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然侮辱界線」之感想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學生 阿彥

  近年來,基於一時言語上的衝動,而被繩之以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的例子層出不窮,新聞也開始大加報導。一般常聽見的如「○你娘」(99年簡上72號) 、「他那個王八蛋」(99年易字831號)、「○拎娘」(99年簡上1260),法官只要引用一段主觀上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客觀上足以侮辱人格,就讓被告因為幾秒鐘而背上刑罰,甚且在社會履歷中記上前科,這就是刑罰的最後手段性嗎?若是刑法本身規定的文義解釋如此,但實務上不見法官限縮解釋,卻反而盡情擴張成立範圍,而無對具體個案分別說理,實在是不知道法官想達到的目的是什麼?創造一個沒有髒話的理想世界嗎?

  網路上有個玩笑,有人說「他媽的,你真厲害」。他媽的是髒話,若是「你真他媽的厲害」,他媽的是加強語氣的副詞。同樣的三個字,依照擺放在句子的位置不同,作用也不相同。同樣的○你娘,在台北開車的人。可能每天上下班時段。都要一個人在車裡講上兩三次;換個景況,卻是客觀上造成人格的侮辱。

  不知道法官有無對「客觀」提出佐證,還是以「客觀」的糖衣,包著法官自身「主觀」的毒藥?人格本身描述的就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而其受損自然也是一個抽象的事實。是否僅僅因為寥寥幾個生活中常見的字眼,而會造成相對人的人格受損?並不能僅引用一段客觀上會造成如此結果,應該要詳細論證,此不僅涉及成立犯罪的高度論理要求,甚至牽扯到表意人言論自由的保障。

  而從實務的判決日漸豐富以降,造成民眾動輒以與人口角時的內容,訴之以法院,請求法院以刑法相繩,刑法變相淪為吵架雙方爭一口氣的工具,這就是法官想要塑造的社會風氣嗎?或許法官認為為公然侮辱罪畫一條客觀的界線,本身是一座空中樓閣,但一味擴張適用範圍的結果,不僅未達到希望人民「謹言」的目的,卻造成不少因「失言」而萬劫不復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