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學習權

嘉義縣太保國小校長 江連君
1.學習權的意涵

   學習權(learning right)是指個人在所處環境中充分發展閱讀、思考、生活以及創造能力的一種基本權力。
  一九八五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第四次國際成人教育會議宣言,特別強調學習權的概念,並對於學習權的內容提出具體的界定:學習權是閱讀和寫字、提出問題與思考問題、想像和創造、瞭解人的環境和編寫歷史、接受教育資訊、發展個人和團體技能的權利。由此觀之,學習權是以個人為主體,透過適當的學習情境和學習活動,充分發展個人潛能,以記錄歷史、創造歷史的一種基本人權。

2.確認教育的中立性

  公共的教育體系不得為特定的意識形態服務,也不得強迫學習者接受或拒絕特定的政治或宗教主張。施教者不可濫用權威的方式,使學習者處於被支配的地位。施教的內容也不應只為特定的社會階層及其價值觀服務。教育活動要將學習者轉變成創造自己歷史的主體,因此教育不能成為宰制人的手段,教育的中立性就是要防範教育成為阻礙追尋真理與自由的工具。

3.父母有對子女教育的權利與責任

  兒童階段是人格成長最重要的時期,但是正因為兒童的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幾乎無法依賴自我學習的方法實現其學習權,因此保障兒童受教育的權利就是在保障兒童的學習權。做為學習權主體的兒童其實缺乏主張基本權利的能力,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主張和爭取,於是肯定父母的教育權利與責任便是間接保陪了兒童的學習權。
195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中明確指出:「有責任教育及指導兒童者,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其指導原則。此責任首先應屬家長。」父母對子女利益的判斷,應該比國家居於較優先的地位。國家可以防止父母權利的濫用,包括一些不負責任父母忽視或傷害子女正當受教育的機會,但不應限制或阻礙父母對子女教育的正當參與。

4.教師的專業自主促進學習

  在教育未成年學習者的歷程中,教師居於一個極為重要的地位。196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教師地位之建議書》就說:「教書應被視為一種專門職業:它是一種公眾服務的型態,它需要教師的專業知識以及特殊技能,這些都要經過持續的努力與研究,才能獲得並維持。此外,它需要從事者對於兒童的教育以及其福祉,產生一種個人的以及團體的責任感。《關於教師地位之建議書》的內容適用於自幼兒學校至高級中學的教師,除了定義、範圍、指導原則外,還涉及教育目標及政策、教師職業的準備、教師的深造、教師的任用及其職業生涯、教師權與教師之責任、有效教學與學習之條件、教師之薪水、社會安全、教師短缺等。

  教師的專業自主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是一種職務遂行所必備的條件,也就是一種職務上的自由裁量權。假如教師的教學自由不僅沒有激發學習者的潛在能力,提昇教育效果,反而阻撓或減低學習者獲得真理的機會,則教師的專業自主便失去其存在的意義與價值。

5.終身教育更是學習權的實踐

  學習權既然是一種基本的人權,它必須普及到每一個年齡層的人。使國民一生都能不斷學習成長,適應隨時變遷的新環境,過著健康、文明、不匱乏的生活。因此在義務教育期滿後,每個人都應該在想得到教育的時候,有充分的教育機會供其選擇。在一般的學校之外,為建立學習社會、方便終身教育的措施,無論是屬於家庭教育、親職教育、學前教育、社會教育等,都應得到適當的保障與獎勵。

  從終身學習的角度來看學習權的實踐,絕對要肯定學習者自學的價值。因此針對學習者請求鑑定自己學力的需要,國家應該設計適當的考評制度予以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