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原則不容執法人員踐踏

 李光欣

  曾經有學術機構做過調查,在台灣,「相信司法」的比率竟然低到區區百分之五!司法信任度為什麼會淪落到如此不堪的地步?

  筆者在打過一場荒謬的官司後,多少了解,原因之一就出在檢察官濫權起訴。部份不肖檢察官完全無視於證據及「無罪推定」原則,就算人證、物證兩缺,照樣「勇於起訴」;而公訴組檢察官、法官明知起訴不合理、不合法(按《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必須負起舉證責任),也只能硬著頭皮走完法庭程序。

  這場官司一打就將近四年,期間,爸媽陸續病倒,我在照顧父母的同時,不時還得抽空在法庭裡枯坐(因為根本就沒有證人指控我及其他大部分被告)。終於,在家母告別式前一天,得知一審獲判無罪,判決理由是「缺乏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檢察官放棄上訴。最後,全案以一審無罪定讞。

  這件官司如今說來讓人噴飯,但對我這麼一個從未上過法院的當事人來說,期間,內心的煎熬、恐懼及羞辱,不是外人所能想像的!

  整件事得從二○○四年夏天說起。當時,有朋友找我加入一家本土直銷公司。在聽完加盟說明會後,我並沒有當場同意加入。為求慎重,我還打了電話給當時在調查局負責監管經濟犯罪的同學。他表示對這家公司沒有印象,應該不在監控名單上。同學另外要我上網查查是否曾有消費者投訴。查證結果確定當時並沒有人提出過抱怨。

  但我還是不放心,除了要求查看營業執照,也跟推薦人求證,確定她購買過公司的商品,而且的確是由公司的人車宅配到家的。當時,我心想,這家傳銷公司有營業登記、有商品販售、有提供宅配及飲水機安裝、維修服務,再怎麼看不都像是買空賣空的老鼠會,這才決定賣朋友面子加入。

  之後,自費參加過幾次教育訓練課程。只是,自己實在不是做傳銷的料子,瞎忙了三個多月,總共才找一個下線,連最最基層的直銷商聘級都搆不上。而那位朋友在加入後不久就搬回高雄,不做了,也沒有下線。業績難看,自己也覺得意興闌珊。

  再者,發現公司的產品賣得似乎沒有想像中好,心中不免起疑:「公司該不會拿加盟金來當獎金發吧?」我問過一位高階直銷商,但她並沒有直接回答問題,而是要我去台中總公司看看,「你就會知道這事業能不能做」。對於這樣的答案,我不滿意,但也無意深究,心想賠錢了事就算了。從此不再踏入公司一步。後來,聽說公司倒了,我也不以為意。

  不料,事隔兩、三年後,有一天,突然接到刑事局來電,要我以詐欺被告身份接受約談。「詐欺被告?沒搞錯吧?」我連忙打電話給我那位下線朋友,她壓根不知道這件事。再打電話給另一位當初一起加入的朋友,她也接到通知了,但身份是「證人」(但她拒絕出庭做證)。「這到底怎麼回事?」當時,我真是一頭霧水。
   後來,進了刑事局接受偵訊。偵查員打開電腦,我一看,當場傻住了!只見螢幕上滿滿「完整的劇情」。而偵查員的偵訊,充其量只是在人名、時間及一些細節上修修改改。

  接著,案子就被移送到了地檢署。開偵查庭時,檢察官也只是將在刑事局裡問過的問題再問一遍而已。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我還呈上了下線的姓名和連絡方式,以及相關銀行往來明細,證明自己只領過一筆推薦獎金。

  我很清楚不是我的下線告我的。「究竟是誰告我的?為什麼要告我?」我直接問檢察官,而他也親口告訴我:「這案子沒有特定的提告人,是檢察官主動偵辦的。檢察官從搜索到名冊中圈選出涉嫌重大的人。」可惜,當時我的腦筋沒能及時轉過來繼續追問:「那麼,請問檢察官,你的圈選標準是什麼?」

  後來,我莫名其妙就被起訴了。但我知道,檢察官跟本就沒有連絡過我的下線,也完全無視無於對被告有利物證。不過,我還是仔細地把起訴書從頭到尾看了好幾遍,甚至還自製表格,把起訴書中的相關資訊一一填入。「奇怪了!根本就沒有人提到我啊!」再將證人證詞與起訴名單做對比,這下子有趣了!發現竟然兜不起來!一大半被告和我一樣,證人及同案被告壓根沒提到過;而證人指名要提告的,也幾乎都沒出現在起訴名單中,而且檢察官甚至連最基本的傳訊動作都沒做。

  也就是說,根本就沒人證!再者,就物證部份,檢察官從少數被告家中搜出來的東西,竟然可以「一體適用」於全部被告。我百思不得其解:「到底哪一樣跟我有關吶?」再細看內容,更扯的是,竟然連產品宅配型錄及價格表都被列為物證!「有在賣東西也算老鼠會,檢察官到底懂不懂公平交易法啊?連這都能拿來當作物證,安麗、如新、美安等大大小小的傳銷公司不都犯法了?」

  被起訴後,事隔一年才第一次開準備庭。我帶了律師去,法官和公訴組檢察官問話還算客氣。但下一位被告,單槍匹馬上法庭,聽得出來教育程度不高,就沒有這種好待遇了,法官在問話最後直接問他「認不認罪?」檢察官也在一旁幫腔:「具體求刑七年半哦!認罪的話,可以從輕發落,你要考慮清楚!」那位可憐的被告被嚇傻了,支支吾吾了半天,最後終於下定決心不認罪。我在旁看得也臉都綠了,「哇咧!這是要脅,還是恐嚇啊!」

  到了正式開庭就更精彩了!還記得第一次開庭,被告幾乎全數到齊,法官也一口氣傳來十幾名證人。「請證人轉過來看看,後面有沒有害你的人?」只見十幾位證人一起搖頭,法官繼續問:「那麼,有沒有你認識的人?」除了兩位之外,其他證人們照樣搖頭如鼓浪。「好,請搖頭的證人都退庭」,原本塞得滿滿的法庭當場就空出了一大塊。

  留下來的兩位證人輪流上場做證,其中一位是在大學教書的中年女士。「法官,我不知道我為什麼會在這裡,我不覺得我受騙,也沒有要告任何人啊!」那位女士不等法官提問,劈頭第一句話就這麼說。「妳在刑事局筆錄上不是這麼講的吧!」公訴組檢察官馬上提出異議,並且把厚厚一本筆錄拿給證人看。證人接過筆錄,翻了翻,一臉不可置信的樣子,「法官,這不是我的筆錄啦!那時候,警官只簡單問了我幾個問題,我也很簡單地回答他,我不懂怎麼會出現這麼厚厚一本?」公訴組檢察官不死心繼續問:「後面的簽名是妳簽的吧!」女士點了點頭說:「是啊!但當時趕著回學校上課,所以我就在最後一張上簽名。我有聽說地方警察局會做假筆錄,但我想說刑事局屬於中央,應該不會做假才對。」不過,這位女士的判斷顯然是錯的。

  因為只剩兩個證人,沒多久,法官就匆匆宣布退庭了。之後,這種一堆證人完全不認識任何一位被告的荒唐戲碼就不斷上演。

  另外還有一次開庭也很「經典」,因為被告律師抓到檢察官在偵訊庭筆錄上做假。那位被告發現筆錄上多了兩組很陌生的「答案」,於是請律師去調光碟,逐一比對,這才發現,檢察官明明只問了五個問題,筆錄上卻出現了七個問題,還「附贈」兩組無中生有的「答案」。

  因為起訴書寫得「蓋離譜」,幾次開庭都炮聲隆隆,公訴組檢察官被罵到臭頭,根本無力招架。有一次,他被逼急了,竟然脫口而出:「我也知道,這起訴書寫得很爛!但它不是我寫的。」當場眼鏡碎了一地。

  對於這份證據清單看似洋洋灑灑、但實際上人證物證兩缺的起訴書,我和律師研究了老半天,終於搞懂了檢察官究竟是怎麼寫出這份起訴書的。有一點可以確定的是,檢察官是從教育訓練課程學員名冊中圈選出所謂的「證人」和「被告」。檢察官的起訴標準可謂「高深莫測」,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他是用「隨機圈選」的方式來決定人選的,鴻運當頭的完全置身事外,運氣稍差的當「證人」,霉運罩頂的就成了「被告」(不少「證人」的下線比「被告」還多)。而「證人」和「被告」也一一被叫去做了筆錄。筆錄做完後,檢察官並沒有再做過比對,結果當然就會出現證人證詞和被告名單兜不起來的怪現象。接著,檢查官再把搜索來的物證,管它有無證據能力,或是否有其他被告有關,反正通通列為物證就是了!

  另外,我也聽到了些小道消息,但無從查證。據說,這案子是因為該檢察官的親戚跟傳銷公司高層發生糾紛,為了幫自己人出氣,檢察官於是「主動偵辦」,親自率隊搜索公司及相關人住宅,並且對外發布新聞。往來的銀行看到了新聞後,嚇到趕緊抽回銀根。接著,公司發不出薪水和獎金,就倒閉了。後來,我查證網路舊新聞,拼湊出時間順序,發現的確是檢察官發動搜索在前;銀行停止往來在後;最後,公司人去樓空。

  個人不幸(或者說「有幸」)得以直擊這一連串光怪陸離的法庭實況,不由得讓我想起了自己的法官同學,他有一次酒後吐真言:「法律並不保障好人,法律保障的是懂法律的人!」按照他的說法,所謂「懂法律」並非熟稔六法全書,更重要的是,要懂得「司法實務」,懂得法庭裡的「眉眉角角」(竅門)。對於高中同學這番「肺腑之言」,當時聽得懵懵懂懂,如今回想起來卻有如醍醐灌頂!

  台灣的司法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這幾乎已經是全民共識,但問題是從哪裡改起?對此,我提出幾點淺見。

杜絕浮濫起訴要從檢察官考績制度著手

  在台灣,一、二審平均各要花兩到四年時間,三審定讞動輒要十年。法庭積案如山,如因之一就出在檢察官起訴浮濫。起訴往往並非根據《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證據及「無罪推定」原則,而是基於檢察官的主觀認定。

  今年(2010)三月二十七日,我曾去旁聽了一場司法改革講座,聽到了一個著實讓人傻眼的數字--根據司法院內部調查,檢察官平均只要認為52%(或53%)有犯罪嫌疑就會加以起訴。52%,天哪!檢察官要起訴一個人,竟然連他自己也沒有十足的把握!

  檢察官為什麼會無視於證據及「無罪推定」原則,「勇於起訴」?律師告訴我,這跟檢察官的考績制度有關。原來,檢察官的考績主要是根據起訴率,換句話說,起訴得越多,績分越高,這也難怪檢察官往往管他有沒有證據,一律起訴。如果遇到了有良心的法官,結果就是「證據不足,無罪駁回」;又或者是礙於輿論壓力,法官不敢判有罪或無罪,只好使出「拖字訣」。

  要杜絕檢察官濫訴的誘因,考績制度非改不可。在此之前,至少也應該做到每年公布個別檢察官的定罪率,讓全民來監督。

廢除公訴組檢察官「代打」制度

  公訴組檢察官當庭說溜嘴:「我也知道,這起訴書寫得很爛!但它不是我寫的。」曝露了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大弊病,寫起訴書的檢察官用不著上法庭和被告及律師面對面辯論,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反正之後會有公訴組檢察官幫忙「擦屁股」。法庭理應是追求真相的地方,我認為,撰寫起訴書的檢察官都應該要出庭辯論,才能讓真相越辯越明。

督促立委通過《法官法》,明訂退場機制。

  在台灣,除非是犯了重大刑案(例如收賄),檢察官、法官幾乎沒有退場機制,只要考上了,幾乎保證可以幹一輩子。規範法官和檢察官的《法官法》,在立法院裡一躺就是二十幾年。馬總統在就任一週年記者會上曾誓言推動司法改革,也簽署了人權公約,但《法官法》立法進度無奈依然原地踏步。老百姓如果沒有自覺,沒有行動,單靠政府顯然是不足以成事的。

還給監察院完整的監察權

  政治學教科書裡有一句至理名言--「政府是必要的罪惡」,赤裸裸揭露政府「絕非善類」本質。既然是「必要的罪惡」,所以就必須加以「分權」、「制衡」,並且訂出憲法規範政府行為。政府中「合法擁有暴力」的部門--軍隊和司法機關(含警察、情治人員),尤其要嚴加看管,因為它們也最有能力侵害人權。證諸歷史,血淚斑斑。

  美國「三權分立」一向被認為是民主制度的典範。我國雖然多了考試和監察兩權,但就連監察院院長王建(火宣)都不諱言監察院是一隻「無牙老虎」,因為就算監察院要求懲處,但只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隸屬於行政院)或司法機關不同意,柏台大人也只能乾瞪眼。

  太極門案就是個典型的案例,監察院不也列舉八大罪證、要求從嚴議處濫權起訴、侵害人權的侯寬仁檢察官嗎?但在法務部和高檢署曲意包庇下,拖過了十年追訴期,侯寬仁至今依然逍遙法外。就連馬總統連告三次侯檢,也一樣沒告成,原因很簡單--官官相護!當事的法官、檢察官們心裡想的是:大家都是學長學弟,沒有必要為難「自己人」。

  雖說徒法不足以自行,但對人權的保障,不能一廂情願信任法官和檢察官的自我約束,制衡機制的建立仍然是必要的,還給監察院完整的監察權(含懲處權),不失為一條可行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