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應加速制訂氣候變遷管理法

台北科技大學土木系教授 胡思聰

  氣候變遷在全球各地造成的極端氣候( extremely climate )現象,愈來愈頻繁、災情也愈來愈劇烈。氣候變遷已經是人類社會無可避免的共業,有媒體專題以「地球又熱又冷又餓又渴」來括言之,在意的其實是氣候變遷隱伏的糧食安全與生態危機。目前各國所能做的,不外是依循聯合國 UNFCCC 及 IPCC 所呼籲的:積極減緩( mitigation )溫室效應氣體的排放;可是減緩即使再積極,減排期程目標也已經緩不濟急;實質減量成效遠在 40 年後的 2050 年、而控制的氣溫上升幅度也僅在 1.5 ℃到 2 ℃之間。對於全球環境與生態的變化趨勢與速率顯然無力改變與挽回,此其中受影響最深的就是生態脆弱性高的海島型國家。

  台灣地區的自然環境係一階層複雜的生態系統,生物密度高、特有種比例高;森林植群由熱帶季風林至亞高山針葉林都有,有如北半球森林的展示櫥窗。若氣候暖化升溫,降雨型態丕變、紫外線增強或海平面上升,台灣生態系統必然產生變化。氣象統計分析指出,百年來溫升 1 度,前 10 %降雨(豪雨)增 1.4 倍、後 10 %降雨(小雨)減七成,沿岸地區及濕地皆會被洪氾或海水淹沒;原有動植物分布與棲地會改變。

  另一方面,熱帶物種向高海拔發展及向北部地區拓展,原有物種被逼向上向北退讓出棲地,最終退無可退而消失,而紫外線增多更可能影響物種基因及族群數量異常消長。再拉近民生與經濟觀照面檢視,台灣地區近年稻作、蔬果、農牧漁獲、水利資源都已經產生了質與量的銳減性變化,這些負面影響對於我們而言,都是攸關生存的變遷;摧毀的是糧食安全與未來發展生機。因此儘速立法,將氣候變遷因應及管理政策入法,是眼前的要務。

  我們台灣地區雖然訂定了足以媲美高度開發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減緩策略( mitigation strategies ),但局部地區的減排成效並不足以遏阻全球氣候變遷的趨勢於萬一。所以及使我們台灣地區努力減排之後,仍得蒙受全球暖化、海平面上升等效應所招致的環境與生態風險;尤其沿海地區及高海拔山區等相對脆弱與環境敏感的區位更甚。因此對於此類高度脆弱與難以回復的環境生態,更需要積極研提調適政策與策略( adaptation policy and strategies ),以因應氣候變遷下的環境與資源管理,並以法律規範之,才能在未來有目標、有程序、有準則、有方法的面對氣候變遷的威脅。

  政府在政策管理面,必須要注意到環境資源的動態變化因應,包括物種消長、季節性資源減少及農糧漁牧的歉收減收、連動的物價波動揚升,與夫環境與資源實質變遷的內涵都應詳加監測研析。對於由氣候暖化引起的物種消長、生物多樣性的改變以及生態環境系統衍生的變化,我們必須要更多的生態觀測調查及研究。而管理機制在於做好預為調適的部門政策架構,例如英國將各部門的責任明確化,並藉由一致性標準檢定程序,使調適政策整合為具體決策,並將優先執行順序加以排比。英倫三島的作法值得我們借鏡。

  目前針對氣候變遷所可能引起的環境系統變化,我們必須要加強資源生態脆弱性與風險度調查、情境模擬及評估;利用各種變遷情境條件,量化我們所面臨的風險挑戰與生存威脅。從中央山脈保育廊道生態系統、上游森林區、中游農墾區到海岸生態系統,以及平原都會地區,都要建構氣候變遷變化趨勢因應與調適策略計畫,並據以積極立法管制;如此方不至坐失因應良機及徒託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