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介法律扶助

桃園地方法院 陳振嘉

淺介法律扶助   社會紛爭最後解決多是依賴司法,然除法律專業人土外,一般民眾對於相關法律規定或訴訟程序大多一知半解,此時只能求助專業律師協助;惟如經濟狀況不佳而未能聘請律師時,其法律上之權益是否能獲得確保,即非無疑。而「法律扶助制度」即係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以維護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並達成保護弱勢族群權益之目的。   我國「法律扶助法」係於民國92年12月23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93年1月7日由總統府公布,司法院並於同年7月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執行相關法律扶助事務。而依法律扶助法第2條之規定,該法所稱之「法律扶助」,包括法律諮詢、調解、和解、法律文件撰擬、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及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至法律扶助之對象,依同法第3條及第6條之規定,則係指無資力者,亦即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而就此司法院亦定有「無資力者資格標準參考表」可供參考、判斷。另依同法第14條之規定,若涉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或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於申請法律扶助時則無須審查其資力。目前一般民眾如欲申請法律扶助,僅需備妥身分證明及代理人證明文件、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無資力者證明(含申請人之全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可證明為低收入戶之文件資料)及官司案件相關資料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各分會送件申請辦理即可。   於法院於開庭時,常見民事庭法官一句「原告訴之聲明為何?」、「被告答辯聲明為何?」,只見當事人一頭霧水,法庭一片寂靜,蓋當事人根本不知法官所問問題究竟為何?又於刑事庭開庭時,亦常見法官為使被告對檢察官所提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而大費周章向被告解釋何謂「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何不同?因此徒然浪費寶貴之開庭時間。然此均僅係開庭常見之情形,至刑事被告或民事當事人因不諳法律常識且經濟狀況不容許聘請律師,而未能適時為自己主張相關權益以致遭法院判刑或判決敗訴之情形,亦所在多有,倘若此時有專業律師可供諮詢或訴訟代理,當可有效避免上開情況發生。而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相關統計資料顯示,無論係民事或刑事案件,皆有逾半之申請民眾因法律扶助之協助而受到實質助益。故法律扶助制度之施行實係我國法律制度之一大進步,希望此項直接扶助弱勢貧苦民眾之良善制度可以繼續維持並運作日漸完善,相信社會長期不公之現象應可因此稍獲緩解,正義亦得藉以伸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