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是化解徵納雙方衝突的良藥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審核員 黃贏頤

  稅務工作因賦稅課徵具有強制性與無償性,要求人民犧牲個人財富、支應政府各項財政支出,因此稽徵工作性質較無法得到社會大眾好感,也因此常有徵納之間之衝突發生。

  筆者從事稅務工作十多年,依法行政是公務人員應秉持之原則,當人民對於稅捐的核課有爭議時,有些民眾會接受我們告知之課稅依據,但有些民眾則會不分青紅皂白的責備執法人員,總認為那些大企業、有錢人逃得稅更多,為什麼只課他的稅及處罰他?完全不把「誠實納稅」視為人民應盡之本分。

  舉例來說,某些商家經常被消費者檢舉不開發票,經稅捐機關實地稽查漏開發票屬實,除了責令補開發票外,還會告知有關漏開發票處罰之規定,並請商家爾後要誠實開立發票,以免再遭處罰。但很多商家明知道「逃漏稅」是不對的事,總認為又不只他在「逃漏稅」,而存有被查到再說的僥倖心態,所以當稅捐機關未再上門稽查時,又重蹈覆轍,繼續漏開發票,但當稅捐機關一再上門稽查時,就會認為稅捐機關不公平,為何僅針對他們查核及處罰?也因此常發生徵納雙方之間的衝突。但如果納稅人可以尊重並遵守現行的法律規定,有銷售行為就主動開立發票,查核人員就不會經常到商家門口盯著商家開立發票,是不是就不會發生徵納之間之衝突了。

  當然,並非所有的課稅案件,稅捐機關均處理得相當妥適,在做成課稅處分後,亦多有發生徵納雙方對課稅事實之認定或證據之採認或法令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所以行政救濟案件層出不窮,但爭訟的結果耗費人力、物力,徒使徵納關係緊張。

  筆者認為公務人員更要秉持公正、將心比心,尊重納稅人之意見,在合情、合理、不違法之情況下,應朝保障納稅人權益方向處理,如遇合情、合理、不合法,即表示法令已不合時宜,則應主動報請上級單位解釋或建議修改相關法律,使租稅的課徵能公平合理,讓民眾所能接受,如此才能消除民怨,建立徵納雙方和諧的租稅環境。

  由於稅捐稽徵業務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稅捐機關在依法徵稅時,仍應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之權益,而納稅人亦要確實遵守依法納稅的義務。只有徵納雙方彼此尊重,才能共同建立良好的租稅徵課環境,方能讓人民安居樂業,國家更進步、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