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

N/A Arthur Lee

Name : Arthur Lee Country : 中華民國 法律的生命 The life of law has not been i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法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於經驗) ~Oliver Holmes 1841-1935~   美國著名的法哲學家,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及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曾經對英美普通法做了下面這段流傳千古的描述: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當下的需要、盛行的道德與政治理論,公共政策的直接反映,  不管是明示的或下意識的,  甚至法官與一般老百姓的共同持有的偏見,  它們對於法律規範的影響重於邏輯的三段論。  法律是一個國家幾世紀以來發展的具體實現,  適用法律時,不可把法律當做數學書本一樣,充滿了公式和推論。  欲知法律為何,必須知道法律從何而來,往那裏去。  我們必須交互的查詢歷史以及立法的原理與意旨。  但是最困難的是了解歷史與立法原理如何合成一項新的法律。  法律的實質內容幾乎是因事與因時制宜的,  但是法律的形式,運作,  以及適用的程度卻又依賴著法律的歷史演進。」 這一套法哲學至今仍支配著英美法院的裁判過程。   身為學法律的人,這段話絕對不是第一次讀到, 然而,最近慢慢咀嚼出它的韻味,這真不愧為經典名言。   還在學校的時候,偏執的否定case law, 認為過份強調個案正義,傷害了個人的法感情; 當事人在我眼中,也不過就是某甲某乙依此類推, 憑什麼你要告訴我本案的甲乙兩造和另一案的甲乙兩造, 在相同構成要件下,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這是當時的我所不能接受的, 也因此,現在回頭來看,我也認為當時的我過份冷血 (就不要再跟我提什麼『溫暖而富有人性的訴訟空間』了吧)。   前一個工作在金融業服務, 延續冷血的法律性格,對金融商品過分客觀, 利用所受的法學訓練,輔以經濟學理論的供需、風險等概念, 總是冷冷的去分析與判斷; 也許因為我太過精闢的分析金融商品(鑽牛角尖吧), 就無法感受到各該商品的吸引力 -連自己都不喜歡的東西,怎麼可能摸著良心推薦給客戶?- 我是很有良知和原則的人, 所以我只能勉強說是一個解說人員,並不是一個業務人員。   換到現在的工作,Tax Service,完完全全是case law的天下, 初時很不習慣,哪來那麼多解釋函令啊!? 那對法院又不具形式拘束力…… 就不太重視也根本不想理睬那些函釋(尤其很多函釋甚至與根本的法律保留原則相違背); 也因此,我寫的文件一如往常的冰冷, 不但沒有生命力, 而且流於打高空(只看得到一篇篇由法理堆砌起來的空洞文件)。 昨晚的課程中, 不經意討論到法人獨立性及英美法特有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讓我對個案正義有重新思考的機會; 下班時遇到Lynn,和她聊了幾句, 聽她提到以前在辦案子時, 老闆會要求她去找各函釋或判決背後的具體事實, 這樣有助於了解具體適用的情況, 並能從中感受到個案的精神,加深對該函釋的印象。 驚覺,或許這才是法律的生命!?   最近在計劃出國念書, 還是想去德國, 不想去美國(雖然我很清楚留學美國以後比較吃得開), 嗯, 也許在心靈深處, 想在那個嚴謹的民族性格和法學教育下,感受些什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