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

關於零體罰的人文思索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王順民
  立法院於日昨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裡的「禁止體罰條款」修正案,正式明訂政府公權力應保障學生不受任何體罰,一旦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到侵害時,政府應依法提供必要的救濟管道,同時亦可依據國家賠償法或民法以獲得相關的賠償,誠然,該項的零體罰條款,對於台灣的人權形象來說,是有它積極性的正面意義,只不過,相隔不到幾天,馬上出現了國小五年級學童由於未能按時繳交作業,以致於被班導師持鋁棍追打得遍體鱗傷,顯然,當『體罰』成為國人成長過程當中一項不可承受的重時,是有必要嚴肅看待體罰及其相與關聯的議題現象。

表:體罰學生教師的懲罰

項目

內容

行政處分

申誡、記過、解聘

刑事處分

傷害罪: 3年以下

重傷害: 5-12年

傷害致死: 7-無期徒刑

民事處分

判賠或和解賠償

國家賠償

向權責機關提出聲請

申訴管道

1.人本專線

2.113兒虐專線

3.110報警、照相、驗傷存證

4.向校長或教育局檢舉

資料來源:人本基金會,2006。

  基本上,在「禁止體罰條款」修正案通過後,台灣將成為全世界第一百零九個立法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只是,相應於禁體罰而來的諸多疑惑與運作難題,還是需要進一步地釐清,比如:立法嚴禁老師施以體罰,除了宣示處罰學生是一項違法行徑外,還原回到學生的學習權益上,「禁止體罰條款」不應該淪為金箍咒、擋箭牌或是護身符的論述思辨,這是因為禁止體罰並不代表教師原本所該擔負的管教責任,也一併地被卸下解除,相反地,「禁止體罰條款」是要讓家長、教師、校方、教育當局重新檢討包括親師、師生以及親子的互動關係與管教方式,就此而言,禁止體罰雖然已經法條化,但是,之於價值觀念、認知態度、行為模式等等成人世界的心靈結構,是否有隨之糾察修正,這才是看待零體罰法條化的切入點。

  連帶地,立法嚴禁體罰的同時,在缺乏情緒教育、憤怒管理、學習心理、課程教材銜接、課室運作經營、心理諮商輔導、行為改變技術等等配套措施的結構性限制底下,師生、同學之間的日常性互動,多少已預埋了可能的衝突情節,以致於彼此都不斷地在試探情緒失控的底線,並且終究會因為遲繳作業、頑皮搗蛋、嘻戲吵鬧乃甚至於教師個人的抓狂,而引爆了造成多方共輸的體罰情景。準此,專業支持服務網絡的規劃,是需要被嚴肅看待的,畢竟,當教學工作已經轉變成為一項職業種類的同時,如何針對校園裡師生互動的職場情境,以提供必要的溝通、輔導與管教的平台,就此而言,去體罰化的同時亦需從事去道德化的人文工程,亦即,老師與教學工作不再是全人關懷的志業,而是需要跨領域的專業團隊來協助第一線的任課教師,用以解決實務上的管教難題。

  總之,關於「禁止體罰條款」修法通過的意涵應該是整全多層的,除了依法論處的司法意義外,還原回到法律社會學的論述觀點,那麼,零體罰需要的是更多觀念溝通的機會教育,藉此告知國人:過與不及皆非管教的本義;不去管教也是一種另類的體罰;管教、體罰與虐待只是隨時可能會踩到紅燈區的一線之隔;體罰只是眾多管教技巧當中的之一而非唯一;懲罰的主題並非師生意志的較量;零體罰是否要從教育基本法擴及到家庭教育法的配套性修法;以及任何形式的管教終將以捍衛學童的成長權益和友善的師生關係為其首要的運作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