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應該破除有罪推定思維

宇順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拱旭

  今年五月初,大陸河南省剛發生一名殺人犯「趙作海」服刑10餘年後,被害人竟然復活了,這個令人匪夷所思的司法事件在大陸引發了廣泛關注和討論,河南省有關方面啟動責任追究機制,目前已有3名辦案警察被追究刑責,其中兩人已被拘提,一人在逃。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表示,3家辦案機關都有責任,「沒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也沒有堅持疑罪從無(無罪推論)的原則」。

  大陸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易延友指出,按照刑事訴訟法,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他表示,在「趙作海案」中,只要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法院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判案原則,就可對公安機關辦案進行有效監督。

  大陸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教授說,雖然不能將十年前的冤案歸咎於目前的司法環境、體制和機制,但它也對當前的司法建設提供了重要警示和參考。他表示,司法監督制約機制應包括法律監督、人大監督、輿論監督以及群眾監督,有效的內部監督和有力的外部監督可以預防和糾正冤案。

  反觀台灣對冤案的重視卻有不足的現象,近日來的法務部重新調查「江國慶案」、13年10次審判纏訴的「謝振茂案」,遭受檢警調的刑求逼供、暴力取證,這些所造成的冤案,人民對司法院、法務部及檢察署、警政署、調查局都抱著高度的期待。檢警調應破除有罪推定的思維,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賠償案件發生,要規範偵查行為,嚴格依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使用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在保證辦案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積極探索運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要做好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堅決遏制和防止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放縱毆打、虐待等違法行為和涉案人員自殺死亡等安全事故的發生。

  要樹立正確的審查逮捕觀念,以事實、證據、程序和法律,準確把握寬嚴相濟,依法行使逮捕權。

  檢警調機關需要落實訊問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影制度,介入偵查、取證機制與告知當事人權利制度,還有對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機制,完善偵押分立、人身檢查、訊問嫌疑人時律師在場以及對刑求逼供違法行為的投訴制度。要更加準確、有效地指控犯罪,依法準確適用不起訴類型,加強檢警調的協作配合,提高審查起訴質量和出庭公訴水準。嚴格依法辦理案件,該起訴的要依法起訴,符合不起訴條件的,要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實事求是依法適用相應法律條款,通過案件檢查、申訴復查、賠償審查等途徑,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實行多元歸責賠償,對賠償案件的經濟追償、責任追究、工作考評等,依法合理進行。準確把握賠償案件與錯誤辦案、違法辦案的界限,實事求是評價檢警調機關執法辦案工作,對於因刑求逼供、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辦案造成賠償的,要向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並依法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賠償案件的發生,樹立依法賠償觀念,積極主動地做好賠償工作,特別是要堅決破除有罪推定、疑罪不賠的思維,切實做好刑事賠償工作,積極支持當事人依法行使賠償請求權,重視賠償金及時支付,加強溝通協調,做好善後道歉及息訴工作,有利於保障人民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預防和減少社會管理風險,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促進公正廉潔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