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與印章

久井製罐廠股份有限公司 趙志成

尊重與印章 趙志成/久井製罐廠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印章在庶民生活中算是不可或缺的一個東西,領取掛號信、領取工資或薪水、選舉投票、到公務機關申辦業務、到銀行領取存款、租賃房子簽租約、買賣不動產等等,很多情況下少了一顆印章(鑑)可能就沒辦法完成一件事情,恐怕是千百年來文人雅士鐫刻印石時沒想到的情況。 近年來社會風貌有很多改變,例如新銀行的成立讓銀行的服務方式完全改觀,臨櫃辦裡存提款可以先抽號碼牌再坐下來等,再不用忍受排錯人龍苦苦等不到被受理的焦慮,影響所及,台北市的戶政事務所率先跟進這類人性化的服務,到現在全台灣的公務機關也都有類似水準的服務。然而當庶民受寵若驚的被招呼引導到櫃檯前和承辦官員平起平坐,接過水杯啜了口水之後,開始洽辦事宜,滿心期待圓滿成功辦妥,那裡會想到可能因為沒有攜帶一顆印章敗興而歸。 舉例來看,因為我們有土斯有財的國情文化特性,一般人擁有一筆以上不動產的比比皆是,而因為遺贈繼承或其他原因以致兩人以上共同擁有一筆不動產的也不在少數,前些年稅務機關還沒有主動在地價稅單上提供明細資料時,如果想要弄清楚,就必須臨櫃申請,承辦人一邊核對身分證,一邊比對上面的相片和本尊,通常會接著問有沒有帶印章,如果反問可否用簽名取代,可能會得到「您申請的是和財產有關的資料,我們為了保護民眾課稅資料,所以要慎重一點…」語意和語氣客氣中帶著堅持的回應,如果再進一步提問民法第三條關於簽名和印章的文意,恐怕就會得到個冷眼相待,明擺的「千錯萬錯,千萬別讓我出錯」,就是要印章。 其實包括稅務人員在內的行政類公務人員任用考試都考民法,民法第三條的前兩項是這樣的: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由此可見簽名還優於蓋章的隱含意思,就算要硬扯,至少兩者之間也還有「同等的效力」。 現今街頭巷尾的刻印店大多擁有一台「電腦雕刻機」,曾有店家提醒說技術上幾乎可以達到完全相同的程度,甚至連印章長期使用而產生的微小缺角都可以一模一樣;目前銀行都可以接受民眾申請開立簽名、印章任一式有效或者根本不使用印章只憑簽名就有效的帳戶,在提款單上簽名就可以提領存款,不再有臨時找不到印章而焦急、尷尬的場面。 稅務機關幾年前也已經開始在地價稅單上提供明細資料,不過還是有些關於財產稅的申請表單依然延續以往的方式,例如申辦自用住宅地價稅和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等仍然需要使用印章才能完成手續。 依照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固然有絕對保守課稅資料秘密的義務,但是衡情量法和省度社會實情之餘,真的有必要堅持親筆簽名之外一定要蓋印章嗎?特別是那些個要求提示並且核對身分證件驗明正身、申請人當場在承辦人面前親自簽名的案件。這樣的做法凸顯了印章文化扭曲了人性尊重的荒謬與無奈,也對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作了另類的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