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99.06.16中華日報社論每日談 法律與人性 (不要出現作者)

中華日報 顏國鉉

   轉載自99.06.16中華日報社論    每日談 法律與人性 (不要出現作者)  自然有法則,宗教有律法,國家有法律,一部《中華民國刑法》,凡三百六十三條,每一條文都是人性為惡的制約,也是趨使人性向善的規範。做為新興民主國家,我國法治已逐漸成熟,刑法的現代性乃更見人性化。  大家應記憶猶新,今年四月間,彰化發生一起「燙嬰案」,一名狠心的父親,因夫妻勃谿,將十個月大的女嬰,丟人熱水鍋燙死。這起人間慘劇,「殺手生父」昨被判處無期徒刑,法官在判決書說:孩子生命本質應受重視,何忍讓他們背負十字架,因父母感情破裂、家庭衝突而喪命?  另一起刑事判案,出現在本月上旬。一名二十七歲男子,三度違反保護令,只要向父母要不到錢,就使暴力砸毀家具,對雙親口出穢言,並動手毆打老母,被法官判處徒刑十個月。法官不憚其煩,引述周杰倫歌詞「聽媽媽的話,別讓她受傷」,及《弟子規》,好言開導這個「逆子」。  這兩起刑事判案,都出自彰化地院的判決,惟是否同一位法官所判?因未見媒體報導,也就不得而知。值得強調的是,這兩起案例,雖案情不同而判決有別,但都是人倫不幸案件,前者是父親殺害骨肉,後者是逆子加暴雙親。人倫乃人性之依托,法官所為之判決,無疑充滿人性底蘊。  法官,過去稱推事,通稱司法人員,他們站在司法前沿,承審大大小小的刑案,看盡人性掩翳,乃至人性泯滅。法律做為人性的準繩,不能說法律不外人情,但確然是法律不外人性。我們樂見,法官判案從人性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