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土地稅之問題

台南縣政府,地政處處長 洪得洋
  我國的土地稅制以往以實施平均地權為主要政策目標,其相關法令主要規定於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及這兩個法律之相關子法,其實施手段為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及漲價稅歸公。其中持有稅以地價稅課徵之(另雖有田賦制度、但已停徵二十餘年);移轉稅以土地增值稅課徵之。惟實施多年以來,由於社會之變遷及因應實務作業,在土地稅制上是有部份不盡公平,而有影響稅賦人權之處,茲分述如下:

一、 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問題:地價稅係以規定地價為稅基,規定地價原則係以公告地價之八成為準,土地增值稅係以漲價總數額為稅基,漲價總數額較簡化的說法係賣出土地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減去買進土地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是以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關係著我國土地稅是否有達公平合理,而這兩個地價均為政府機關依法令規定查估公告,以為課稅之依據(雖仍有其他用途,先略不談),公告地價係每三年公告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公告土地現值則每年公告一次,其中公告土地現值依法係以土地之正常買賣價格來查估(即以土地市價為目標,惟實際上是落差)。在民國七十九年以前是實施兩價合一,即在每三年辦理公告地價時直接以公告土地現值為公告地價,惟基於輕稅之理由,在民意的壓力下,為壓低公告地價,減低人民地價稅負擔,使在七十九年之前公告土地現值被大幅壓低(因兩價合一),嚴重偏離市價水準,進而使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不公平。因此在民國七十九年實施兩價分離,兩價分離實施二十年以來,公告土地現值確有較以前接近市價水準。但前仍有一些公平上的問題,這個問題不但發生在不同縣市之間,也發生在同一縣市之內。依法理而言,同樣價值之土地,應有同樣賦稅能力,即應有同樣的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惟以往由於作業機關不同及作業人員不同,常有同樣市價之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有大幅的差異。台南縣政府這幾年來在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之作業目標,即是以稅賦公平為主要目標,期使公告土地現值為土地查估市價之一定成數(目前暫定九成),公告地價為公告土地現值之一定成數(目前暫定二成五)。不因地區或作業機關、作業人員不同而有所差別。

二、 地價稅問題部分:

1. 累進起點地價問題:地價稅原則係採累進稅率,以同一個人在同一縣市所有土地地價之總合(要扣掉免地價稅之土地(如農業用地等)及單一稅率土地(如工業用地等)),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適用不同之稅率。而累進起點地價係以同一縣市內七公畝(700平方公尺)平均地價為準,也即是縣市內扣除免稅及單一稅率土地後,以其他所有土地之平均地價之700倍為累進起點地價。在不同縣市由於平均地價不同,累進起點地價也不同,較繁榮之直轄市或省轄市其平均地價較高,其累進起點地價也較高,較不繁榮之農業縣平均地價較低,累進起點地價也較低。造成一個人擁有相同價值之土地,在較不繁榮之農業縣很容易過累進起點地價,適用較高之稅率,而負擔較重地價稅,而有不公平現象。

2. 公共設施完竣問題:對於以往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於完成都市計畫後,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方可改徵地價稅,惟對於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法令規定籠統,以道路可通行貨車,具有排水、自來水及電力地區,即可認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在執行上常引起爭議。另對於整體開發地區,即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等手段完成整體開發,方可建築者,部分亦以公共設施完竣課以地價稅,一方面不准土地所有權人建築,另一方面亦課以地價稅,造成賦稅上之不平。

3. 國有土地免課地價稅問題:依現行規定縣、市及鄉、鎮有等公有土地,以供公共使用者,方可免徵地價稅,其非供公共使用者,如土地係住宅區、商業區等,仍需課地價稅。公有土地中,惟有國有土地,以有收益或供事業使用者,方課地價稅,即使是高價值商業區的國有土地,如未有收益亦免課地價稅。此規定使國土地在無稅賦壓力下,不積極尋求土地之處分及收益之機會,而讓國有土地荒蕪,成為地方發展之瘤。而地價稅又為地方稅,亦使縣市鄉鎮少了鉅額稅收。以高鐡車站台南歸仁車站為例,坐擁近百公頃國有土地(佔地區建築土地6成多)的高鐡局,十年來並不積極推動高鐵站地區之發展,任由大量國有土地荒蕪,除使地方每年少收幾仟億的地價稅,影響對地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能力外,亦因大部分國有土地未處分建築,而為高鐡台南站發展大幅落後之主因之一。

三、 土地增值稅問題部分

1. 稅基調整落後問題:土地增值稅係針對土地之增值部分課稅,但實務上並非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買賣價差課稅,而係對土地所有權人買及賣二個時期間的公告土地現值之差距課稅。而公告土地現值係每年調整一次,如土地之買與賣係在同一年度內,即土地買了後,在公告土地現值未調整前就賣出去,即使買賣之實際價額有價差,轉手間有增值,也因公告土地現值是一樣的而課不到土地增值稅。但這些增值利益(地價之上漲),郤可能反映在以後公告土地現值的調整上,使後來的買者(實際上未享有增值利益者),來負擔土地增值稅。同樣的,各年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反映土地市價的成數不一,亦會造成享受土地增值利益與實際負擔稅賦者不一之不公平現象。

2. 土地交易成本問題:土地增值稅是類似移轉稅,惟對於土地交易之成本並無扣除,土地之交易需有交易成本,如仲介費、代書費等,有時在土地實際漲價不多,公告土地現值有調整時,這些交易成本大於土地增值利益,而有實際交易損失時,郤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捐之課徵需具有公平正義,並量能課稅,而我國土地稅制原則上是具有其正面的政策目標,但在部分的法令規定或實務的執行上,郤稍偏離了公平正義,而與量能課稅之原則並不完全相符,茲提出以上各點,以供在維護稅賦人權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