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教育的剖析與公民意識的建構

南台科技大學 戴謙 

姓名:戴謙 Chein Tai 單位:南台科技大學 Southern Taiwan University 職稱:校長 President 地址:台南縣永康市南台街一號 校長室 電話:(06)2533131轉1101 信箱:sec@mail.stut.edu.tw 邀稿人:陳繼貫 th0008@mail.tut.edu.tw 0931178321 人權教育的剖析與公民意識的建構   一般而言,不同立場或階段的人權論述仍不免以個體主義性之自由論為其理念核心,但是,面對全球化發展,目前此種「單面化」之人權理念早已無法契合人類當前複雜處境。主張應該將人權論述置於全球化發展的脈絡來進行分析,亦即,人權理念應有其不同的論述內涵:諸如以個體主義之自由論為基礎的「公民政治權」、以群體權利或多元文化主義為主軸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以及藉由生態倫理或永續發展為基礎的「團結權」或「發展權」等多重面向。最後則是以辯證綜合立場提出不同人權理念與教育實踐應有的整全視野。   早在希臘時期,就曾有人就制度性的道德規範提出反省與質疑,並試圖藉由立法或契約論的形式來代替制度化的奠基形式。到了當代則是出現一些為人熟知之社會及政治契約論的論述。在這些理論之中,特別是T.Hobbes 的古典概念,他不但提出了一個關於集體責任的概念,而且被視為在某種程度上解決規範普遍性的問題。例如,他在《利維坦》一書中曾指出:「沒有共同權力的地方,必定沒有法律;沒有法律的地方,就無關何謂不正義之事。自然地,武力與欺詐才是戰爭中的美德。」同時的,I.Kant 在「論永久和平」(中似乎也採取類似比喻:「如果人際之間的自然狀態,並不是一開始就能和平共處;那麼它本質反倒應該是一種對立衝突的狀態。」與此相較,Locke則是認為個體的權利乃是一種與生俱來且不可任意剝奪的「自然權利」──這些權利則是包括了個人生命、自由、健康、財富等等。顯然,他的主張影響日後人權的發展。亦即,當人們透過個人自然權利的論證,它不但成為當時政治革新的動力;同時, 它也從思想上確立了個體價值與自由民主的基礎。不同於Hobbes 與Kant 對於人性本質的詮解立場,Locke 將人權視為一種自然權利,亦即它是一種個人處於「自然狀態」下所具有的本然權利,這種狀態是指個體不受任何外在政治制度或權力干預的情況。   天賦人權,世界公民的權利不會因人們的忽視而被埋沒,或受到不應有的對待與處罰。文明帶來人類的自信與發展,法律帶給人們行為規範。在中國古代,禮是維持社會、政治秩序,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各種社會關係和權利義務的規範和準則。法律的制定原以道德與人權之宗旨及立法之精神意義。然而政府要人民服從法律,行政機關卻又經常忽略法律背後的原則或本質意義。   古用制典來讓人民有月所規矩,依其方圓作息、行事有共同遵循的法則,車同軌,幣同制,田地有所耕,賦稅貢獻國家,皇宮貴族掌權以理,治國有道,遂天下太平,百姓安居樂業。古今中外法治雖略不同,同理可證,天賦人權,以民為主,以法為規滿,乃至理明訓,凡行中庸太極之道就能國家興盛安康,百姓豐衣足食,文化、社會、經濟、建設、教育、國防勃發展,與國際交流融合。   世界各國都有適當的法律與稅制,因人民需要而訂立,為保護人民而規範。身為世界公民的一員,都有知道的權利,不論任何身份背景,都應為自已的人權加緊腳步,甦醒自已的意識。國家的富裕康樂,是因為人民的努力與共,各項發展建設承諾於民、回饋於民,萬事都好商量。民主、民族、國家意識團結了,賦稅的合理與調整自得民心所願。      對於自由論傳統而言,不管它對人與社會的概念內涵如何修正,它總是具有理念的明確的共同特質。因此,學者一般在分析自由主義概念的共同核心要素時,所謂個體主義的自由主義的本質大約具有如下特點: (一)個體主義要素:相對於任何的社會集體性而言,個體具道德上的優先性; (二)平等主義要素:所有個體皆具有平等的道德地位,不接受以法律或政治階層之差異來改變人們原本道德價值; (三)普遍主義要素:認為所有人類具有道德上的整體性,任何與特定歷史相關聯的不同文化形式,它只是次要的; (四)中立性原則:中立性包含以下兩個面向,首先是政府的角色與權力必須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也就是說,政府只能依據最低限度的道德原則,為不同個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進行中立與客觀的仲裁;其次,政府的種種做為更需依據法律或契約論形式的規範方能具有行事的正當性或合法性。 (五)改進主義要素:肯定所有社會制度與政治措施皆是可修正並改善的。基於上述人與社會的概念,它不但構成自由主義明確內涵的同一性,它更足以超越自由主義內在的變異性與複雜性。 (六)多元包容的態度:自由主義的政治理論企圖設計一套足以被普遍接受之公領域制度,公領域的存在可以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除此之外,它也企圖架構一個包容和保障個人自由的私領域(private domain),私領域的確立可以保障宗教、道德和價值觀的多元發展。簡言之,在自由主義的基礎上,價值多元歧異以及對於彼此的差異包容是十分重要人際規範。   面對全球化發展與全球公民意識的建構,由於全球化本質(特別是就文化與經濟層面)仍然是西方強勢價值觀的文化殖民過程,縱使表面上它已被「以義務為基礎」(duty-based)的地區、國家或族群等接受,但是全球公民意識的落實仍有其困難。就傳統自由主義的契約論立場而言,若「有權利始有義務」是一個重要的前提,那麼服從法律或規範的義務,自然是為了維護個體的最大利益。可想而知的,當個別行為者為了利益的最大化而意願進一步承擔集體責任時,每一個別的承受者必須要冒著如下風險:「他可能被迫投入一個看似與公義無關的競爭;或者是必須承受其他行為者的自利性寄生顯然這些陳述皆清楚地反映著美國不願簽署「京都議定書」的理由。然而,為了解決不同競爭者之間的衝突、謀求壓制潛在之自利寄生者的手段、或思忖接受「共同責任」所需負擔的風險等等,縱然我們以策略局戲精緻化手法將契約論修正為Hobbes(1996) 的福利經濟理論。不過,Apel則仍是認為若通過一種「理性方法-結果策略」的解決方案,它仍不足以處理此刻的全球倫理議題。因為從自利的策略觀點來看,個人的理性不是在於維持契約,而是利用他人所訂定契約進行搭霸王車的勾當(freeriding;例如不是公會會員卻享受公會爭取的成果),經由寄生的方式來獲致他不應享受的利益。據此,Hobbes(1996)所提供的方式,充其量只是一種與道德無關的解決手段。另外,Hobbes 所謂的「自然狀態」正意指每人都活在他人虎視眈眈的覬覦之下。這好比J.Rawls(1971)在其《正義論》論述脈絡中所論及的,在「原初狀態」上對正義的社會秩序提出之理性抉擇之際,它仍必須有正義感作為公平的依據,否則契約論是不可能維持的。質言之,目前問題解決較可行途徑,Apel認為只有人們能夠真正放棄自利性動機,在權利之外,重新找尋人類作為共同體間共同分享的「共善價值」,並且回歸論辯倫理學提出的問題解決構架,藉由「真誠、正當、真實、相互理解」之理想溝通條件的實現,雖然論辯倫理學仍有其實踐上的侷限(王俊斌,2004:83-87),但是我們若僅藉由理論建構的理想性角度切入,或許全球倫理與全球公民的培養才有逐步開展的可能。   面對全球化議題,人權教育不應僅止於教授個體去認識那些政府制度、憲政原理等公民權利義務的基本事實;更不能只是片面地將衝突論思想徹底發揚,任何帶有私利動機的論述理據,它只能是一種權謀的藉口,它根本不是理性論辯的合理共識。仔細反省目前人權教育的實施,它亟需涵育人們能夠具有全球公民意識與永續發展的理念。然而,永續發展的本質是給予人們更多的義務而不是權利,因此,在維持或追求個體之公民政治權以及不同族裔或群體在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上的各種權利外,如何透過教育的過程,讓人們能夠深切肯認自己做為世界公民的角色,對於為人類未來發展應有「共善」之追求,這將是全球公民無可迴避的共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