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噪音,請先相互尊重

國立中和高中職員 彭秀娟

  一日深夜,睡夢中的我突然被一陣吵雜喧鬧聲驚醒,仔細聆聽才約略聽出是某住戶的家人忘了帶鑰匙,便在門外大聲呼喊請人開門。在他試圖用最簡便的方式解決自己難題時,卻造成他人的困擾,由此事件讓我思索到噪音公害的議題。

  居家生活安寧是現代人的基本需求,如果長期處於噪音干擾的環境,不但思緒會受影響,就連身體也無法獲得充份完整的休憩。猶記某日夜晚,樓下住戶突來叩門,委婉告知有時會聽到較重的走步聲,因他女兒基測在即頗受影響,我當下連聲道歉,並允諾往後必會多加注意。隨即馬上轉知孩子們及先生,平時腳步放輕,搬移物品時也應盡量不發出聲響.....等,避免妨害鄰居。孩子們曾不解的提出疑問:「我們都很輕聲呀!為何樓下還會抗議呢?是否他們太過敏感了!」我對他們說:「每個人對聲音干擾的敏銳度不一樣,既然樓下有此反映,表示我們已對他們有所打擾,自當尊重且自重,盡量不要對其產生妨害,尊重對方保有生活安寧的人權。」孩子們聽了均頗能體會,自此互相提醒唯恐一不小心又吵到樓下的莘莘學子。

  依噪音管制法第四條的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民眾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如有上述之情事,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相關規約,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三十八條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除上述檢舉外,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註有明文。

  凡此種種再再凸顯噪音對人身的妨害嚴重程度是足以訴諸於法律的,罰則清楚明訂、罰鍰繳納亦非屬難事,惟彼此間的情誼恐被破壞無遺,如大家以尊重為前提「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除了自身便利外也顧及他人之人權,又何需勞師動眾的搬出法條來?尊重而後人亦重之,若大家均能相互尊重,小則一個社區,大則國家甚至國際社會,相信世界和平亦能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