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生命

元培科技大學/生物醫學工程系 林祐龍

 尊重生命 法國大革命後,在不能無視人權的社會風潮中,自然而然,開始了有關死刑的妥當性的議論。有些人提出,犯罪者擁有人權,死刑本身是殘虐的刑罰、是國家殺人等等作為應該廢除死刑的論據。某些人也提出,以壓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等等作為不應廢除死刑的論據。在近代國家,人權保障這東西,是在國家和組織與個人對峙時,因為個人較為不利才有人權這概念。但是在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對峙時,則變成受害者被加害者侵害人權,加害者的人權卻被保護。 在台灣,一般的民眾仍普遍反對廢除死刑,主要是因為死刑具有嚇阻力、直接解決再犯等問題。除了死刑外,台灣的刑罰並無法永久隔離犯罪者,因為台灣的有期徒刑有30年限制,無期徒刑的假釋條件也不嚴格。就算死刑雖然具有嚇阻力、解決再犯、越獄等問題 ,但發生冤獄時,死刑完全無法彌補司法錯誤,廢除死刑只是治標,無法治司法失誤的本。司法錯誤可能會導致無辜者被殺或被關,也可能導致罪犯逍遙法外;因此降低司法誤判對治安及人權的幫助比廢除死刑高許多。至於再犯、越獄問題,擁有良好的監獄管理及真正能把犯人關到死的無期徒刑也可以解決此問題。如果坐牢跟度假差不多,那徒刑就沒有嚇阻的意義了,因此改善獄政對治安才是最大的幫助。 台灣有個令人不解的現象是,犯人被判死刑後,法務部又不執行死刑,以至於死刑犯們承受著極大的心理壓力。幾乎接觸過所有死刑犯個案的社會工作者林欣怡說:「死囚犯們不知道哪一天晚上睡到一半,就被叫醒,然後被拉去刑場面對死亡的恐懼,確實讓他們承受著極大的心理壓力,產生「痛快一槍,一了百了」的等死心態。但是,如果告訴他們有活下去的可能,卻沒有人真的想死。死刑也可能只是一種「復仇意念」的制度化,可能拒絕了原諒,也可能令罪犯失去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有些時候在死刑實施時,被處死的可能只是一個已經悔過自新、擁有良知的好人,這反而是社會的一種損失。事實也有許多例子,前死囚在重獲自由後,積極地投入了社會服務與關懷工作。倘若被殺害的人也是個有良知、對社會有幫助的好公民,難道他就該死?何況是否改過自新,是否只是做樣子,也只有加害人自己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