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路權 愛人愛己

立錡股份有限公司研發工程師 萬宜澄

  在台灣有相關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法令規定各用路人之路權使用規範,內含路權使用優先順序及肇事後路權責任釐清與相關判例等。但是實際在台灣使用道路並沒有所謂路權的存在,只有所謂先到先贏、人比車兇之類的民情風俗。而一般道路交通管理警察 ( 簡稱交警 ) 又多半為人詬病於欺善怕惡,大案不辦小案不斷,電視節目上常有報導交警對一路狂飆之重型機車直接無視,反而追辦路旁的紅燈超線。甚至對於路權的管理更是薄弱,一般路霸、並排停車、慢車行駛快車道、機車違規佔用行人道等都很少舉發或是勸導,如此的執法該讓我們用路人如何心服口服呢?

  而在真正的路權上,有多少人會重視呢?有多少人因為路邊的併排停車、機車佔用人行道而不得不走在馬路上,進而遭逢不幸的橫禍。有多少車禍都是因為路權的不當使用而造成?逆向行車,慢車搶快車道,違規穿越道路,內側車道右轉,外側車道左轉等不勝枚舉,而我們路上指揮交通、路檢稽查的交警們有注意過嗎?還是看到了,車過了,沒辦法現場舉證就算了呢?

  的確,路權使用上的爭議不容易舉證告發。而在道路交通管制處理條例中也有一條是“權衡輕重後,以不干擾或阻斷當時地交通為原則,得以不逕行告發違規人車。 ” 但是也因此,路權使用上的問題,往往沒事就沒事,出事的時候就悔之莫及。就如同成語的“防微杜漸 ” 與社會行為學上的“破窗理論 ” 所言,目前我國交通警察執法的狀況,還是處於“人治 ” 的階段,並非進步國家的 ” 法治 ” 。而也因此我國人民多養成不當使用路權之惡習,常常因貪圖一己之便、一時之速而逕行違法犯紀之行為。

  “ 不因小惡而為之 ” ,如此的精神應加強落實在我國人民的交通法治觀念中,以預防各種車禍情事之肇生。而我們身在執法第一線的交警們更應加強本身觀念,不可以姑息養奸、疏忽怠職,而讓遵守路權的觀念與維護路權的行為深植我們心中,如此,許多憾事將不再發生。亡羊補牢 , 猶未晚也,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