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力的行使與人權的維護

美慈素食店長 吳桂花

  自從人類有了文明後,就開始以族群、文化、區域來建構不同的國家。而國家存在的意義,即是為了保障人民安定的生活,及生存的權利。在國家之下依大小結構不同,又有社會、家庭乃至個人之分。要維繫一個國家的存亡與社會的安定,最重要的即是要依賴「道德」與「法治」。道德是屬於一種心靈上的自我規範,要不要遵守,全看個人的修為及涵養,並沒有法律的約束力。而法治是一種強制的公權力行為,祗要明文規定的,全體國民都必須遵守。任何一個民主國家,都是以法治為先人治為輔,只有共產極權國家,才會本末倒置,以人治凌駕法治。

  所以說,法治是民主國家治國必備的條件。然而法治之下人人平等,執法人員在行使公權力時,也應該維護基本的人權,只有在法治與人權兼顧下,才能有一個安定的社會和健全的國家。

  法治的精神既是以法治國,那就少不了法律,而公務員依律法行事即是代表公權力。然而公務員行使公權力,雖是責任與義務,但在執行公務時,也應重視基本人權,當事人應有的人權,要盡全力維護,這是對人的一種尊重。若只顧強勢執法而忽略了人權,那即使再怎麼健全的法律,惹得民怨四起又有何意義呢?譬如說,公務員執行公權力時,不能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心態,當事人該有的權利,也應維護不能剝奪,這樣才是一個健全的法治國家。在以前的封建社會,冤獄誤判的情事時有所聞,執法過當的案例也屢見不鮮,這都是因為忽略了人權的維護所造成的結果。現在是民主時代,人權意識高漲,雖較少此類情事發生,但並不代表沒有,如果執法人員都能重視人權的維護,那就能避免這類案例發生。

  前兩年鬧得沸沸揚揚的特別費事件,其中第一件被起訴的當事人,也曾自述遭到檢察官誘導式的偵訊,自感人權不受重視。像這樣有權勢的知名人物,都會遭到這種待遇,何況一般的升斗小民,更難保不會被忽略人權。還有之前新聞報導警察取締檳榔西施的案例,又是擒拿手又是過肩摔,顯有執法過當的嫌疑,或許這只是個案,但已在大眾印象中留下不重視人權的觀感。所以說,公權力的行使固然重要,但人權的維護也不能缺少,能夠二者兼顧,才是有擔當有正義感的執法人員。一個國家不光是法律制度要很健全,執行力要很強就夠了,在執行公權力時,也能讓人民感到有尊嚴,人權有受到保障,這樣才是一個先進,有國際觀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