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是用來保障人類的

元智大學學生 李志謙

  法律應該是要用來保護好人,而犯了法的人雖然不能百分之百說是壞人,也許犯法有其不得已之原因,但是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不能因為你需要同情、你是弱勢,就去侵害別人的權益。

  如果一個人不懂得尊重別人的權利,那麼只好讓法律來剝奪你的權利。沒有道理在你殺了一個人或是強姦、縱火之後,你再在法庭上高喊「人權」,你不重視別人的人權,別人為什麼要保障你的人權呢?

  我們都受過教育讀過書,小學課本上就寫應該要尊重生命、保障人權,可是「人權」應該用在對的地方、「人權」應該是保護好人的防護網,而不是受害者心頭永遠拔不去的那把刀。況且漠視他人生存權的人渣跟敗類不夠資格擁有人權,法律也不該保障他們。

  因為人權,是用來保障人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