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台灣司法人權能早日落實

玉山銀行科長 蔣慶煌

  法律是國家社會對人民權利最基本的保障,司法制度的建立,亦是確保當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透過一個公平、公正的機制得到合理的處理,但台灣過去在司法人權上冤獄事件層出不窮,根據法務部統計,民國88年到97年間,從地方法院獲得冤獄賠償的共有5,435人,共計發出超過46億8千多萬元的冤獄賠償金,為何有這麼多的冤獄及誤判,根本的解決必須從法令本身、執法人員的心態及司法人權保障等各方面著手改善,更重要的是政府是否願意認真面對問題改革,全民是否關心這個議題並好好來監督,唯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使台灣的司法人權真正得到最佳的保障。

  以最近在社會上引起廣大關注,民國85年發生的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遭姦殺命案來看,監察院99年5月13日公布的調查報告中,列舉了很多違法刑求逼供及非法取證的地方,僅憑一份疑點重重前後矛盾的自白書,採用的證據也有瑕疵,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有涉案,且審判過程因採軍法速審速決,完全沒有給予被告江國慶申訴的機會,因此一連串的錯誤,導致了錯殺無辜,完全無法挽回的地步,在21世紀的民主社會,竟然還有如此黑暗、不公不義的事件,看了讓人實在痛心。

  軍中長期以來給予外界的印象的就是對基本人權的不尊重,以及發生問題時為了快速給予外界交代,不擇手段或找人冒名頂替,以滿足長官快速破案、好大喜功的要求,但中間的調查、處理過程往往又非公開透明,經常引發爭議,以本案為例,監察院報告中列舉違法及疑點即達數十項,且本次軍中內部負責偵查的空軍總司令部政四處反情報隊,並非軍法人員或軍法警察,並於調查過程中明顯違反基本人權及法律程序,已嚴重違法,此外,在本案調查同時,另有一許姓士兵有重大嫌疑,並坦承與陳兵共同犯下本案,但國防部各級調查單位卻漠視相關證據,僅採信有利於許兵的部分,進而導致許兵日後犯下更多類似的犯行,危害社會。

  本案在監察院報告中最後有一段話值得每個執法人員深思,「司法案件若該起訴而未起訴,該有罪判決而未判;若不該起訴而起訴,不該有罪判決而判有罪,國民將無法依事實與法律合理預測法院之作為。被害者如何看待司法?被告又如何期待司法?法律人又如何對待司法。」司法原本的目的就是要伸張正義,但若是司法正義無法落實,調查過程又違反基本人權,錯殺無辜,縱放嫌疑人,失職、違法的執法人員及調查人員還能記功升官,天理何在?雖已過了15年,本案才透過監察院調查報告及重啟調查給予一個平反的機會,對家屬的傷害已造成,也來不及挽回失去的生命,但如果能夠因為這個教訓,給予所有執法人員一個警惕,在執法過程中,應尊重司法人權,遲來的正義永遠不遲,盼台灣司法未來永不再發生類似的案件,所有人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司法人權能夠真正的伸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