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嬰兒的生存權

永晉診所/院長 陳幸津

  根據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曾經公布的「二○○六兒童人權調查」,小朋友認為「基本人權」最沒有受到保障,而且又以「生存權」分數最低。

  「生存權」指的是人安全健康成長的權利,這不僅是小朋友的權利,也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它代表的是對生命的尊重,而且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別人的生存權。

  舉例來說,現今社會最明顯侵害兒童生存權的情況,就是父母攜子自殺以及棄嬰的事件,父母帶著小朋友一起自殺,剝奪了小朋友生存的權利;新生兒的父母把孩子丟棄,則是不顧小朋友的生存權。生存權是身為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沒有生存權,其他一切人權均無從談起。也無從享受之。所以生存權是享受其他人權的前提。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保障生存權,其中最重要之內容為生命權,蓋生命權為一切自由權利之基礎,無生命即不得享受任何權利自由,可見生命權之重要;第廿三條復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以上規定,再再肯定國家對於人民生存之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甚至於應該以法律保障之。

  對大多數的人來說,家中新生命的誕生是喜悅的。但是卻有少部分新生命的到來,當其生存權與在父母的選擇下權相互衝突時,他們的生存權有可能因此就被犧牲了。筆者是一位新生兒專科醫院,從事多年的早產兒照護。幾年前我親身經歷的案例是: 有一位小男嬰因為早產,緊張生在地區婦產科診所,出生時體重約一千公克左右,父母唯恐因早產導致造成日後的後遺症,於是放棄救治的機會,於是直接請來殯葬業者處理,工作人員連續三天每次要執行時,打開冰櫃小縫,都發現他的小肢體有在動, 甚至會發出微弱的哭聲,就這樣等了三天,工作人員發現他仍然有生命跡象,遲遲不敢執行火化。於是趕緊打電話給父母,把小男嬰帶到醫院住院治療,到院時,全身冰冷失溫, 酸血症,低血糖等代謝問題。最後,這早產的小男嬰雖然存活下來。但是因為前面過程的遺棄與忽略,對小男嬰早已造成傷害,並留下後遺症。相對於其他類似的案例不知其數,可就沒這麼幸運。每ㄧ年不知有多少出生嬰兒,只因為他們生下來有些不不完美,因為他們不會說話,無法吶喊爭取,而被無聲無息地放棄掉。

  另外一種常見的異常狀態是:胎兒在妊娠二十四週以後才發現有些不足以危及生命的先天異常,父母於是要求婦產科醫師,提前讓產婦中止懷孕,可是提前到來的嬰兒卻有生命跡象,此時,小兒科醫師常在這種無預警之下,被產科醫師通知帶回病房,家屬決定不救。此時,真讓小兒科醫師陷入一種兩難的狀態,身為醫者,最難過就是見死不救,尤其是在可醫治的病之下。在這般情況下,要花很多的時間與精神來跟父母親溝通, 只希望為這些嬰兒爭取生存權,就醫權 ,但是, 這些都是事後消極補救之法。而且有一些人,很可能在來不急等待之下,就被白白犧牲掉。

  這些看似微小 、少數、被藏在陰暗處的人權、 生存權、 難道,無法可保障之。現代醫學、 生物科技日新月異,讓原本無法救治的一些疾病,都能醫治。例如極度早產、 唇顎裂、多根手指、 併指 、輸尿管狹窄、先天性心臟病等等可治癒的先天疾病,再再提高了人的生存機會及生存權,更當何況上天有好生之德。但是這些科技進展訊息也許並不普及,也許人民沒有被積極教育的機會,也許醫學專科愈分愈細,對彼此領域的進展,交流不夠,等等其他多項因素。使得現階段的相關法案進展的相當緩慢而且在一些模糊地帶一直沒有訂一個明確可遵循的法則。例如我國的優生保健法從民國七十三年制定公布, 一直到民國八十八年及九十八年, 每隔十年以上才修正發布一次。而最近修改的「優生保健法」已取消人工流產應於妊娠廿四周內施行的限制,只要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孰不知畸型有輕重不同,並非所有畸形都無法生存,應限制在「難以矯正」的範圍內。另外為解決醫學倫理紛爭,人工流產手術的妊娠周數規定應更嚴格限制廿四周上限, 因為廿四周為目前全世界胎兒於母體外有較高的生存機率,若是沒有廿四周上限,此嬰兒的出生將衍生更多矛盾與衝突,人心不安的問題。

  另外「難以矯正」的範圍,更應邀請相關專家來嚴擬,包括婦產科,新生兒科,基因遺傳學,外科醫師等等,以免錯殺無辜。而且「畸形殘障雖需社會成本,但也有生命權」、「畸形兒的命運各異,若能存活也有生存的權利」。所以醫學先進國家如美國等仍嚴格規定廿四周為人工流產的上限。明確保障可以生存可以矯正的畸形兒。若萬一超過廿四周非不得以考慮要實施人工流產,建議須有多位接受過專業訓練的相關醫師,及社工人員的會同諮詢,整合做決定。畢竟二十四周以上出生的嬰兒在體外是有可能會存活一些時間的,非得放棄時,建議施行人道臨終照護。讓往者得以安息,生者得以安心。先進歐美及日本國家都是如此。

  一個國家的進步以及國民的素質應取決於教育、文化、環境,而不應只以遺傳基因或身體殘缺狀況來判定素質的好壞。就如台灣區世界公民總會主席, 太極門掌門人,在他的論文中提到,萬物循天理 ,天地人本一,以民為法,以法為規,只要人人真心面對現階段生存的最大可能,本著善心與良心,賦予每個生靈應有的尊重與人權,依仁道盡本份 那麼生者得以盡心力,往者也無憾,那麼社會人心各有所依歸安定,則天下一定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