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精神障礙者的人權

報社退休記者 滕之平

  法律上人分為自然人與法人二種,自然人即具有五官百骸血肉之軀,法律上即賦予權利並負擔義務之個人,憲法第7條,法律上人人平等無分男女……等,均享有權利及義務;自然人因未成年或心神喪失以及精神耗弱,法律上得限制其行為能力,乃指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或行為的效果無法同一般人一樣,用理智來判斷、識別以及預期,而這樣的情形必須達到當事人對自己的事務利害得失無法做一般正常的識別的程度,才可以宣告禁治產。 禁治產人是指禁止其處分財產,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可以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的聲請,宣告禁治產,使他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而由監護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談禁治產和後面的文章好像沒有關係)

  當一個人被醫院判定得了精神疾病,無法自理生活且具有危險性時,他必須進入精神病院或照顧機構接受照顧,比較嚴重的患者,從此可能就完全被孤立到一個小圈圈內,在這個圈圈裡,他不能自由外出走動、上百貨公司自由購物,不能在室內吸菸、喝酒、個人上館子享用美食,更不用想上電影院看電影、上卡拉ok、到圖書館閱讀,許多精障病患可能一輩子就在這個空間裡度過,完全失去人權。根據醫學報導資料,能治癒的疾病是指能使人的生理機能恢復正常的疾病;但精神疾病,一輩子都必須靠葯物控制,一停止用葯,疾病立即復發,根本無法治癒;所以得了精障疾病,等於被判了死刑,許多精神疾病患者一輩子就得在一個密閉空間裡,每天盯著牆,看看電視,聽聴廣播,當他有意見時,旁人會把他當瘋子不予理會,就這樣讓他過一生,就算是正常人在這種環境裡不瘋也會瘋了。(觀點有點偏激,很多精神患者從醫院治癒回家過正常生活)

  根據醫學報導資料,精障患者服用精神科藥物,常見的現象是腦筋混亂,無法思考,動作變慢,手腳發抖,講話變慢,無法控制自己,像行屍走肉。

  儘管醫學上的報導資料是這些,但不容否認的是,精障人士的基本人權往往會被常人蓄意忽視。實際上精障患者,他的基本需求不論是生理上的、心裡上的如愛、恨、情、仇依然存在,他們依然希望自我成長、使自己生活過得更豐富,人生才顯得有意義,亦即精障住民除了生活上的基本需求,如吃飽肚子,居住生活上的安全感、同樣他們需要友誼、人際關係、以及團體歸屬,另外受到旁人尊重,讓他能夠自我實現的需求、發揮才能、並得到肯定、獲得成就感,以及求知、求美、求理想的需求等等。

  給予更大的活動空間,並參與團體事務,讓精障患者學習了解自己的病況及辨識虛擬世界與現實生活的差異,進而不讓虛擬物境影響現實環境,將是突破醫療葯物治療的另一帖丹方妙藥。

  台北市文山區一壽街,住民中有成功的例子,比如曾朝和(阿和),當他從事社區環保回收工作後,找到了另一個自我,每天他有了固定工作可做,開始學會了關心別人與愛惜生命,幻聽、幻覺的現象因每天工作上獲得的成就與滿足,逐漸遠離了他;另外一壽街住民對筆者好奇,問了一次筆者這難記的名字後,過了許久,她可以很流利的喊出筆者的姓名;也看到許多住民願意在照顧中心裡唱卡拉ok,當別人給予掌聲時,露出了歡心的微笑。

  我們呼籲:多一點關懷與空間給精障住民,他們不是罪犯,不應該關在鐵窗裡,他們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盡量設法還給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