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泉歸公 其利全民共享

台灣水在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正駿

地下水權歸公 其利全民共享 撰者 張正駿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法學博士 摘要 地下水權之管理方式,各國不一。近來因氣候驟變異常,大多數國家都把水權視為極度重要資源,而加以保護,或者把地下水視為地礦,列為國有。我國政府還沒有統一納管的決心。本文即從人權角度看待此一問題,並列舉主管官員礙於民粹效應,該管不管,只重監控而不重治理,實則傷害多數人權,並禍遺子孫!因而強烈呼籲將地下水權歸公,使全民共享有好水之利。 關鍵字 地下水 水權 井水 論及地下水或水井管理問題,要先從「水資源」的觀念開始。 地球因人口增加、都市化、工業化,經濟改善、消費增加,人類用水量大增,呈現水源不足、水質惡化兩極端,且直接衝擊人類未來之生活安全。2003年3月世界水論壇會議資料顯示,全世界六十二億以上人口當中,有十二億二千多萬人〈19.5%〉,缺乏安全飲用水;有二十四億一千多萬人〈38.6%〉,生活在沒有汙水下水道設備環境中;每年有五百至七百萬人〈萬分之11〉,死於與水相關的疾病,其中五歲以下小孩人數超過二百二十萬人〈三分之一〉。足以印證人類政府缺乏管理好水的機制與決心,以致眾多生靈塗炭。 水資源管理包括許多面向:有水源水庫管理、河川湖泊管理、防洪攔砂管理、自來水管理、下水道管理、灌溉水管理、工業廢水管理‧‧‧等。且又可再往下細分,以台灣為例,管理水資源的單位有:水利署、河川局、水資源局、自來水公司、農田水利會、工業局、環保署,及各縣市政府。分屬各管的好處,是分段管理;其缺失,是抓不住水資源管理的精髓,使得水資源表面上有單位控管,實際則顯示出缺乏治理。因治理並非控管也。例如台灣河川經常出現大量魚群死亡案例,其中屬天然氣候變化者少,屬不當排放汙水者多。事發當時要會同跨地區各單位分路截擊,困難重重,多屬事過境遷,不了了之。但傷害已造成。 人為造成環境的污染,一旦落地,隨著水往下流,就會形成禍患之因。這些禍患是甚麼?台灣的水庫在政府長期監控水質情況下,發現以優氧情況為突出,即總磷濃度高。環保署對全台89河川〈91〉年的監測資料,硝酸鹽偏高。台南地區早年曾爆烏腳病,經查出是水中含砷量高,而桃園RCA工廠員工大量癌發原因,與公司提供受汙染井水給員工飲用有關。前述「磷」,是來自工業處理後廢水、家用清潔劑、農藥殘留物,由地表滲入水中之餘毒,到了哪一天,會發生類同當年烏腳病一樣的群聚症候群呢?所幸國家對於水庫河川自來水擁有一套監控管理辦法,尚能發揮一點嚇阻效果;惟獨其中最疏忽的,是對地下水權──即井水的管理。 台灣高鐵因有地面基礎下陷之虞,請政府就雲林某段沿線3公里之地下水停用,雲林縣蘇縣長基於當地水井係農民灌溉之生計問題,向政府表達不能接受!此事終於將長久以來學者專家呼籲政府重視地下水管理一事,浮上檯面。 地下水為什麼要積極納入管理?〈一〉抽井水養殖造成地層下陷,例如屏東林邊佳冬地區、嘉義東石地區、雲林台西地區,陸地低於海面,需持續不斷用抽水機將區內積水排出。〈二〉某些地下水分別被驗出含有超標三氯乙烯、大腸桿菌〈北屯、潭子〉;含有硫化氫〈雲林、嘉義、屏東沿海〉;及可疑的鉬、銦〈龍潭〉;非飲用的井水可能含有高量重金屬,透過農作物、水產被人類吃下肚,卻沒有化驗追蹤。〈三〉工業製程後的高濃縮廢液、溶劑,傾入自鑿之井水中,然後循地下水脈竄流。因為是自行挖鑿,沒有人知道詳情。同一區域在附近,有監測到的井,伸港沿海的井水呈現綠色,雲林甘蔗田的井水呈現黑色,彰化大城花生田井水呈現紅色,彰化田尾葡萄園井水呈現茶色;這些地區農村居民,有的仍持續在飲用這些井水。 自鑿井水,無限使用,待水枯竭,廢舊井再鑿新井,不同水質層的地下水與鄰近汙染源相貫通,地下之水變成不定時炸彈,隨時恐爆發重大健康上的問題。 挖井的目的是取水,基於地下水水脈是互相滲流貫穿的,所以是取別人土地下的水。嚴肅看待,取水是竊佔資源,放任汙染是謀殺鄰人,造成地層下陷是公共危險。 雲林縣長捍衛井水扯出了一串黑數:這高鐵沿線3公里的雲林路段,合法的水井有134口,準備納入進行封井的有119口,但非法私有的水井有12141口。一排又一排的非法井就排列在距高鐵橋墩不到10公尺處,可說每一塊地都有一口井。為什麼說是非法呢?因為台灣已有水利法及地下水管制辦法,不甩這法令而逕行鑿井的,就是非法。但看這非法與合法數量上的對比,就知問題所在!另外,在工業區內、在自有空地的民宅內、在鄉鎮周邊小工廠內,也是「處處有水井」。   如果地下水源源不絕,那麼家家戶戶都有井,管他甚麼自來水,是不足為奇的問題。但是在1990年代對比前30年,台灣每人用水量增加2.6倍,90年代的地下水使用量達年71億噸,占全台用水量的40%,超過政府訂出標準的1.78倍。許多地區後來抽不出地下水,就再鑿更深的井,並安裝更大型的馬達來抽。 整體而論,政府有義務提供清潔的水,給居民生活用水、農民灌溉用水及工業用水。台灣比起世界各國,算是水源較豐沛;如果政府對水資源,由上至下做規劃治理,應可足供民眾之需。例如雲林農民需水灌溉,則給予規畫灌溉渠道,收取水租;而不是任由鑿井、無盡取水!但現在看來有一個大於政府公權的黑數在影響民生福祉──水井,造成民眾健康問題、地層下陷問題、公共危險問題、農漁產品汙染問題、大量抽水排碳問題、沿海濕地消失問題‧‧‧,這些問題在在都顯示政府應當盡速將地下水權納入公共資財、國家地礦,才能統一治理,否則像雲林地方人士不配合,且公權力不知如何管起,其所耗損之人力物力財力,及對公共安全威脅,及拖延未決、莫衷一是、無法決斷,對老百姓是何等痛苦,對政府又是何等難堪。 再往更長遠看,全球氣候正劇烈變化,台灣降雨天數大幅減少,使得降雨越來越集中,強度越來越強。可預見未來下了雨以後,雨水不容易留在陸地,暴雨下來了就入海,而地下水將越來越少。可是政府要仰賴地下水的存量,做乾旱的應急呀!如果任由現況,大家都超量抽水,則一到要用地下儲備水時,才大呼負負,為時已不濟。所以政府為實踐保障民權,不讓掌水井者濫用民權,才是真正以民為本,以法為規。 民主政治標榜「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現在已經擁有水井者,既無能力保證自井的水質安全,也無法確信不會抽到別人土地權下方的水脈,更不應以私利要求動員社會公益去補償他一人,水井管理暴露出台灣的人權問題。只有將地下水權納入國土資源,全民才得享有好水之利。 附註: 1‧依95.02.06「地下水管制辦法」,鑿井的水主管單位為經濟部水利署。 2‧高鐵雲林段封井輔助農民的費用是2000萬。 3‧環保署92.0108「土壤及地下汙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禁止注入廢〈汙〉水於 地下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