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胎兒之生命權

聖約翰科技大學諮商輔導組組長 劉翠芬

  從我國墮胎合法化的發展史來看,「墮胎」原本是不合法的行為, 1984年我國的優生保健法將「墮胎合法化」,但既有的刑法、民法中有關「墮胎」的法律條文,與優生保健法完全不一致。這個不一致在於刑法與優生保健法二者對「胎兒權利」的看法不同。刑法對於「墮胎」行為的看法,與民法中「胎兒權益之保護應視同既已出生者」相呼應,刑法全面禁止「墮胎」;優生保健法則完全不論「胎兒權益之保護」,不僅改以「人工流產」來指稱墮胎,還給予一合法地位。

  從民法總則第六、七條即可看出政府對於「胎兒權利」的定位。第六條(自然人權利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七條(胎兒之權利能力):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刑法第288條至292條,更明定了與「墮胎」相關的罪罰。刑法完全呼應民法第七條,視胎兒是生命體,是人格發展過程中的生命體,與已出生者同樣享有身為人所應有的權益保護,所以墮胎於刑法中屬殺人罪,且是公訴罪。

  但我們看到優生保健法在第九條列出六個允許墮胎的理由,考量優生、醫學、倫理、社會經濟等因素可以墮胎,這是政府站在人口政策、懷孕婦女的自主權,完全忽略、甚至抵觸民法中「保護胎兒權益」的宣告,而給予墮胎合法化。優生保健法無視胎兒生命本身的生存權,對胎兒人權的漠視,著實令人憂心社會大眾對「孕育生命」及「尊重生命」的價值觀已被扭曲。從尊重生命的觀點,在孕婦體內的胎兒應予保護,亦不該成為婦女追尋自由下的犧牲品。

  筆者曾在在婦產科門診接觸到需要中止懷孕的婦女,有許多是因為未婚或經濟因素而選擇墮胎,以心理健康的角度來看,墮胎對婦女的身心靈影響很大,從對手術的擔憂、對自己和胎兒父親不小心的懊悔、對拿掉自己骨肉的愧疚...,甚至可能造成內心一輩子的創傷!

  2009年的台灣總生育率1,遠低於全球平均值2.6,成為全球出生率最低的國家。面對少子化的人口風暴來襲,對我們的社會結構、經濟發展等各方面已逐漸產生重大影響,從教育、幼教、嬰兒用品、醫療等人力密集或內需型的產業都將受到衝擊。因此建議政府著力於生育政策之際,應一併考量胎兒的生命權,制定更完善的法令與相關福利政策,也呼籲社會大眾尊重胎兒之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