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稅務實例案件看稅務人權

台灣日立公司/資訊課長 江國嘉
  

政府徵收稅賦,是為增進國庫收入,發展各項建設,而取之於人民,用之於人民。稅賦徵收的過程方式,應符合法律及公平正義程序等原則,如果違反這些原則,就有傷害人權違法之虞。

   筆者家中曾發生一稅務實例,約數年前家母收到一張國稅局所寄發的地價稅補稅單,家母擔憂的幾天幾夜睡不著覺。經打電話到國稅局詢問,才知道是目前的住家在三十年前賣屋給家母的賣方去申訴,因當時有一筆土地的持分,遺漏未移轉到家母名下,就好像我們去買水果一斤,老闆少給了一兩,可是賣方以土地稅法第四條第四款去申訴,『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而賣方又同時到法院控告家母,詐欺及侵佔,而告訴內容為家母當年買屋時,故意未移轉土地,以致賣方繳了三十多年的地價稅,要叫家母賠償,這樣又讓老實的家母更為氣憤,還氣到住院吊點滴。

   經筆者介入訴訟,了解到應是賣方當年賣屋時,應同時移轉三筆土地持分,可是有一筆土地較小,且離房屋座落位置有十幾公尺,也就是說房屋並未座落此較小的土地之上,賣方不知是故意遺漏或是因貪念欲佔為已有,而今卻因賣方繳多年的土地稅心生不滿,卻倒果為因,賣東西的老闆,卻告吃虧的客人,詐欺少拿東西。天底下有這種道理嗎?

   還好最後是我方勝訴,只是在過程中,國稅局濫發補稅單,並未先詢問當事人家母,當我們抗議申訴時,竟說等你們官司勝訴才能撤銷,這豈是民主社會的政府官員所為的事嗎?

   國稅局濫發補稅單時,是否應該實地查核查證,不是叫老百姓自己去想辦法去上法院,耗費精神、時間、人力吧,好像射了一箭在老百姓身上,要你自己去拔箭,而全國受烏龍稅案迫害者又不知凡幾。再者,筆者算是幸運的,因訴訟案勝訴無罪,國稅局才撤銷補稅單。但又有多少案例是法律案件無罪確定,可是國稅局的稅吏蠻橫還是不願承擔責任去撤銷稅單呢?難道要永遠插著箭在人民身上嗎?

   筆者深切呼籲,國稅局應負起責任儘快將,刑案或民案無罪確定者的稅單撤銷掉,不要再迫害人權,傷害人民,讓百姓得以安居樂業,為社會國家貢獻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