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法務部長之論死刑

國小教師 陳嚴坤

  前法務部王清峰部長因死刑執行與否而決定下台,有人叫好也有人認為政務官應有之風骨,從媒體所看到的幾乎都從政治層面上分析,原本政務官上台下台本就是一個常態性,去留之間確實也因政治責任,但不應有太多政治權謀聯想,而在此之外,除了政治,筆者以為在觀念認知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死刑是否應廢除,牽涉層面廣泛,然探本溯源,依法行事乃民主政治之基本原則。筆者身為教師,「課稅」一直以來都是社會焦點,尤其每到選舉期間,更是候選人極佳著力點,但從法源依據而言,中小學教師不該成為此一聚焦處,因為「惡法亦法」呀!所以王部長長期在人權上的努力奮鬥值得吾人欽佩,在部長期間的努力廢除死刑制度,只要在法律基礎的建立上進行,仍然是依法行政的執行者,不可謂有錯!而法院的法官在判決書上所下的「死刑定讞」仍然是依法行事的基準。退一步而言,人不是神,不可能不犯錯,正因為人會犯錯,所以制度的建立就相形重要,因為神是宗教的最後防線,而法律就是制度的最低底限,雖然層次有別,卻是現代民主制度所必需的不完美基準。

其二:

  王部長在辭職後說:「廢除死刑這不是我個人理念而是國際社會的共識。」從社會這個名詞而言,小至家庭,大至國際都是一個社會。當國際社會對此潮流有此期待時,臺灣身為國際社會一員,當然希望迎頭趕上。然而,臺灣也是一個社會,如果這個社會對死刑的廢除與否也有一「共識」,為政者亦當知與老百姓站在同一共識上吧!再從所謂「國際社會的共識」而言,臺灣不是一個國家,因為全世界有絕大多數的國家不承認臺灣,但從小所受的教育告訴我們:國家的組成要素為人民、土地、政府、主權,臺灣樣樣皆具,所以臺灣的處境成為「實際上是一個國家,但在國際社會的共識下並不是一個國家。」然而,在臺灣的我們仍是在一個如此尷尬的局面下繼續茁壯,所以,所謂的「國際社會」我們可以參考,卻應該是在「臺灣社會」的意識上建立才不會扞挌不入。 其三:

  「殺人」就名詞而言是一個法律上的稱謂,筆者的理解是一個人的生命權受到他人剝奪而至喪失,因次不論是車禍、傷害...所造成生命消失都是,甚至是生身父母對於人工流產都有賴優生保健法詳細規定,以保障胎兒生命權,準此而定,有法源依據之法官在判決死刑前或許在「求其生而不可得」前提下仍有出錯可能性,但仍不可謂其殺人,因為其所為者仍是在法律基礎上遂行個人意志之進行,法院的標誌「人、天枰、法槌」不正是有此期望嗎?另外一種被法律賦予權力的警察,擁有可能「殺人」的武器,仍然要在〈用槍條例〉之法下進行,而不能濫權,因為人權是屬於全面性的,嫌疑犯與警查雖然是對立的,但兩者的權利是相等者,但筆者相信身為人民保姆的執法者在「殺人」的可能中仍然要依循「依法行政」的程序,否則仍要受到法律制裁,而這正是民主制度之所以得維持之最大立基呀!   準此而言,王部長之離去其實不是一個損失,因為「在其位當謀其政」既然在部長的崗位上無法進行死刑之遂免,掛冠求去的身影更讓人景仰。也期盼王部長一本對於人權捍衛初衷,從立法角度進行徹底之進行,如此才是根本之舉,如果臺灣社會對此有一共識,則死刑之廢除讓臺灣的未來與國際社會共識接軌,相信王部長也不用再被質疑是個人理念之堅持了,臺灣社會之理性探討空間成熟度也更加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