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祖毅

        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林祖毅 現今社會上做錯事犯了法,接受法律制裁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準則。回看今年5.14媒體報導,受刑人刑期已滿經大法官釋字677解釋,受刑人應於刑期終了當日之午前釋放,立旨的用意指出監獄行刑法第83條第1項,使受刑人於刑期執行期滿,未經法定程序仍受拘禁,侵害其人身自由,是違反法律正當程序。也清楚的指出人身的自由是受憲法保障,那怕只等一晚至次日中午再釋放,多出12小時的拘禁都不可以,涉及到人民的權益,是違法違憲,這代表司法的威信。身為受刑人家屬對釋字677條當是欣喜萬分,也是國家法治的進步,不論監獄行刑法當時立法的時空背景,此時可以與時俱進,就是法治人權的保障。 從媒體知悉99.6.17立法院「保護人權 終結萬年不死稅單」公聽會上,與會的委員、律師、會計師及社會先進,就討論的稅務冤案提出見解,抨擊國稅局玩法弄法的失職瀆職,置人民的勝訴如糞土。五次的訴願都是當事人勝訴,而最高行政法院也是當事人勝訴,國稅局卻將行政權無線上綱,以行政權凌遲司法權,本應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原處分」而不作為,知法違法繼續發出稅單。按機關之處分被行政法院撤銷並另為處分,處分機關應於法定期限20日內提起上訴或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收到判決書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而該公聽會上之稅務冤案卻由國稅局於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3年4個月後復查決定、持續違法發出稅單。如果是人民延誤超過期限一天能有這麼大的能耐嗎? 對照大法官677條的解釋,時效問題在同一個國家豈可有不同的標準,國稅局視法律為何物?如此的不守法而繼續戕害人民,破壞法治來貽笑國際嗎?真是個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之寫照! 難怪乎?人民感嘆人權指數倒退其來有因! 國稅局嚴重違法,嚴重侵害人權。 全民已感受稅災的來臨及痛苦,當事人稅務冤案在公聽會上已是通案被論述,引用田委員的談話,一個萬人團體還受到如此蠻橫稅負上的不公平對待,那一般小百姓手無寸鐵當如何?躲在牆腳哭泣!真是一針見血的指出行政機關的違法。筆者聽聞該稅案起因乃由刑案衍生而來,其經最高法院三審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情事,判決理由亦指明敬師禮是贈與性質。對財政部函釋「司法案件判決結果如影響本件之核課,原處分機關自本於職權依法更正辦理」,國稅局以下抗上完全不理,亦未依刑案判決之既判力處理,也不甩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竟在時效消滅後,繼續違法開單,無怪呼前司法院長翁岳生對行政凌駕司法的感嘆「椎心泣血,痛苦萬分」。 適逢司法院正副院長接受新任命銜職的同時,有為的政府當今最是破釜沉舟大力改革的關鍵時機,人民期待憲法的保障,要喊的是租稅人權萬歲,不是人民萬萬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