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與人權

基隆市警察局警察 曾瑞碧

  警察身為執法人員,每一員警均為警察之形象代表,整齊之服裝儀容能獲民眾良好印象與觀感;良好的服務態度較可獲致民眾的合作與支持;而且學習有效之人際溝通技巧,熟悉磨練專業公正之執法技術。若能秉持積極、熱忱與禮貌之服務態度,以尊重人權與公平、客觀態度對待民眾,警察執法的成效與民眾對警察的服務滿意度必能提高。

  警察與民眾互動行為具有利害衝突性,在執法情境中,因主觀認知與立場歧異,執法者與被執法者間充滿衝突與矛盾,因此應充分理解民眾與警察間可能之行為反應,並做適當的因應處理,才能減少衝突與爭議。警察與民眾均有權利獲得尊重關懷與禮貌公平對待;民眾之行為反應基於執法者的行為態度;適當之言詞與態度重於取締行動之正確性。受盤查民眾會產生緊張、不安與挫折情緒,故執法者更應理性與親和;人人均會合理化其錯誤行為,自以為是,並尋求認同與理解、同情;警察與民眾對問題與立場均有不同之認知與情緒,陳述意見為民眾之權利;民眾(警察)在壓力與挫折之下,會導致攻擊防衛機能發生作用;固化之行為與態度之改變緩慢,因之,需要耐心說明誘導。

  為求警察執法順遂與維持良性之警民關係,警察人員執法時應注意自我控制情緒,以冷靜理性態度處事,並展現禮貌與專業態度;善用尊稱語句,維持禮貌與認真嚴肅態度,理性說明立場。告知臨檢事由後,可先讓民眾陳述意見,以發洩其情緒,減少其挫折感;勿以不當言詞刺激民眾情緒;如民眾情緒激動時,暫勿直接接觸;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尤其切勿碰觸對方身體,以免觸動其自衛攻擊動作;尤其切勿與民眾爭吵、相互指責或威脅,增加民眾不滿與攻擊性;也勿傷及對方尊嚴,勿作消極指責,協助民眾回復冷靜與理性,接受指導或執行後續任務;以良好氣氛結束盤查任務,予民眾良好印象與感受。

  警察職權行使法不只規範警察執法,民眾也有遵行的義務與責任,也應尊重警察行使職權,以正確態度面對警察執法,以避免警民衝突或衍生不必要之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