造成環境權從提出到今日,真正倚賴環境人權保障、生活無以為繼的弱勢群體,被迫接受環境中的不可欲物質,生活在惡劣的環境品質下,形成弱勢者不平等地承擔環境風險的情形。這種強權國家或強勢族群,在落後國家或弱勢族群之間掠奪資源,並將高污染工業移往落後/弱勢地區,即是典型的「環境不正義」。如果不正視人類社會中存在著優勢族群與弱勢族群的權力差異與環境利益與負擔的不公平分配,將造成少數優勢族群超量享用環境資源,而弱勢族群則必須面臨污染、匱乏的環境,使得環境人權在理想上空為一普世人權,實際上卻只有在地球上的一小部分人超量享用,更多的人不僅未能享受應有的環境權,甚至還得被迫生活在嚴重威脅生命健康的惡劣環境下。

  在高唱環境人權的今日,環境不正義的現象是值得警惕與反省的重點。環境權的提倡,立意雖佳,然而,是否能避免流於空洞的口號,其關鍵就在現實的環境實踐中,是否能找出落實環境人權的著力點。在各種環境論述中,環境正義訴諸公平正義來保障個人及群體的環境權利,同時兼顧環境保護的精神,正符合環境人權所展現的人道理想。

三、環境人權的落實──消弭環境不正義

  「環境正義」(Environmental Justice)論述最早於二十世紀八○年代出現於美國,一開始源自於社區護衛環境的抗議行動,後來該理念漸漸發展為一種關注公眾健康、職業安全、以及由工業化、高科技污染所引發的廢棄物處置的環境議題。主要內涵針對環境惡物在社會上的不公平配置,尤其是強勢與弱勢群體間環境利益分配不對等的議題。弱勢族群(包括少數種族、婦女、兒童…等等)以及下層階級(低收入)的人們常常成為環境破壞與污染的最直接受害者。l987年「美國聯合基督教會種族正義委員會」發表了一份「有毒廢棄物與種族」的研究報告。報告中指出:美國境內的少數民族社區長期以來不成比例地被選定為有毒廢棄物的最終處理地點,使他們暴露在有毒廢棄物的風險危害中。其後,從美國引發的環境正義運動延伸到全世界。有愈來愈多的文獻指出,國際上的落後國家及各國之中弱勢族群的生活空間不斷有持續增加的工業物污染。

  在台灣,環境不正義的事例也有近似的模式。例如,相對於北台灣的中南部、相對於都市的農村、相對於工業而仰賴農漁業的農漁民、以及相對於漢人的原住民等,環境利益與負擔具有因明顯的地域、社經地位及種族等因素所引發之不對等分配關係。以台灣曾發生的環境不正義事件為例,台南台鹼安順廠重金屬污染,在當地留下大量汞、五氯酚與戴奧辛等有毒廢棄物,嚴重污染當地居民的生存環境及身體健康,以及各地影響廣泛的道路、水庫、電廠等設施的興建,高雄地區的後勁、林園、大寮居民,這幾年來也飽嘗著工業污染毒害健康之苦。其次,彰化、雲林、苗栗灣寶則因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國光石化、後龍科技區等開發案,與當地農民搶奪農業資源等等。工業污染毒害居民的健康,衝擊食品安全,工業區擴張強徵民地,搶奪珍貴的農田、水資源,也破壞了農漁生產環境。再者,因種族差異而有的環境不正義,除了政府將核廢料放置在達悟族人的家園造成著名的蘭嶼核廢料事件之外,還有一些長久以來不合宜的原住民政策,如,漢族文化強勢滲入、政府以更有效使用為理由搶奪或開發原住民土地等,使得台灣的原住民三百多年來,不斷遭受到環境權益的損失。凡此種種,皆是在我們生存的土地上所發生的顯著環境不正義案例,使台灣人的環境人權成為可望不可及的理想。

  這些環境不正義事件,有的是當初政府規劃不周的不當決策,有的則是企業貪圖私利的不當作為。無論如何,只要是未能有效保障環境平等權益者,都會使人民的環境人權遭受侵犯,違反普世公民道德權利。環境權作為一種普遍性的基本權利,其保障是屬於每一個人的,不管是在社會地位上的弱勢族群或是在數量上的少數族群,每個人或群體都同樣擁有應受保障的平等環境權,一旦侵犯這些權利就是壓迫。任何決策絕對不能為了讓較多人享受較大的利益而犧牲少數人的利益,即使是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也不能因此而犧牲個人權益。基本人權在平等的精神上,就在於防止多數或優勢族群對少數或弱勢族群的壓迫。在環境論述上,環境正義適為確保環境人權的最佳途徑。唯有落實環境正義的訴求,一方面依循恰當的程序來保障人們的權利,環境決策之前,在平等參與及充分告知的情況下,以非強迫的方式讓可能受到影響的人自己來做決定;另一方面,在環境資源的分配上,優先照顧弱勢族群,確保社會上每一成員不會被迫接受環境惡物之危害,同時訂定合宜的補償機制,方能在日常之環境實踐中真正落實環境權的理念。

  另外,要有效落實環境人權的理想,消弭環境不正義,還有一項重要步驟,亦即提高個人的環境覺知與環境弱勢者的同理心。由於國人對於環境人權的認知有限,同時欠缺對價值理念的了解與普世性的環境人道關懷,今日台灣人權教育尚有待進一步的提昇。儘管每次國內外一有天災人禍的訊息傳出,台灣的物資捐輸與善款從來不落人後,顯示人們積極正面的愛心與關懷。然而,依據學者研究,台灣民眾對較抽象的環境正義基本原則雖有高度的支持,但是對特定的環境不正義事例卻出現不同的、較低的關心程度。面對諸多環境不正義事件,除了少數知識份子能夠自省地發揮「已所不欲,勿施於人」的精神,並致力於各種環境議題研究或身體力行參與環境運動外,對台灣民眾而言,多數人只關心自己的家園,維護自己的環境權利,至於其他人的弱勢地位、所遭受到的環境不平等待遇,就不是那麼熱切關注。因此,經由理念與信念的宣導,讓多數人覺醒,培養同理心,是今日台灣社會落實環境人權的重要課題,這有待公民教育在環境議題上提昇個人的環境知識與體驗。

四、結論

  鑑於地球及生態環境的破壞,危及人類及各種生物的生存。因此自一九七〇年代環境議題成為人們最主要關切的課題,有關環境與人權的關連性也成為政府、學術界以及民間團體關注的焦點,環境人權成為晚近新興的基本人權之一,也是公民社會的重要議題。

  西方人權理論與實踐在幾世紀的變遷下,數度擴張其內涵,環境人權的訴求除了表達出人權理念所具有的發展的、動態的性質之外,更反應出時代性的意義。環境人權是人作為人應有的權利,普世性的環境人權及公民環境權的保障是環境人權獲得關注的重要前提,任何政府或團體都不能以違反環境權的政策或行為來提升公共利益或謀求自身利益。違反環境人權的行為,就會呈現出環境不正義的現象,因此,環境人權的伸張與維護,首要之務就在於實踐環境利益的公平分配,任何環境決策,應力求貫徹程序正義,否則在遭遇環境利益衝突時,即使打出維護環境權的名號,仍可能因為權力的不對等,造成對於弱勢者的環境壓迫。

  雖然環境惡化成為全球化的共通現象,但並不是世界上的每個人都平等地遭受環境惡化之苦,相反的,不管在世界上的哪一個地方,環境風險總是向著那群最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的弱勢族群傾斜。環境不正義的事件所反應出的正是弱勢群體環境人權遭受侵害的事實。如同環境宣言所宣示的,「人類具有在足以生存、保持尊嚴及福祉的環境中,享受自由、平安及充足之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然而,任何人在追求環境價值的過程中,絕不能以違反環境平等精神的方式來追求個人或某些人的特殊環境價值,環境利益的分配也不能以種族、族群或社經地位作區別,我們應該追求的是一種全面性的環境人權,保障每個人的生存環境。最後,要落實環境權的理想需要公民環境意識的提昇,唯有每一個公民對「環境人權」以及「環境正義」有充分的認知,才能進一步的監督環境決策、產生具體保障環境權利的行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