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要以民為本,以法為規

南亞塑膠公司 謝國華

 台灣法律要以民為本,以法為規   台灣法律被質疑為多如牛毛,前司法院長林洋港曾說:健康的牛毛才多。但現任行政院長吳敦義所說,當今台灣「法律多如牛毛」,但卻「滿天全法條,要抓沒半條」。今日台灣,法律多如牛毛,為什麼有不同的見解,許多稅法訴訟問題不在人民,問題出在人民對法律的不信任、對執法者的不信任。      以台灣稅法和人民相關而言,大概只有一百多條文,若跟美國所得稅法就有一萬多條文,兩者條文差了一百多倍,就因為台灣法條嚴重不足,所以政府就允許行政機關各部門訂定所謂的內規行政法令,例如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來代替所謂的法律,而解釋函令多數以財政部國稅局自己觀點概念出發,作為課徵稅的依據法條。財政部國稅局行政內規,不是以人民著想出發,造成與人民之間有很多衝突存在,也常常因條溫不清不楚,造成人民欲哭無類的許多冤案發生。      反觀美國制定一萬多條文,所以人民和政府之間在同樣基準,同樣遊戲規則,同樣法條,非常清楚明確進行課徵稅的依據法條,這樣才會比較公平。 台灣所謂法律的定義:應該是指立法院通過制定的條文,才有法律生效的依據。而不是各個行政機關單方面自己制定的行政命令,或解釋函令來當作真正的法條。希望政府官員回歸真正法律規範,法律訂定愈詳細,愈透明,愈公開,以人民利益為出發點,政府與人民雙方才有一個立法院通過制定的條文,才有準則法律的依據。雙方在這個生效的條文進行課徵稅的依據。這樣才真正符合財政部長李述德說:人民繳稅心甘情願,政府課稅心安理得。不能讓行政機關以自己想法,沒有同理心看待人民,自訂不合法、理、情之行政法令、解釋函令,進行課徵稅的依據,造成人民痛苦的深淵。法網恢恢不可違,非己財產莫貪求。俗話說:苛政猛於虎,古今中外有許多因課徵稅不合理,導致人民反抗,國家滅亡的歷史。最後希望台灣的法律制定要以民為本,以法為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