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永續發展觀點談環境權入憲之重要性

國立中興大學教授 / 台中市新環境促進協會副理事長 陳鴻烈

一、前言

   近日台塑仁武廠地下水與土壤長期遭受嚴重污染曝光,及最高法院判決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結論,然中央最高環境行政機關一味以「依法行政」來維護事業體之營利作為,允許污染體繼續污染行為來看,被視為我國環境保護法令體系的最高位階法律之「環境基本法」,對執政者而言,只是一種「道德勸說」的工具,毫無保障環境之實質作為,更不用說「永續發展」了,顯示「環境權入憲」議題在我國已有非立憲不可之急迫性與必要性。環境權入憲將可宣示我們的政府對環境權中人權的重視。

二、環境權之意義

   「環境」一詞出現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但並未給予「環境及生態保護」優先權的充份要件。而我國於民國91年制定之「環境基本法」,雖然是以「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為立法宗旨,也被視為我國環境保護法令體系的最高位階法律,但卻淪為口號大於實質作為。

   依「環境基本法」第二條對「環境」之定義:「本法所稱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

   而「環境權」一詞之定義,至今仍眾說紛紜;有以「享受環境之權利」及「在健康之環境中生存之權利」者,筆者非法律及憲法專家,但嘗試以「永續發展」之觀點,口語化表達「環境權」一詞之見解:為使自然環境永續發展,人民應擁有足夠生命支持系統的生態,並享有永續使用環境的權利。

   因此將「環境權」同列為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所賦予人民之基本權,作為本文強調「環境權入憲」的重要性。

三、環境權入憲之重要性

   「環境權入憲」的議題並非我國首創,目前有多達六十個國家已將「環境權」入憲,包括法國、韓國、俄羅斯、南非、西班牙及以色列等國,至於美國聯邦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環境權,但有許多州(如賓州、伊利諾州及紐約州)的州憲法均訂定環境權的保障。觀其內容,無非宣示人民有要求享受安全、舒適及健康環境的權利;有拒絕各種噪音、汙染及避免自然景觀受損的權利;有瞭解自然生態、接受環境教育的權利;更有參與環境保護、維護生態完整的權利 (徐昌錦,2009)。我國更應該強調人民及後代子孫有資源永續利用的環境權。

   雖然並非先進國家皆將「環境權」入憲,但我國卻常常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中,採「殺雞取卵」的方式,以「經濟發展」掛帥,嚴重犧牲環境品質,只為求得短期經濟成長率為最終指標,讓下一代的環境品質交由以後的執政者擔憂,也讓這一代的環保前瞻者,欲尋求環境的永續發展卻不可得。

   反觀「環境權」未入憲之先進國家如美國,其對環境永續發展之思維與我國南轅北轍,當2007年美國次級房貸危機與2008年雷曼兄弟公司破產造成全球性金融風暴與經濟成長萎縮,全球(包含台灣)電子產業一片裁員、減薪與放無薪假時,美國聯邦政府則以提高補助州政府用於淨水、空氣淨化、資源回收與新興能源開發等,創造環保產業的另一波經濟發展並降低當地失業率,誰說「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不能兼顧?

   因此在以經濟發展與商人利益為優先考量下,我們對環境的破壞,即使已達到「環境基本法」第三條的「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也會被輕描淡寫,或以工廠員工生計為考量下,無法真正的落實環境永續發展,其原因就在於人民的人權中缺乏環境權。而政府這樣的作為,也讓對環境有污染之虞者有恃無恐,不但不作污染預防,有污染行為時更是有前例可循,可怪罪於工廠設備老舊,污染洩漏難免。屆時人民要維護生存所需的「環境權」,惟有環境權入憲,才能達到目的。

四、永續發展與環境權

   環境是一種資源,因此人類活動所需要的各種資源,必須可以滿足對當今世代的各種需求,並未危及下一世代之自我照顧、自我滿足所需之要求,這可視為對「永續利用」或「永續發展」的一種解釋。

   因此環境權入憲並非只是保障自然生態的原始性及人類生存的生命支持系統,也兼顧人類的經濟與社會活動,四者均衡發展。在政府重視環境權,環境權入憲保障人民的民權下,則類似台塑仁武廠地下水與土壤長期遭受嚴重污染,明顯違反環境資源的永續利用行為,政府官員根本沒有理由替污染者包庇。一旦此正義之鍘開鍘,想必對環境有污染之虞者,一定會在污染行為未曝光前,自行監測與檢測。環境權不入憲,就顯示執政黨對人民環境權的忽視。

五、結論

   國內環保團體多次推動「環境權入憲」議題,並未受到執政者的重視,民眾因不瞭解環境權而產生的漠視也是主因之一。在現有的選舉文化下,「環境權入憲」將是一條漫長艱辛的路程,但就如政府推動ECFA一樣:「事在人為」,特別是佔有立法優勢的現有執政黨,若真心愛台灣,永續經營台灣,就應該將「環境權入憲」列入優先政策,推動憲法的增修,人民才可能相信「簽ECFA不會影響台灣人民就業」。

六、參考文獻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5,立法院。 2. 行政院環保署,2002,環境基本法。 3. 林伊克,2007。環境權入憲有待深化內涵與廣化民意,環境資訊電子報,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4. 徐昌錦,2009,何不將環境權入憲,中國時報(6/12)。 5. 黃錦堂,2004,我國環境憲法的議題,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6. 葉俊榮,1993。憲法對環境行政的程序制約,經社法制論叢,第12期,行政院經建會。