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權的兩端拔河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 理事 葉毓蘭

  2010年3月的台灣,擔任法務部長的人權律師因為堅持不執行死刑,不惜「替死刑犯下地獄」,引發被害人家屬的怒吼,終至必須辭職以平息眾怒。人權,不是普世價值嗎?何以在台灣變成政治風暴的導火線?   法律人談的人權,經常是以被告、犯罪人、犯罪嫌疑人為中心,主要因為「無罪推定原則」乃「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共同揭櫫,以國家機器掌控的人力、資訊、權力、工具等無上的優勢,一旦由刑事司法系統發動對個人的偵查,若缺乏在程序上與正當性加以節制,很容易為了發現真實,卻犧牲了人權,甚至可能造成冤案錯判。因此,被害人在刑事司法體系中的地位相對的渺小,他們的人權沒有被法官、檢察官關照,完全無法同理犯罪被害人與家屬的感受,更何況有許多被害人的生命權早就被犯罪者剝奪!   

     1992年我在芝加哥進修,當時的芝加哥治安不寧,學校附近劫財劫色案件時有所聞。校方經常會提出警告,要求夜歸的女生要注意人身安全。一向鐵齒的我,絕沒想到我也會有犯罪被害的經驗。在某個月黑風高的冬夜,就在回家途中遇襲,被一個做勢持械的黑人逼到牆角,當時曾經擔任過警職、身懷「絕」技的我,強做鎮靜,與歹徒周旋,交出皮包換得全身而退。幾分鐘後我走回距離不到兩百公尺的住處,在室友開門後,我頹然跌坐痛哭,想起剛剛與歹徒的對峙,生死一線之懸,渾身顫抖不止。我第一次感受到被害的恐懼,當時的心慌,至今依然鮮活!從此,我能夠理解被害的痛。 到底犯罪被害的痛能夠持續多久?被害人家屬的恨有多長?我有限的經驗告訴我:即使有形的傷痕能被時間撫平,心頭的痛一輩子也忘不了。   我的大哥在他29歲的那年,被一個卡車司機越線逆向迎頭撞上而喪生。我還記得出事的那天上午,警察打電話到家裡告知噩耗,母親淒厲絕望的哭嚎,我永遠難忘,母親的慟持續三十年,一直到母親辭世前,對早逝的大哥思念日殷,對於奪命司機的恨未曾稍減。   除非得到犯罪人真正的懺悔,被害的痛不會消失。

  1991年美國威斯康辛州密爾瓦基市爆發聳人聽聞的連續殺人事件。這個被稱為密爾瓦基禽獸(Milwaukee Monster)的殺人魔Jeffrey Dahmer,被控略誘、姦殺17名少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Dahmer藉由姦屍、烹煮食用屍體得到性滿足與高潮,Dahmer被捕時,冰箱中尚存有待烹的屍塊與頭顱。即使他的罪刑令人髮指,但在沒有死刑的威斯康辛州, 32歲的Dahmer獲得957年徒刑宣判,終生不得假釋。當時的審判過程,被害人家屬帶著被害人遺照在法庭上對Dahmer的控訴,更是令人動容,只不過這些痛苦,在一個廢除死刑的法庭上無法得到救贖,引發深思:像他這樣罪無可逭的殺人魔,竟要人民納稅養他一輩子,正義何在?Dahmer入監服刑後,兩度被獄友攻擊,第二次更傷重不治,行兇的Christopher Scarver自稱「替天行道」,輿論甚至有正義終得伸張(Justice is served.)形容,雖然Scarver仍以殺人被判終生監禁。

  在台灣,隨著國際間「廢除死刑」的理念蔚為潮流,許多法官對於許多惡性重大的罪犯,除非是「欲求其生而不可」的特殊案例,絕少做出死刑宣判。即使連眾人皆曰可殺的惡人,法官仍然不願判處死刑。   兩年前新竹男子楊忠平被控強盜殺害鄰居女子後,搜刮其財物,且為滿足一己淫慾,污辱被害人之屍體2 次,進而燙煮、支解被害人之屍體,檢察官認為其犯罪手段極為兇殘、泯滅人性,對於被害人家屬之身心造成莫大創痛,實有永久與社會隔絕之必要而求處死刑,但法官認為楊在殺害女子後,仍起慾念對她姦屍,足證他對該女存有愛慕之意,認為未達須剝奪生命程度,因而改判無期徒刑。 三年前,一名特戰部隊退伍的計程車司機闕興華,因細故殺害懷孕的大陸籍女子,將她開膛破腹,曝屍八里山區,被捕後毫無悔意,甚至發出「還會再殺她一次」的狂言。這樣的兇手,法官也是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存廢的爭議,彷彿在犯罪人與被害人的人權兩端進行拔河,但是人民心中的那一把尺,正邪的果報、賞罰的度量衡早已決定。   1997年的4月14日白曉燕被陳進興等四個凶神惡煞擄走撕票;1999年的4月14日日本山口縣光市的本村家年輕的媽媽被姦殺,不到一歲的女兒被兇殘的猛摔勒斃。經歷喪女之痛的白冰冰女士化小愛為大愛,投入公益,成為維護犯罪被害人權益的主要倡議者;無獨有偶的,慟失妻女的本村洋,也成為日本司法改革的重要推手,他讓傲慢的司法終於可以垂下眼簾,瞥見被害人、被害人家屬的痛,終於能夠看見毫無悔意的兇手的「惡」。

  白曉燕、本村彌生母女猶如劃過穹蒼的殞星,她們留下的幽光沒有因為她們的殞落而消逝,因為她們的家人靠著「與絕望奮鬥」的勇氣,讓法律能夠更貼近庶民心中的公理正義。就像星雲大師在談因果時所引用的「非、理、法、權、天」。意思是說,「非」不能勝過「理」,「理」不能勝過「法」,「法」不能勝過「權」,有權力的人可以改變法律,但是「權」卻無法勝過「天」。天,就是也能保障被害人人權的公理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