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違犯生命-沉溺吸毒,酒精中毒與賭博

輔仁大學 曾奎諭

談違犯生命–沉溺吸毒、酒精中毒與賭博 常言道︰「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已百年身。」朔古論今,中外皆然,此話用意何在?竟是寥寥數語即形朔如此震撼力。假持一貫解釋,其意義態樣不啻是警戒世人切莫做出傷害自身、無益反害,祇為貪圖一時快活而葬送美好將來地傻事。文繁不及被載,且觀下述一二,或可指明做人務須為所應為。 夫論現代年輕人據調查顯示最致濫用的三種物質不外毒品、酒精、睹料。由此得析述之,毒品較諸後二者足謂標準禍根,蓋酒精、賭料容或審酌之餘地,是以適時適量無須過問,然毒品卻是碰觸不得,畢竟此類標的多半含有中樞神經抑制劑、中樞神經興奮劑及迷幻劑等嚴重傷殘健康之違法成分,一旦服用不多久即通常陷入不可自拔地泥淖,生理機能遭破壞的惡性循環以至心理上之自制力亦難逃魔掌,如崩盤瓦解而麻木不仁,此時還真亟需外力協助始能重生,這是合等何等可悲之遺憾!影響層面狹自個體,廣及國家。本國近代史上內憂外患、風聲鶴唳地黑暗時期究因“鴉片”戰爭係埋下紛亂種子的罪魁禍首,所謂「以古人為鏡,可以明得失,可以知興替」,慘痛之歷史經驗怎不教國人引以為戒? 人云︰「適可而止則凡事進退有據也。」此言恰能反映飲酒和小賭乃人之常情,增進生活情調所必然,倘若物極必反即顯非正常。醫學角度視之,飲酒過量即酗酒,成了酒鬼而難免酒精中毒,因控管力減損進而不時發酒瘋,身心受創程度可想而知,豈有不慎之理?法律規範論之,我國刑分尤設賭博罪章作定罪科刑之用;祇是刑事政策近來猶有除罪化反動,探究所採見解似準乎刑法謙抑性原則與法益保護思想為訴求核心,下轄被害法益不明之犯罪、宗教及論理直接結合之犯罪、不適宜刑罰制裁且執行易造成不公之犯罪和以其他手段即可防止不法之犯罪,斯四者為部分學者認定應除罪化可能種類之判斷準據,其中被害法益不明之犯罪,茲例示以為得除罪化者︰汙辱國父遺像罪、重婚罪、通姦罪、詐術締婚罪與賭博罪,爾知賭博罪為其一。祇不過本人未加贊同,此謂被害法益不明如何認定?僅因其侵害之客體無法特定具體,甚且主客體之侵害同屬一人,並不能因行為人自由意思而進行懲處,但法理推繹地結果究係與現實處境不免出入,況且誰能擔保何種意義態樣的法益或多或少不受直接抑間接之侵害?既然存在預見可能另當事人有迴避可能時空之高度風險,著重嚴格保護法律所保護的生活利益地刑事法,怎能規範不致周延?尤有甚者,社會上傳統習慣亦莫非刑事立法修法所必須考量,如未能情法相融,違背一般(各國、數國亦或一國均在所不問)公序良俗處世立命之價值觀,正如脫節於社會致使風俗民情國國不入之窘境,實有待斟酌圓滑之必要。 綜上所述,總歸一句闔可點醒執迷不悟,亟待解救地病患,要謂「逃避不一定躲得過,面對不一定最難受」,積極遠勝消極,事情的發生有果必有因,勇敢處理方帶至重見光明的機會,願此些人都能與諸位實事求是、精益求精、努力上進、自強不息! 法律學系司法二 495610494 曾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