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是人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自由、人身安全、工作、受教育、集會結社、宗教、信仰、財產等。法治是一切依據法律,力求公平公正,並依此施政、治理百姓的制度,與威權統治的人治相對。人權法治是一切依據法律來保障人民的權利,凡人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法律、憲法之保障。在人權研究史上,此時可提煉出“制度性人權”的概念來。新文化運動,陳獨秀早年所提社會進步之“兩輪”,一是人權,一是科學,只是到後來才改為“德賽”兩先生。為何作此改動?或許陳氏是先知先覺中最早熟諳人權與民主關係的第一人?自洋務運動開始,中國的變革由器物到制度,再由制度到文化。一部憲法之所以必須保護這些權利不受侵犯,實乃為彰顯人性應有的尊嚴,進而實現「人之所以為人」的理想,這是憲法做為國家結構之法的基本地位與功能,也是歐洲近代自由主義的傳統,不然,徒留憲法軀殼而無落實在生活之中並不足以稱之為人權憲法。
我們絕對不能漠視人權,讓愛充滿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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