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身心障礙者就業權

臺南縣北門高農職校特殊教育 老師 李宛怡

  近年來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問題備受重視,這不僅是潮流趨勢,也是國際間廣泛討論的議題,2006年「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這是第一部保障全球身心障礙者權益的國際公約,也是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因此台灣要以「人權立國」,此項公約則是支持身心障礙人權重要的參考依據。在2007年國內殘障聯盟就提出「國際接軌,權利躍進」的主張,並推動「心靈無障礙、行動無障礙、就業無障礙」三大主軸工作。而在身心障礙者各種權利中,目前越來越重視「就業權」,基於「給他魚吃,不如給他一支釣竿」的正面思考,為了培養他早日成為一個獨立自主的個體,因此經濟上的獨立尤其重要,一份工作不僅是經濟上的滿足,同時也加強了成就感,提升了對自我的期許,對自身生活品質的滿意度!對社會大眾而言,提供一個更包容更和諧的環境去接納他們,在多元的社會下,彼此學習相處,同時也降低了社會成本,創造多贏的結果!

  近年來因社會變遷快速,功利主義興起,許多年輕人面臨失業之苦,大嘆工作尋找之不易。相對下,身心障礙者畢業後就業機會更是相對降低許多,除了順應本身的障礙,在工作技巧上的精進外,還要面對職場上外界對身心障礙者異樣的眼光,人際上的適應問題,突發狀況的應變等等,這些因素都將衝擊著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的持續力,也突顯出我們更應重視他們的就業權;不是他們不行,而是我們是否提供足夠的支持,讓他們發揮工作潛能,對自我的肯定,更獨立自主,提升個人對自我生活品質的滿意度,為社會提供貢獻,減少社會成本。

  許明儀(2006)在台北縣高職綜合職能科畢業生就業轉銜服務狀況調查研究指出:(一)就業率方面:統計出之就業率,已就業者僅有61人(54.5%);未就業者51人(45.5%)。(二)就業職種方面:以加油站人數為最多21人 (34.4%),其次為清潔員13人 佔(21.3%)。(三)在學學程依學生興趣安排者其就業成功率較高為(100%)另外,根據陳麗鐘(2002)研究指出,我國目前1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中接受職業訓練者不及8%,而且其中約有50%未能就業;法律規定自98年7月11日起,修正定額進用的門檻及比率: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從上述幾項研究得知儘管政府努力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但是一般而言,仍不到半數的身心障礙者有工作,部分企業寧願繳納滯納金,也不願給身心障礙者工作機會。

  其實目前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可分:1.庇護性就業:在社會福利機構或民間慈善團體等所設立非營利的庇護工廠內,接受重建職業工作能力的訓練,也包含教導工作的態度或生活教育等,許多機構會設烘焙屋或洗車站,一方面是學員工作技能的訓練,一方面也是籌募基金,一般大眾可多支持機構內所推出的點心或其他產品。2.支持性就業:在一般的工作環境下,提供身心障礙者支持,讓他們能夠維持有酬且持續性的工作,這些支持包括督導、訓練等等,可能是廠內同事適時地提供協助、教導,或由就輔員提供專業上的建議、協助,政府方面也提供許多獎勵辦法及配套措施,例如:職務再設計、職業輔導評量等等,詳情都可向勞工局詢問。3.競爭性就業:身心障礙者可獨立與一般人在一般工作環境下工作。在種種配套措施之下,就是希望大家多給身心障礙者機會,若廠商主動提供名額給身心障礙者,先對廠內員工進行輔導溝通,讓大家都付出多一點愛心及耐心,善用政府資源,共同重視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營造出更包容的就業環境,讓我們的社會更多元、更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