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

世界公民總會義工 林秋琴


   今年春節前二週得知一位親友收到地方法院查封所有財產的公文函,當時我聽了也覺得不可思議,因為這位親友在八十年間與朋友三人合夥開一家化工公司,因公司資金短缺,公司所有的合夥人皆以自己私人財產向銀行抵押貸款,再把所得貸款借給公司周轉,後來公司因故結束營業,親友向銀行所借貸款大部份還給銀行,剩下約600萬元未還。

  接著親友四月中旬又接到法院通知核定不動產拍賣的最低價額,看到親友與其中一位合夥人財產列冊內有財產的估價最低底價,總計價值超過兩千萬元,反觀親友與合夥人所要清償的債款共1200萬元左右,平均每人負擔600萬元,而法院估價價值與債款一千二百萬元相比,遠超過要還的貸款,但法院要將親友所剩財產全部拍賣,這足以讓債務人感到恐懼不安,老百姓的想法是希望過個好年,而親友於過年前收到要查封公函就很不安,接著被查封所有財產,更加不知如何是好。

  我國憲法明定:憲法有保障人民的生存、工作、財產權的權利,看到親友的遭遇,就想到如果是發生在公部門的任何人,將心比心這種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是否也恐懼不安呢?我們也常看到一些銀行的呆帳有上億元的大戶或欠稅大戶,也少有拿來處理拍賣償還債務的,為何區區六百萬就要將平民的所有財產全數拍賣,這是二十一世紀的發生的事實,執法的人拿這些無權無勢、手無寸鐵的小老百姓開玩笑,不管小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權與財產權。

  行政機關的單行法規多如牛毛,彼此之間也有互相矛盾甚至與憲法牴觸者,讓百姓無法適從,在2009年12月10日馬總總將《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宣布成為國內法的一部份,馬總統也責成各機關所定法令規章與此兩公約有互相牴觸者要檢討改進並以此公約為優先。

  藉親友案例,如果執法的人能以尊重人權,相信法律之外還有情理,如何做好官,民不與官鬥,民不喜興訟,為好官者是身在公門好修行,可以造福人群,讓所有老百姓真正能夠安居樂業,享有天賦人權--以民為本、以法為規的真正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