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有兩個口你說得過嗎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淑惠

 官有兩個口,百姓能說的過嗎?   日前看到有則新聞時事投書提到『 當違法濫權檢察官成為法官』 時感觸頗深。筆者服務的公司於 2006 年遇到一起「真信用狀、假提單商業詐欺案件」,當時還有另外兩家上市公司同時受害,三家公司被詐欺金額合計高達約新台幣三仟萬元並有員工因此案受懲處。當時三家公司分別向所屬派出所報案,雖經各派出所立案,,但卻也被告知,此案太過複雜,,可能石沉大海。   秉著自助人助,不輕易妥協的態度下,除了自行追蹤貨物流向外,並四處尋求可協助本案件的警政單位。在國內終於找到刑事警察局偵九隊願意接受此跨國案件,而貨物第一轉運站地香港,也取得香港警務處新界重案組受理,與台灣一起辦案,並透過駐巴拉圭大使館經濟參事處協助,向貨物最後流向巴拉圭當地警方及船公司了解貨物的停留及領貨人動向。   在三國警方及駐巴拉圭大使館經濟參事處的追蹤下,查獲11位台灣籍嫌疑犯,台灣偵九隊、香港重案組各就當地嫌疑犯分別偵訊後並起訴。   台灣起訴7人經由法院判決後只一人被定罪並判刑6個月,但可易科罰金,其餘6人以間接證據或是被利用之人頭等原由,無罪釋放。三家公司在從未出庭狀況下接到法院判決書,深感無奈與委屈,受害公司長達4個月付出心力、物力、財力與時間並透過各種管道蒐證據,但結果徒讓人無奈嘆息。   而香港起訴1人並被判刑4年,在香港服刑2年後由於已服過半刑期就當地法令被香港法院遣送台灣法院接管繼續服刑。   今年4月接到台灣法院開庭通知,三家受害公司在不知情況一起出庭,原來是台灣法院就香港法院遞解回台之被告開庭 ,三家公司在庭上突然被詢問是否願意接受被告認罪減刑之協商 ? 法官看三家公司一頭霧水,轉頭詢問檢察官,「不是協商過了嗎 ?」, 檢察官才說尚未與三家公司說明,法官當下休庭10分鐘讓檢察官處理此協商。但是爾後檢察官的協商理由卻又讓受害者權益再一次受損,說被告已在香港服過部份刑期,已受到教訓,如堅持要他繼續服刑,法院若重新開庭則有可能如『台灣第一次就7嫌疑犯開庭般,以無直接證據而讓香港遞解回台之被告無罪獲釋』。因此協商被告在台灣認此罪行,讓被告留下的犯罪紀錄來換取受害人同意被告減刑。檢察官如此的行事,置受害者權益於何地 !   令筆者不解的是,香港已有該被告的判決及服刑的事實,為何會如上述所提『若重新開庭則有可能如台灣第一次就7嫌疑犯開庭般,以無直接證據而讓香港遞解回台之被告無罪獲釋』啊?令人深感遺憾的是在自己的國家反而無法得到權益合理公平的對待。   古人說『人在公門好修行』,當官應深知百姓的苦,不要像電影九品芝麻官裡周星馳所說的「官有兩個口,百姓怎能說的過啊!」。也期盼在上位者能以民為本、以法為規齊心齊力為民謀福祉,此乃國家之幸!百姓之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