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與正義:孔孟思想與西方思維

實踐大學 企業創新與創業研究所 陳宏釗

倫理與正義:孔孟思想與西方思維 實踐大學 企業創新與創業研究所 研究助理陳宏釗 壹、孔孟的東方正義思想 1. 中國儒家的正義觀 2. 儒家以『義』詮釋『正義』 (1) ”義”的本質:君子為人與的處事根本道理,為君子本質,做君子的條件與基礎。     一種認知與態度:以知命、知禮、知言為條件為內涵。 論語 1. 「君子義以為質、禮以行之、孫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衛靈公, 18章) 2. 「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里仁, 4章) 3. 「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不知禮,無以立也,不知言,,無以知人也」(堯曰, 3章) (2) ”義與利”之區分:”義”以大公大利為主旨,求一己之利前先考慮大眾利益。 ”義”是公心,”利”是私慾,「義利之辨」是公私之辨。 論語 1.「見利思義」「義然後取」「見得思義」(憲問, 12,13章 季氏,10章) 2.「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里仁, 16章) 3.「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述而, 16章) 3. 儒家以『正』詮釋『正義』 (1) ”正”:與從政相關,重點是”正身”與”正名”—即”正道”,從政者須有”正的方向”、”正的態度”與”正的方案”。 (2) ”正”:與人之德、善相關,重點是”正人” —正己與正人,是正身、正心與修身之起源。 論語 1.「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顏淵,17章) 2.「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顏淵, 19章) 4. 儒家以『直』詮釋『正義』 義為個人修養態度詮釋,『義』為『直』的態度,即『正直』的態度 論語 「人之生直也」(雍也,19章) 5. 儒家以『中』詮釋『正義』 (1) 義在中庸的詮釋為『義者宜也』,宜是”合於時宜”即『中節』或『時中』的態度,孔子認為中為『中道』--無過與不及,我們常謂的”中庸之道” 。 (2) 中的意義與羅斯(John )的”公平”(fairness)詮釋『正義』相通。 論語 「不得中行而與之,必也狂狷乎,狂者進取,狷者有所不為也」(子路, 21章) 貳、西方正義思想觀念 1. 西方中世紀以來,學者以理論賦予企業的倫理基礎: (1) 17世紀,洛克(John Locke)主張人生而平等,受『自然法則』分配:每個人的『自然權利』,一:”自由的權利”,另一:”私有財產的權利”。(後為海耶克等自由經學者所發展) (2) 亞當史密(Adam Smith)的”國富論”詮釋『市場主義』(看不見的手),每個人追求自我最大利益(邊際效用),反而促進社會進步繁榮。 (3) 達爾文(Charles Darwin)的”物種原始”詮釋『進化論』(物競天擇);史賓塞(Herbert Spencer)詮釋『社會進步』得之於生存競爭。 (4) 分配正義:企業如何將獲得的利益依公平分配在各種利害相關之人群或團體,代表具高度之倫理涵義行為,惟難以兼顧”平等”與”效率”。學者羅斯(John Rawls)以公平正義闡示。 2. 正義觀念(Justice) (1) 正義在西洋哲學中佔重要與獨特的地位,希臘神話的”宙斯大帝”與基督教的”上帝”,為人類追求正義時逐漸淨化的表徵 (2) 蘇格拉底—歐洲對正義提出討論之第一人,討論德性、勇氣、自約及正義的觀念,對行為的自省成為”倫理學” 參、羅爾斯『正義論』思想觀念 一、正義論基本概念: 羅爾斯在正義新論裡面,提出了一個假設,那就是假設在一個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社會上的每個人皆處於一個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之下,而以理性的選擇方式建立起一個社會契約。並且,這個社會契約保證每個人都能公平、合理地分享社會的利益。以兩個正義原則來表現: 1. 每個人有相同的權力和其他人一樣的最大限度的基本自由。 2. 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可以被安排,使得: (1) 對最弱勢的人最有利。 (2) 在公平的機會平等條件下,職務與地位開放給所有人,亦即所有人對於職位和地位的追求,機會都是一樣的,在這個假設裡面,羅斯很明確的指出了正義的基本原則及其內容。 ( 正義論的起源 『天生的不平等』:出發點不平等(上天賦予、社會的地位與經濟),透過調節主要社會制度,排除天生的不平等 ( 正義論的對象 『社會的基本結構』:用來分配公民得基本權利義務,劃分利益與負擔之主要制度 ( 正義論的方式 『契約論』:一套指導社會基本結構制度的『根本道德原則』(正義原則) ( 契約論的特質 原初狀態(the original position)、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立約者的特點 二、原初狀態(the original position): 在原初狀態(亦譯作原初立場)中,每個人都不知道自己所具有的特殊性,亦即在原初狀態中,大家都是一樣的,但是這些在原初狀態中的人們,他們知道自己一定會降生在人世,會獲得每個人不同的性格或地位等等,並且在不同的社會結構下,會獲得各自不同的命運,於是,他們要訂立一些規則、權利和義務,以便盡量改善自己將來可能遭遇的命運。而制約這些規則、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原則,便是羅爾斯所要探討的社會正義,事實上,原初狀態的概念就是要設立一個公平的程序,只要遵循著這些程序,就可以達到正義原則的論證。 原初狀態5個要點: ( 正義的客觀環境 ( 各方主觀機動與理性 ( 知識的限制 ( 對公道原則的限制 ( 選擇二個正義原則的論證 1. 無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 無知之幕是羅爾斯之原初立場中最重要的特點,無知之幕的設計保證沒有人在選擇正義原則時,因其自然的機緣或社會情境的偶然因素,而使自己處於特別有利或不利的選擇情境,以確保立約者都處於相同公平的情境,所以正義原則是公平協議的結果,這也是稱此理論為正義即公平的原因。 例如今天政府要推行兵役縮短為一年,這個時候,因為每個人對於這件事的感受不同,假設現役軍人覺得兵役不應該縮短,但是修改法條的立委卻覺得應該要縮短兵役,這時軍人和立委就會提出不同的意見,希望讓這件事朝著自己最想要、最有利的方向走,結果就造成了眾人無法達到共識,或是有人會以其權力脅迫他人妥協,這個時候就不符合正義原則了,於是為了排除這種情況發生,羅爾斯把會造成不符合正義原則的因素排除掉,這便是無知之幕設立的目的。 2.社會契約方式決定正義原則: 羅爾斯用契約論的方式來決定正義原則的涵義,主要有四個理由: (1). 是表示這個正義原則的設立,是全部的人員所決定的。 (2). 為了保證正義原則的有效性,契約可以達到在公平公開的場合,最起碼形式上的平等。 (3). 表示正義原則是由一些自由的、理性的人選出來的結果。 (4). 是顯示了正義原則的公開性,用契約論來決定正義原則,其實就像是在一個公開公正公平的場合,立約者很明確的用白紙黑字,保證了正義原則的有效性,或是像 立法院一樣,在立法院這個公開的場合,定出來的法律會被頒布,並明確的被寫下來,保持它的有效性。 3. 立約者的特點: 在原初狀態中的這些立約者,會共同具有一些特性,即:a.他們都是理性的b.他們彼此互不關心c.每個人都知道彼此都有正義感的能力。羅爾斯強調立約者是理性的(rational),其實是和社會理性一樣,唯一不同的是他強調立約者彼此之間互不關心的(mutually disinterested),不假設立約者是利己或利他,但他並不是主張立約者是利己主義者,而是主張他對別人的利益沒有興趣,且立約者彼此互相相信,不論所同意的原則為何,大家都知道且依這原則行動,也就是說,正義感的能力保證立約者的努力不是無效的,因為他們所選擇的原則會被彼此尊敬而且遵行。 二、正義二原則: 1. 『社會公道』的意義: (1) 水平的平等 (horizontal equality):條件相同者給相同的待遇。 (2) 垂直的平等 (vertical equality):不同條件者給予不同的機會。 2. 正義二原則,為建立良善有秩序的社會所提出的二個原則: (1) 平等原則--每一個人所擁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權利相等。 (2) 差別原則--社會和經濟上不平等的制度設計,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a. 對每一個人都有利。 b. 地位和職位對所有人平等開放。(機會均等) 3. 正義二原則內容分析 (1) 此二原則建議社會結構可以分為兩部分,每一個原則適用一個領域。第一原則有關公民的基本自由,而第二原則適用於所得和財富分配,以及組織中不同權威和責任的設計。 (2) 此二原則有一個排序,即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 (3)「正義即公平」是一般正義觀(the general conception of justice)的一個特例。一般正義觀主張:所有的社會貨財都平等分配,除非不平等分配可以使每一個人有利。 4. 正義第二原則的解釋 (1) 「每一個人有利」和「對所有人開放」各有兩種解釋,前者可以解釋為「效率原則」(principle of efficiency)或「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後者可以解釋為事業對才能開放或提供公平機會,因此構成四種可能的意義: a. 自然自由體系(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 b. 自由主義的平等(liberal equality) c. 自然貴族(natural aristocracy) d. 民主的平等(democratic equality) (2) 四種解釋的討論 a. 自然自由體系 ( 合乎效率的分配有很多種,效率本身無法決定何種組合是正義的,奴隸制也是合乎效率的分配。 ( 如果接受最初分配就是正義,則這種正義觀顯然會受到自然和社會偶然因素極大的影響,而這些因素從道德的觀點來看是站不住腳的。 b. 自由主義的平等 ( 這個解釋以機會公平的平等代替事業對才能開放,目的是要減少社會偶然因素的影響。 ( 其缺點是:雖然消除社會偶然,但由才能和智力的自然偶然決定分配,和由歷史或社會運氣決定,一樣沒有道理。此外只要家庭制度存在,機會公平的情況就無法完全實現。 c. 自然貴族: ( 只要求機會的形式平等,仍然受社會偶然因素的影響 d. 民主的平等 ( 此一解釋同時消除自然和社會的偶然因素之不當影響。 ( 這個解釋的基本精神是:較佳處境者的較高期望如果是正義的,它的充分必要條件是:其計劃是改善社會最差階級的期望之一部分。 ( 充分體現社會是一個合作體系的想法:社會秩序不是為了建構和保障較佳處境者較好的願景,除非這樣做是合乎較不幸者的利益。 三、社會正義:   社會正義,即是「在一個公道的社會下,分配權利、責任與利益」。社會應該首先考慮及照顧弱勢者的利益,不能為了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少數人,少數人不能成為多數人的手段。 這也正是羅爾斯所提出的基本權利,應該享有平等對待以及享有社會基本權利的自由。當人們依據正義原則來分配社會資源與利益時,方符合每一個人的個人利益。 四、正義理論權利分配應顧及之原則: 1. 一般性(general):屬一般或全體的,非特殊的。 2. 普遍性(universal):適用全體社會成員,不遺缺任何部份。 3. 公共性(publicity):社會成員瞭解並接受、願意遵守,含不公道環境下亦適用(無選擇自由)。 4. 順序性(ordering):在衝突下尋出一個輕重緩急之順序,滿足社會需求。 5. 終極性(finality):能對權利分配做終極仲裁。 四、孔孟儒家與西方思想的比較 ◎ 人性本體論:求”仁、恕”,源出人性善,上溯”克已”與”復禮” ◎ 社會規範論:強調”正義”,”秩序” ◎ 人生理想論:禮、樂,大同社會,有禮才有理,有樂才有節度 ◎ 希臘哲學:求”真”,源出獨立思考,上溯”自由”與”平等” ◎ 羅馬法律:強調”崇法”與”守份”,維持理想秩序、保障”自由” ◎ 基督教精神:信、望、愛,以”愛最重要” 鈴木大拙東西方心靈之差異 西方心靈 分析的、分辨的、分別的、歸納的、個體化的、知性的、客觀的、科學的、普遍化的、概念化的、圖解的、非人性的、墨守成規的、組織化的、擅權的、自我中心的、駕御他人的 東方特質 綜合的、整體化的、合一的、不分區的、演譯的、非體系的、直觀(情意)的、主觀的、非推理的、精神個性化的、社會群體化的 1. 哲學問題 西方:「宇宙是由甚麼元素構成的?」→目標為”自然” →分析性 →事物的普遍方面 儒家:「如何建立社會秩序?」→目標為”社會” →綜合性 →人事的具體方面 2. 哲學方向 西方:「為什麼?」→智性問題(intelligent question) →科學實然命題 →事實的陳述 儒家:「如何?」→規範問題(nomartive question) →規範知識之應然命題 →應如何的陳述 3. 驗證問題 西方:科學實然命題 →真偽透過經驗的驗證 儒家:道德應然命題 → 約定成俗及(或)訴諸權威、無獨立檢定標準 4. 東方倫理與西方倫理之差異 西方:倫理學由研究自然的態度和方式,以邏輯分析方式、做理性的思辨、以”美”&”善”做真理的追求,西方的態度當成學理理論的探求,與道德的實踐無關 東方:倫理學是”力求實踐”,注重社會秩序,未如西方以知識有系統的建立倫理知識體系(但西方未探究道德家的實際行為符合嗎?),但卻以道德實踐的經驗成為實證的”實踐倫理學” 5. 儒家倫理學特點 (1) 強調個人價值與尊嚴,主張個人於人類價值之平等,強調個人之自由 (2) 主張個人權利,更重視個人責任與義務 (3) 儒家的倫理觀:個人責任(修身)與義務(齊家)→國家社會責任(治國、平天下) 三、人類知識類別與規範知識   哈伯馬斯的知識論架構如表所示。首先,將知識、學科、行動、生活聯貫在一起,使知識的檢討落實於生活的基礎上。再將經驗性、分析性的學科與知識加以定位,視其為知識中的一類。最後,將批判性的學科從權力、被有系統扭曲的溝通方式和解放的興趣推衍出來,賦予社會批判理論一個合法的基礎。 知識形式 資訊 解釋 批判 方法論架構 ↑ 律則性假設的驗證 ↑ 文本的解釋 ↑ 自我反省 學科類別 ↑ 經驗性—分析性的學科 ↑ 歷史性—詮釋性的學科 ↑ 批判取向的學科 認知興趣 ↑ 技術的興趣 ↑ 實踐的興趣 ↑ 解放的興趣 取向(關注) ↑ 技術性的控制 ↑ 互為主體的了解 ↑ 解放、自主、負責 行動類別 ↑ 工具性的行動 ↑ 溝通行動 ↑ 被有系統地扭曲的溝通 生活要素 ↑ 勞動 ↑ 語言(互動) ↑ 權力(支配) (引自:黃瑞祺,1996,頁171。) 1. 控制外在客觀化世界的興趣(interest of control objected ex-world) 經驗分析的科學(empirical analysis science):對人類外在世界的自然環境或社會現象,以技術性控制及運作,以經驗的與分析的探討變數間的關係,以發現一般規律,這類知識是對客觀化世界做因果解釋(causal explanation)及有用的推測。此類為自然科學與以自然科學為典範的社會科學。 2. 溝通與瞭解的興趣(interest of communication and understood) 詮釋的歷史的科學(hermeneutic historical science):透過溝通與意義詮釋(interpretation of meaning),與他人達成協議或進一步之共識與默契,主要透過象徵符號互動(symbolic interaction)促進瞭解,這類知識是在於瞭解的達成、共識的獲得,系針對欲瞭解的對象以歷史和脈絡(context)情境下掌握其義意。這類知識為現象學、詮釋論、日常語言分析學。 3. 自現有不合理限制(constraints)解放的興趣--解放的興趣(emancipatory interest) 批判理論(critical theory)批判科學(critical science):對現有或行之有年的意識型態(ideology)或約束做一批判(critical),是基於自省能力(self-reflection),與將經驗分析資訊與詮釋意義做統合。此類知識為經驗的(empirical)+詮釋的(hermeneutic)+批判自省的(critical self-reflection),三者缺一不可。 4. 規範知識(constrains knowledge) 規範知識(constrains knowledge):建立秩序的知識,中國儒家道德思想屬此類知識。 第 1 頁,共 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