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義稅捐

文化創意產業個人工作室/負責人 魏知新

  我國是一個法治國,法治國家亦應是正義國,故稅捐正義是憲法所蘊含之理念。我國憲法第二章係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之規範,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因此,納稅之性質是對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故非依合憲法律不得為之。所謂限制,是指對人民基本權利禁止剝奪。當人民面對國家及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指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毫無節制、浪費性不斷擴張財政支出,致使人民稅賦加重,間接或直接摧殘稅捐正義。憲法第19條雖訂有:「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然所依之實體法真的符合公平、正義、正當嗎?真的合憲嗎?未必!

一、早期政府並未大力宣導抽香煙對身體健康之害處,默許大家抽菸,臺灣菸酒公賣局鼓勵農民種植煙草大量製造香菸,來獲取財政上之主要來源,稅捐就隱含在抽菸者付費中,政府製造香菸賣給廣大抽菸人民而獲取利益,其利益乃不義之財,是剝奪人民維護身體健康之基本權利,亦即在剝奪人身安全,摧殘人權。

二、人人生而自由。人人活者,有免於恐懼、不安的權利。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觀看中華民國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房屋稅、土地稅、營業稅、牌照稅等稅法,對於逾期遲繳稅金,一律以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百分之ㄧ加徵,稅上加稅、稅外有稅,除加重人民之負擔,又製造不安予人民,讓人民心無自由,同時又額外剝奪人民財產權。收取滯納金,為不正義稅捐,侵害人權,該行政作為已違憲。

三、觀看中華民國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房屋稅、土地稅、營業稅、牌照稅等稅法,對於逾期遲繳稅金,一律以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百分之ㄧ加徵,無視稅額高低,不分級距的一體適用,有違課稅平等原則。

四、中華民國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房屋稅、土地稅、營業稅、牌照稅等稅法,滯納金均以每逾二日加徵滯納金額百分之一來處罰。亦即人民倘有壹萬元之稅額遲繳一個月,就要被加徵高達1500元的滯納金,換算成利率月息高達百分之十五。

五、交通罰款加徵逾期未繳倍數罰緩、土地登記規費加徵逾期未辦之最高20倍罰緩等等,難道政府只會用加重人民負擔之唯一方法罰緩,來達到其課稅之目的嗎?長期來政府只會用這些低劣手段來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嗎?人民所有財產資訊全部掌握在統治者手上,跑也跑不掉,沒有課不到稅之道理,存在中華民國各種法令中之罰緩,乃不正、不義之稅捐,應予全面廢止,徵收罰緩有違憲之嫌疑。

六、現今都市計畫8米道路土地、早期已開闢道路之土地、臺北市大安森林公園內私有土地等,有未辦徵收就已做道路使用,或已辦徵收做大安森林公園使用,卻遲遲未發放徵收補償地價款,政府是否也應比照上開滯納金或罰鍰給予土地所有權人作為補償。否則只讓官府放火,卻不讓百姓點燈。政府一再限制、剝奪人民財產,這與共產國家有何差別?

  現今中華民國法令裡,仍存在者太多立法者配合著統治者需要,或因統治者傲慢、或立法者不察等等眾多因素,未能訂出讓人民信賴依法納稅義務之稅法環境,願以本文啟拋磚引玉之效果,祈大家一齊來繼續關注與自身有關之稅捐正義,一一點出不合稅捐正義之稅法,讓納稅人權能夠伸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